关于印发《2023年X镇百日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2023年X市百日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百日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现将《2023年X镇百日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镇党政办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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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镇百日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按照《2023年X市百日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自4月13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为期百日的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一批环境突出问题、查处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建立一批长效管控制度,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高标准保护蓝天、碧水、净土,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为打造最美水乡,奋力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尚美X。今年7月底,全镇PM2.5浓度控制在27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85%以上,千灯浦口断面、新开泾江断面稳定达到地表Ⅲ类水标准,X中断面总磷浓度同比下降10%,噪声、异味投诉量均实现同比下降。
二、时间安排
2023年4月13日至7月31日。
三、整治任务
本次百日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结合全镇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围绕大气、水、噪声、汽修、环境安全等方面,开展专项行动,任务安排如下。
(一)大气治理专项行动
1.如期完成年度工程项目。加快推进2023年度X镇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确保在7月31日前完成全部任务进度。(环保办负责)
2.持续推动清洁原料替代。完成包装印刷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再核查、再推动。4月底前,对照家具制造企业清单,进一步排查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推动适宜替代的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应替尽替"。(财政和经济发展局(招商)、环保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企业废气整治。重点整治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企业排放的有机废气,对照行业排放标准,配套安装净化设施,做到达标排放。加强重点行业聚集区域废气综合整治,推动企业全面实施VOCs、异味、恶臭整治,严格依法查处废气收集不到位、批建不符、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活性炭更换不及时等违法行为。(环保办负责)
4.开展餐饮油烟异味整治。加强餐饮油烟执法监管,餐饮单位配套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定期对油烟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营业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依法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严防异味扰民。(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市场监管分局、环保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露天焚烧异味整治。严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农村工作局(农业)、环保办、各村、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扬尘管控。高标准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作业期间常态化开启喷淋、雾炮、洒水作业,重点敏感区域(即重点区域1公里范围)内全部采用高杆喷雾设施。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建立健全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有效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建设局(建设)、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局(环卫)按职责分工负责)
7.持续开展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车型、重点时间的高排放货运车辆联合路检力度,对尾气超标排放、超载超限、运输撒漏违法行为和违反交通法规车辆,一律依法严厉处罚。(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派出所、交通运输执法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
8.加大消劣争优攻坚力度。重点关注劣Ⅴ类水体和黑臭水体,加快推进排口整治、控源截污、生态修复等各项河道整治工程。开展已整治的水体"回头看",进一步查漏补缺,实现感官和指标双提升,持续巩固提升治理成效。(水事管理站负责)
9.加强工业企业排查监管。全面梳理排查重点区域涉水工业企业,形成重点污染源清单并做好动态更新工作。组织开展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情况等内容的监管检查工作,确保各类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从严查处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环保办、水事管理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生活污水治理。加强污水管网检测检修,全面排查检测重点区域雨污水管网功能性和结构性状况,查清和修复错接、混接和渗漏等问题。全面排查农贸市场、小餐饮、夜排档等"小散乱"排水及阳台、单位庭院排水,分类开展整治工作。排查现有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取缔清理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水事管理站、环保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梳理重点农田退水口、畜禽水产养殖排口,做好汛期排口水质监测工作,形成污染源清单,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农村工作局(农业)、水事管理站、环保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重点湖泊治理。健全"一湖一策'保护机制,强化工业、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查整治,确保X入湖水质达标、持续改善,全力压降入湖污染。联动上海青浦等环X板块共商环境保护,加强协同洽理,合力推进攻坚。(农村工作局(农业)、水事管理站、环保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噪声治理专项行动
13.工业企业噪声治理。全面排查涉及噪声污染投诉的工业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噪声源、生产时间、噪声防治措施和周边噪声敏感点投诉情况,依法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环保办负责)
14.建筑施工噪声治理。严格施工管理,规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对夜间噪声投诉强烈的建设工程项目,减少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发放频次直至停止发放,未取得证明文件,不得擅自施工。对建设工程施工场所作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夜间辖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工程施工场所。(建设局(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交通运输执法中队、环保办、水事管理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交通运输噪声治理。规范车辆噪声管理,科学设置机动车禁行、禁鸣路段和时段,完善相关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告;严查"飙车""非法改装机动车"等夜间扰民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的特殊时段采取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强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监督管理,通过优化拓展运输线路、合理设定运输时限、推广新能源车辆等方式,降低大型运输车辆噪声扰民。(交警中队、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交通运输执法中队、建设局(建设)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社会生活噪声治理。整治营业场所噪声,对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以及露天大排档、烧烤摊等餐饮场所夜间经营噪声扰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对酒吧、KTV、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噪声超标行为予以依法查处。规范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的娱乐、健身等活动,对产生噪声扰民的行为,进行引导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文体)、市场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汽修行业治理专项行动
17.强化VOCs治理。落实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相关规范要求,推广使用环保涂料。加强环保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维台账检查,推广使用优质活性炭,确保达标排放。禁止露天或在开放式空间内进行喷漆、干燥作业。(环保办、交通运输执法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8.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危险废物规范贮存要求,推广使用统一规范的危险废物台账。督促企业加强对防泄漏措施、标签标识及存放期限进行定期现场检查,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杜绝混入生活垃圾。(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环保办、交通运输执法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污水分质收集处置。实行雨污分流,督促企业规范设置沉淀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接入市政管网。建立日常维护制度,对沉淀池、检查井等排水设施定期进行清理,确保管道、检查井无破损或淤积堵塞。(水事管理站负责)
20.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鼓励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等方式降低声源噪音。督促企业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控制噪音的传播及影响范围。(环保办、交通运输执法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1.规范汽修行业备案管理。提前告知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所需的各项手续和监管要求,确保汽车维修企业符合备案要求。对新增备案汽修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选取2-3家环保安全条件好的汽车维修企业典型示范企业,辐射周边,营造"比学赶超"氛围。(交通运输执法中队、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水事管理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环境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行动
22.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聚焦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风险企业,重点排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演练和雨排口、应急池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设运行情况,保证发生事故后废水不出厂区。(环保办负责)
23.筑牢危险废物领域安全底线。以危废处置为重点,排查危化品使用企业及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严厉打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应急和消防管理局、环保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排查以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五大类污染防治设施为重点的设备运行状况、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情况等。(环保办、应急消防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