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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32篇(第29/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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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焦高风险领域措施落实。重点检查动火、有限空间、临时用电、吊装、检维修等作业审批、风险辨识管控、应急救援、现场管理监护、发承包方安全管理,涉危险化学品采购溯源管理、分区分类储存、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预案及演练、安全评价、设备设施,以及粉尘涉爆电气设备、除尘系统、场所设置等。

(四)聚焦高风险领域排查治理。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带队检查,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人员等是否按"三管三必须"实施全面彻底的高风险领域隐患排查,是否针对排查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形成闭环等。

四、整治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改(即日起至2023年4月底)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迅速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传至企业,督促辖区内所有工贸企业对照《工贸行业高风险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清单》,立即开展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参加的全员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和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的全覆盖无死角自查自改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隐患整改人人知、人人查、人人改、人人会,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凡是企业在自查自改阶段发现并列入整改计划实施整改的问题隐患,监督检查时不再列入问题清单。各企业要在2023年4月28日前将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自查自改清单(见附件2)、整改方案、专题教育培训相关资料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查。

(二)第二阶段:集中监督检查(2023年5月至11月)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将辖区内的整治对象全部纳入专项整治企业名录库,并报送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名录库企业数量、性质、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等,分级逐级确定检查企业,明确检查负责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名录库企业全覆盖检查,专项整治企业名录库模板见附件5。

各相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检查、"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和专家指导服务有机结合,严格按照"启动会+现场检查+总结反馈会"、"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全程在场"模式和"带专家、带执法、带媒体,查深、查细、查实"的"三带三查"方式开展,充分发挥专家传技巧、监管人员学能力、记者曝光典型的作用,并根据专项整治情况,定期研判辖区工贸行业高风险领域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适时组织相关企业召开问题通报会,警示辖区企业举一反三自查自改。

(三)第三阶段:回头看回头查(2023年10-11月)

各部门要紧盯在前期检查中发现自查自改流于形式、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意识较差的企业认真开展回头看回头查。同时全面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不断深化改进,巩固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刻警醒,迅速行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发挥各自优势,采取最有力举措,形成强大合力,将专项整治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醒认清专项整治的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强化部门整体联动和执法队伍的横向联动,精心挑选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安全生产专家,加强经费保障,锚定目标倒排工期,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自查自改,分级实施全覆盖检查,保质保量、不折不扣完成各项任务。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工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规定,摸清梳理本地区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仅含除危险品仓储和中药材仓储类外的仓储业)、烟草八大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建立企业总台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筛选细分,建立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危险化学品,以及存在动火、临时用电、吊装、检维修、外委外包等高风险作业的企业子台账,并将总台账和子台账报送至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三)强化执法,严肃惩戒。各部门要结合"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突击检查、杀回马枪等方式全力开展执法检查。每次检查前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等进行履职能力测试,确保认识到位、意识到位、能力到位。检查中督促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全程参与,检查后邀请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查纠问题隐患背后的根源性深层次原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警示约谈、通报曝光及行政处罚等措施,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加强宣传,严格考核。专项整治期间,各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加大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力度,重点报道整治进展情况,曝光非法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营造强大声势。县安委会办公室将把专项整治推进情况纳入巡察督察重点内容和2023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人员和专家进行通报表扬,对没有按要求开展的予以相应扣分,对开展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

各部门要明确1名干部为专职联络员,加强信息报送,于4月17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联系人和专职联络员名单,以及专项整治企业名录库报送至县安委会办公室;5月开始,每月2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统计汇总表,有创新举措或显著成效的随时报送;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典型案例曝光报道。

县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新井煤业公司"2·22"边坡坍塌事故以及XX露天矿山事故多发教训,有效防范遏制露天矿山事故发生,根据《XX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关于印发〈全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3〕22号)及《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应急发〔202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压减一般事故目标,全面排查露天矿山安全风险,扎实开展重点露天矿山安全"体检"。聚焦开采范围小、开采规模小、开采深度大、"半边山"划界、长期整合技改、边建设边生产、边坡问题屡查屡犯、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隐患问题突出、企业管理组织混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矿山企业,重拳治理违反设计规定建设、灾害治理不到位、边坡角超设计等重大隐患,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露天矿山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成立组织机构

三、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和2023年内复工复产的露天矿山。

四、整治时间

2023年3月份开始,至年底前结束。

五、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管理方面

1.安全生产手续不齐违规组织生产建设,以灾害治理、生态恢复治理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

2.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在批复建设周期内未完成建设。

5.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

6.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

(二)技术管理方面

1.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

2.擅自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3.采剥严重失调未采取处理措施。

4.违规布置多作业点组织作业。

5.存在废弃巷道、采空区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6.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或者设计深度不符合要求,未给出安全平台、运输道路、拦泥(渣)坝、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等设计参数,临时堆场和倒装场未说明堆场结构参数及安全可靠性,不设排土场(废石场)缺少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剥离泥土(废石)去向说明可靠依据;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回采利用排土场。

(三)边坡管理方面

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或分层开采,擅自进行台阶并段。

2.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不符合设计,或者通过变更设计改变坡度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等参数,导致边坡稳定性安全系数降低。

3.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未采取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发现边坡变形、滑坡征兆,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每年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5.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6.未建立紧急撤离预警系统,不能保证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每名入坑人员。

(四)钻爆管理方面

1.钻孔、爆破作业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未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

2.未按要求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爆破前未实地标出警戒点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五)运输管理方面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2.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未按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3.外部运输等社会车辆进入露天采场。

(六)安全监管方面

1.未明确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层层下放安全监管责任。

2.未分类明确每处矿山的联系包保、驻矿盯守、联系盯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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