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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业局各单位(处室)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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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业局各单位(处室)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各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全面完成农业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市委"四新"主题实践,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照全市农业"三个年"活动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创新、注重实绩"的原则,做到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努力形成科学合理、争先创优的竞争机制。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局行政处室和下属单位,共18个。分为A类、B类进行考核。

A类:法规与科教处、质监处、经管处、产业处、畜牧局、农科院、农作站、经作站、水产站、植保检疫站、农机推广站(共11个)。

B类:组人处、计财处、渔政站、农机监管站、执法支队、质管站、生态办(共7个)。

三、考核内容

1.重点工作。每季度进行考核,四个季度考核分数相加作为考核总分(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

2.共性工作。包括政令畅通、综治安全、信息宣传、财经纪律、党建工作、党风廉政、依法行政等七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分。

3.民主评议。各单位处室互评、县区农业部门评价。

4.领导评价。由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综合打分。

5.创先争优。(1)获得荣誉。获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先进集体或业务单项一等奖(包括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的,每项加2分;获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局先进集体的,每项加1分。(2)创新工作。独创性工作经验被农业部推广的(有文件依据),或被农业部领导、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推广的,每项加1分;被省农业厅推广的(有文件依据),每项加0.5分;对选育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加1分,省级审定加0.5分。(3)争取项目。争取到国家级项目,加2分;争取到省级项目,加1分。

创先争优加分原则上不超过5分,因时间原因未在当年考核使用的,可在下年度考核时予以加分。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优秀资格:

1.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法律和党纪政纪处分,或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查处的;

2.因监管不力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的;

3.因执行不力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影响市农业局年度工作考核的;

4.因处置信访工作不及时、不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计分原则

重点工作权重为60%、共性工作权重为15%,民主评议权重为10%,领导评价权重为15%,创优争先在上述四部分加权后以单项加分形式纳入考核总分。创先争优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五、考核程序

1.自评。各单位(处室)对照年度工作目标,逐条自查总结并予赋分,将书面工作总结于1月5日前报局办公室。凡涉及加分的,需说明理由并附证明材料。

2.考评。在各单位(处室)自查总结基础上,重点工作由四个季度考评得分相加直接得出;共性工作由局办公室、质监处、计财处、法规与科教处、局机关党委、驻局纪检组制定细化考核办法,根据考核办法分别评议;民主评议、领导评价由考核领导小组牵头负责。

3.审定。根据各单位处室得分情况,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六、结果运用

A类、B类单位处室各取前三名(共6名)作为年度先进单位,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予以表彰。A类、B类单位处室各取后两名(共4名),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作表态发言。

七、本考核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湖州市农业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湖农办发〔201x〕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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