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第3/3页)
(三)强化工作调度
将征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副县级领导联系乡镇的重点工作内容进行跟踪督促,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研判、一月一通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医保局牵头定期组织税务、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有关部门,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判处置,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征缴工作任务。
(四)强化部门协作
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覆盖范围大、涉及区域广,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协调沟通力度,解决相关问题。参照脱贫攻坚期间的帮扶模式,全区各帮扶单位也要切实发挥帮扶作用,并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对帮扶对象进行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
(五)强化资金监管
区税务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要强化对征收居民医保保费的监管,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不得将所收取的居民医保保费存入个人账户,不得延压、滞解保费,不得截留、挪用保费。为确保居民医保保费按时入库,各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专职负责居民医保保费每日的核对、上缴入库工作。区财政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对居民医保保费做好再监管,若发生资金流失现象的,将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责任落实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稳定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务必做到应保尽保,若上述人员未参加医保,导致不能享受医疗报销等相关政策的,各乡(镇、街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各乡(镇、街道)已收缴的居民医保保费务必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申报缴费,如未及时将收缴资金申报划缴国库造成缴费人员就医未能享受报销相关政策的,由各乡(镇、街道)或收缴经办人员按照当年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进行承担,产生的民事、行政诉讼等一切费用由各乡(镇、街道)或收缴经办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报请区纪委监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乡(镇、街道)在做好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工作,做到征缴一人,激活一人,确保电子医保凭证激活全覆盖。
(七)强化监督考核
全区2022年12月31日前居民医保征缴进度务必达到总任务数的90%,确保在2023年3月前全面完成征缴工作任务。在征缴期间,区考核督查局将会同医保、税务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征缴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度滞后,不能按时完成征缴工作的乡(镇、街道),将列入年终考核负面清单;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贪污参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