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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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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灵山县人民政府有关2023年城乡医保征缴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巩固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灵山县医疗保障局、灵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灵山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灵县税发〔202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管理,规范征缴行为,降低征缴成本,节约缴费人的时间,减轻缴费人的负担,推进征缴工作顺利开展为目标;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在衔接机制、部门配合、措施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征缴体制,积极创新征缴手段和方式,理顺管理职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征缴质效和水平,力争在参保覆盖面、基金征收、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2023年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达到69368人以上(各村(社区)参保缴费任务详见附件)。

二、参保缴费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支持、多部门参与、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缴费对象

(一)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XX镇辖区城乡居民;非XX镇户籍的事实居民(具有中国户籍)。

(二)新生儿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参保缴费。

(三)镇内各中小学、各幼儿园等学校在校学生随家庭户进行参保缴费。

(四)尚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婚嫁人员与所在家庭一同参加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五)其他对象按上级文件规定参保。

四、参保登记

(一)初次参保

1.城乡居民应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户籍不在XX,但属于XX户籍家庭成员的事实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村(社区)出具证明后,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户籍不在XX,但长期居住在本镇行政辖区内的人员,凭《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在居住地村(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连续参保

城乡居民续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经办服务窗口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确保参保信息真实、完整。

五、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按35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特殊人群、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六、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延迟缴费至2023年2月28日,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足额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未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个人账户配置

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配置已于2019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原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2023年门诊统筹报销限额为300元(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可在定点医院或定点村级卫生室门诊按每日限额比例使用,使用时限为2023年当年年度。

八、特殊人群的缴费及缴费资助

城乡居民中的特殊人群(包括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优抚对象、城乡重残对象、在规定的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2022年至2025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符合参保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等,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参保补助。城乡居民中的困难、特殊人群的参保,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身份资格认定后,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名单确认及资金申请,确保此类人群顺利参保缴费。

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个人先缴费后补助,自行缴费后由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名单再给予缴费补助;待自治区各部门发文后,按文件规定执行。

九、参保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环节由税务部门承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发动城乡居民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缴费:下载广西税务APP或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以及在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进行缴费;也可就近到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桂林银行惠农便民服务点、办税服务厅或通过自助办税(费)终端等渠道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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