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作方案-21篇(第8/35页)
(四)强化工作统筹督导。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细化方案、有力推动,切实加强对街道村(社区)应急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业务上指导,确保基层综合应急力量整合工作达到实干、实用、实效、实绩。
(五)切实关爱激励队伍。对处置重大风险、抗击灾害事故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XX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100号)精神,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备案制度
1.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审批和工作规范,制定涉企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完善涉企行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涉企检查台账制度,进行登记,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2.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管职责,结合涉企执法检查事项,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对象、频次、方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并于每年年初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以及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上级交办等情形外,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不得随意擅自进行检查。
(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3.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要聚焦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着力推动执法合法、公正、透明。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可拒绝配合。现场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依法梳理、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市级各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各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执法规范、裁量公正、处罚公平。
5.严禁趋利行政执法行为。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门利益挂钩,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6.严格行政执法工作纪律。实施执法检查时,禁止以权谋私,禁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禁止乱收费等行为。严禁以各种形式让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提供服务、拉赞助、订阅报刊等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行为。
(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7.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全面落实"两轻一免"清单制度,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手段,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预,提升执法效果;规范使用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手段,禁止以"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等执法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要处理好行政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既把严格执法作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又要通过柔性执法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把执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8.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各部门所有行政检查事项均应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要积极履行发起、参与职责,推进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9.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积极推行"不见面检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涉企行政执法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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