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作方案-21篇(第23/35页)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筑业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建筑工业化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产业工人队伍较为成熟,建筑企业竞争能力明显增强。钢结构住宅试点全面推开,装配式建筑在政府投资住宅项目中占比逐年提升,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智慧工地"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工程质量品质显著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速持续保持在全省第一方阵,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实现零突破,建筑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5家,5亿元以上的企业10家,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品牌影响力不断加大,发挥区域引领带动作用。
三、基本原则
(一)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原则,发挥政府牵头引领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激发企业内生发展动力,赋能建筑业迸发新活力。
(二)加快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发展。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的集成运用,以科技创新引领建筑业持续发展,提升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和建造手段信息化水平。
(三)坚持绿色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钢结构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推行绿色建造方式,促进建筑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注重人才培育,加强人才引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着力培育技能型产业工人队伍。加大建筑工业化专业技术、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引进,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企业发展路径。积极支持专业能力强、建设质量优、推进速度快、融资成本低、还款周期长、合作模式好的大型企业参与遂宁建设,并与地方企业采取收购兼并、股权混改、专业及劳务分包、组建联合体投标等方式深度合作。组建混合制建筑企业的,除土地、环保手续外,可采用承诺制办理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
鼓励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联合重组,加快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发展。鼓励传统建筑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推动建筑工人公司化和专业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甲级)、特级(综合)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甲级)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对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晋升为甲级的,增加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采取控股、参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一级(甲级)资质。
被降低资质等级后重新晋升为原有资质等级的,不享受该项升级奖励。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指导企业做好工程业绩入库管理工作,对拟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的企业,市、县(市、区)要主动对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争取相关支持。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三)加大企业人才培育力度。建立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建筑企业培育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四)引导企业扩大规模。在我市注册并进入我市统计部门统计名录库的建筑企业,以上一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为基数,当增速达20%以上时,当年每净增建筑业营业收入1亿元,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不重复奖励)。新进入我市统计名录库的企业,计入我市的入库当年建筑业营业收入视为当年净增建筑业营业收入,当年净增建筑业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含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五)支持企业创建精品工程。对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建设项目,鼓励发包人给予施工单位40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建设项目,鼓励发包人给予施工单位20万元奖励;荣获"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分别奖励施工单位10万元、8万元、6万元。鼓励企业所得税征收地对获奖企业给予相应财政资金奖励。对工程质量、交付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对投标人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项设定合理加分项。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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