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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工作方案-45篇(第4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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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任务
以高速光网、4G/5G移动网络、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为重点,开展光网、无线网络提升行动,加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应用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使我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力争主要通信发展指标进入岳阳前列。
三、工作举措
(一)统筹规划。
1.统筹规划部署。区科工局、铁塔公司、基础电信企业和广电网络要按照"规划先行、需求引领"的原则集约利用现行基站站址、路灯杆、监控杆等公用设施,提前储备5G站址资源,制定详细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应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保障建设需要。(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文旅广电局、区自然资源局、中国铁塔岳阳公司、基础电信企业)
2.加强规划衔接。统筹考虑城乡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相关站址、机房及管线、电力等配套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将交通干线与重要交通枢纽场所基站纳入建设规划,并在相关城市建设工程中严格遵照实施。将科工局纳入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审批各类法定城乡规划过程中,如涉及通信铁塔站址及通信管道、机房、综合管廊等配套设施,应当征求科工局意见。(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科工局、区文旅广电局、农科园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基础电信企业)
(二)科学建设。
3.实施环评备案。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等标准。铁塔、基站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应在环保部门提交基站建设项目登记表。(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4.严格预留验审。新建住宅项目和城市更新开发建设应为通信基础设施预留建设空间和用电容量。工程建设和设计等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湖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和《湖南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等标准,将通信管线、配线设施、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电信间、设备间、机房、电源、管道和顶部空间等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线、桥架等线缆通道,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相关工程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区科工局要做好通信设施备案受理,负责做好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业楼宇通信设施备案受理工作,审核备案材料,核实光纤到户标准落实情况,明确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区科工局备案意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验收和备案,验收确认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建设与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标准相符后方可接入公用电信网,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区城管局、区科工局、区文旅广电局)
5.推进资源共享。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以及公路、桥梁、公路客运站、市政绿化区、公共地下空间等公共区域,其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免费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场地、空间等资源。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现有住宅区、商务办公楼宇等非公共资源类场所,在不影响原有功能前提下,通信业务经营者依据发改部门确定的标准支付机房等设施使用的相关费用,引导社会资源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通行便利。本着"开放共享、服务社会"的原则,秉承"宏微结合、室内外协调"的思路,推进路灯杆、公安监控杆、城管监控杆、交通信号杆、交通指示牌、公交站台、电力塔、广告牌等各类杆塔资源的双向开放共享,多杆合一,实现社会资源的集约利用,有效降低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单位的建设、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发改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区国资服务中心,区公共机构、设施、区域所属单位及相应区直部门,中国铁塔岳阳公司、基础电信企业)
(三)规范管理。
6.加强市容管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通信线缆全部入地,入地管网租赁费用由基础电信企业、区城管局、管网产权人共同商定。影响城市容貌的通信杆线等设施,由城管部门与产权人、管理人共同制定迁改方案,及时改造或迁移,废弃通信基础设施及时拆除。施工过程中损坏建筑物、绿地、道路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不能恢复原状或修复的,应给予补偿或协商处理。涉嫌违法、违章的在建通信基础设施,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产权单位按处理意见在限期内完成改动、拆除或迁移等工作,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7.妥善拆除改迁。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改动、拆除或者迁移在用通信基础设施的,经与通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沟通后,以不降低原有通信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标准,由通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和提出迁改的单位共同制定迁改方案,经相关部门同意,对独立用地的通信基础设施落实改迁用地,并按"先建后拆"或保障通信信号通畅的原则组织拆建,所需费用由提出改动、拆除或者迁移需求方承担,老旧小区改造、棚改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对擅自破坏在用通信基础设施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调查问责,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各乡镇街道、铁塔公司、基础电信企业)
8.维护公平经营。加强对设施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通信业务经营者与相关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不得签订限制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公平进入的排他性协议,商住楼宇、小区相关开发人、管理人不得以已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限制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进入,保证各家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和使用,确保用户自主选择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服务。严禁向电信运营企业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工局、基础电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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