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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站所机构改革资料汇编(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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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乡镇站所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乡(镇、场)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站所干部的业绩考核、绩效考核等与乡(镇、场)机关干部同步进行。乡镇站所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应征求县直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乡镇站所党员应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考核内容。主要考核评价其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具体内容包括:德,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在大是大非上的政治立场等情况。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贯彻落实各项决议决定,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协调,落实工作的能力等情况。勤,工作责任心,事业心,敬业精神方面的情况;遵守工作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维稳安保、"四有四无"村(社区)户创建、去极端化、入户交友、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四管"等活动中表现情况。绩,年度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服务群众,解决群众关心的热难点问题情况;贯彻执行镇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及各项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完成任务情况。廉,保持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情况,对亲属加强教育、严格要求情况等。

第十八条评定等次。站所干部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定等次由考核组根据目标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场)调整使用干部、奖惩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安心乡(镇、场)机关和站所工作,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达不到要求,年度岗位职责履行不好,影响整体工作开展的;

(二)维稳安保责任意识差,重要信息未及时发现、已发现未及时上报或其他原因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大的;

(三)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四)在民主评议中基本满意与不满意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反映问题较多的;

(五)严重违反《公务员法》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应确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和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各乡(镇、场)党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激发机构改革后乡镇站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建立科学、严格、公开的业绩考核运行机制,按照XX市《关于做好全面深化改革实验、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县委《关于乡镇、村(社区)基层干部补助补贴兑现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的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直主管部门和乡(镇、场)"双重管理",以乡(镇、场)管理为主的站所。

第二章考核

第四条乡(镇、场)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考核第一责任人责任,成立由乡(镇、场)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站所干部业绩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各乡(镇、场)要建立健全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工作办法、考核细则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六条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奖励资金每季度兑现一次。由乡(镇、场)党委负责实施,同时征求县直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考核以乡镇站所干部年度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工作业绩以及在维稳安保、XXXX创建、"入户交友"等县委、政府重点工作中的表现为主,并与发展、稳定工作实绩挂钩。重点考评站所干部"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八条业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项目及分值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公众满意度测评。组织由乡(镇、场)分管领导、本站所全体干部及服务对象参加的民主测评会。会上发放《民主测评表》,由参会人员开展民主评议和书面测评,民主测评分值为30分。

(二)业绩考评。由站所干部业绩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考评对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掌握的日常表现情况,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评打分,业绩考评分值为55分。

(三)领导评价。领导考评分值共15分,其中,乡(镇、场)主要领导(党委书记及乡镇长)结合掌握的各考评对象日常表现情况,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评打分,分值为10分;分管领导对分管站所工作人员,根据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掌握的日常表现情况进行考评打分,分值为5分。

第九条考评结果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得分60-90分(含60分)之间为"合格"等次;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参加相应时间段的考核、奖励:

(一)组织选派外出学习、外派挂职期间;

(二)休产假、病假期间;

(三)借调脱离本单位工作期间;

(四)季度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的;

(五)待岗培训期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等次为"不合格":

(一)政治素质差,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动摇,行动迟缓、态度暧昧的;

(二)维稳安保责任意识差,重要信息未及时发现、已发现未及时上报或其他原因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大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安心在乡镇站所工作,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能力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年度岗位职责履行不好,影响整体工作开展的;

(四)在民主评议中基本满意与不满意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反映问题较多的;

(五)其他情况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时,应把干部到联系村参与XXX创建、"XXX"活动工作表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征求村级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领导机构应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集中讨论,综合分析,提出考核定等建议,并将考核定等建议和业绩考核奖励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四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乡镇站所干部,可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该乡镇站所干部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其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三章奖惩

第十五条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奖励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挤占、挪用、截留业绩考核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按照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业绩考核奖金发放不搞平均主义、不搞一刀切。各乡镇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实有在编站所干部总数的20%。业绩考核奖励资金标准为100元/人/月,季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100%发放;核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其考评分值所占百分比发放;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乡镇站所在编的非财政供养干部是否发放业绩考核奖励资金,由乡镇党委自行决定,资金由乡镇承担。

第十九条对连续两个季度业绩考核均为"不合格"的站所干部,予以警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停发半年奖励资金,并由人社部门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待岗培训;当年累积三个季度评定为"不合格"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不予发放全年考核奖励资金,由乡镇党委上报县组织、人社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凡经考核"不合格"乡镇站所干部数达到乡镇实有在编人数三分之一的乡镇,对乡镇党政正职通报批评;第二次检查考核,"不合格"乡镇站所干部数达到乡镇实有在编人数三分之一的,取消乡镇党政正职评先评优资格,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一条县委组织部将会同县人社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县乡镇站所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县基层乡镇站所改革后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XXX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XX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乡镇站所国有资产是指包括上级部门调拨的资产、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财政应返还额度)、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固定资产(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对外投资等,各站所要加强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乡镇站所固定资产属国有,站所与乡镇合并后,原站所国有资产划拨乡镇统一管理。乡镇只有使用和管理权,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保管等制度,对合并前各项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等情况要准确、及时进行清查盘点并登记造册,严禁弄虚作假,转移、变卖国有资产。

第四条乡镇站所要对所清查盘点的国有资产与账务中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对有账无物的国有资产应查明原因,因保管不善或擅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责任并进行赔偿;对有物无账的现象,写明原因,及时入账。

第五条乡镇站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已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由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对原乡镇站所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国有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国库。对罚没物品和无主物品的处置,必须报经财政局,在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和地点处置,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国库。

第七条乡镇站所原则上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已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和法律另有规定进行担保的等,提供相关依据,以便于各站所合并工作的衔接。

(一)乡镇站所的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已经出租的,需提供签订合同,收入上缴财政国库,不得造假。对于不按期缴纳房屋、土地出租等收入的站所,经查实按私设"小金库"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上报绩效办。

(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由县财政局进行公开竞租,竞租成功后由租赁单位(甲方)与成交人(乙方),现场签订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县财政局、各一份),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订,最多不超过三年,合同、协议签订后,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进行收款。

第八条乡镇站所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审计、编办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九条乡镇站所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调解、裁定,仍未能调解裁定的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乡镇站所合并前,站所事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对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等合并工作进行完毕,合并后由乡镇政府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一条发现乡镇对国有资产管理不严,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坏等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负责赔偿;属于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纳入绩效考核并追究责任,年内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不予考核评优定等;对出租房屋、土地等资产未按规定实行公开竟租、与承租人相互串通隐匿、截留,贪污私分租金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收坐支,严格按照"小金库"进行处理;乡镇领导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擅自出售处置土地、房屋、车辆等国有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除电力、工商、税务、邮政、信用社等条管单位以外的乡镇站所及乡镇都适用于本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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