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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汇编-15篇(第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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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汛情及防汛动态。

(9)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防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每天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0)紧急防汛期。省防指根据汛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6.2抗旱应急响应。

6.2.1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省防指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3个设区市所在城市已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2)全省650万亩至1100万亩农作物受旱。

(3)全省50万至100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4)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2.四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省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根据发生灾情情况视情增加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灾评救灾组。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省防指每10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省防指副指挥长或省防指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省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抗旱服务队、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省防指调派抗旱服务队伍和调拨省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抗旱物资支持。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抗旱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每周向省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动态。

6.2.2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省防指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5个设区市所在城市已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2)全省1100万亩至1500万亩农作物受旱。

(3)全省100万至300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4)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2.三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省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省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灾评救灾组、综合保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发生灾情情况视情增加专家指导组、抢险救援组、督查检查组。工作组每3天由指挥协调组组长召开1次工作例会。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省防指每7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省防指副指挥长或省防指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省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抗旱服务队、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省防指调派抗旱服务队伍和调拨省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抗旱物资支持。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抗旱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每周向省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动态。

6.2.3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省防指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7个设区市所在城市已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2)全省1500万亩至2200万亩农作物受旱。

(3)全省300万至500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4)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2.二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省长主持召开全省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省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省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灾组、综合保障组。视情增加抢险救援组、督查检查组。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省防指每5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省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指领导同意后,酌情派出厅级领导担任组长、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抗旱服务队、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省防指调派抗旱服务队伍和调拨省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抗旱物资支持。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抗旱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省财政厅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地抗旱救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每5天向省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动态。

(8)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防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每7天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2.4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省防指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9个设区市所在城市已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2)全省2200万亩以上农作物受旱。

(3)全省500万以上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4)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2.一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省委书记主持召开全省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省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决定相关区域采取压减供水指标等强制限制措施。

(3)省防指领导坐镇指挥。省防指指挥长坐镇省防指,指挥调度重点工作,与重点区域适时视频连线,及时做出针对性安排布置。省防指部分成员进驻省防指协调相关事项。

(4)启动应急工作组。省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灾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工作组每2天由省防指副指挥长召开1次工作例会。

(5)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省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6)派出工作组。省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厅级领导带队、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7)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抗旱服务队、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省防指调派抗旱服务队伍和调拨省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抗旱物资支持。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抗旱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省财政厅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8)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每3天向省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动态。

(9)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防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每3天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6.3应急响应结束。

当江河水位总体趋于平稳、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省防指视汛情、旱情情况,根据"谁决定启动,谁决定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加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1.1防汛队伍。

1.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防汛抢险专业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逐步构建以解放军、武警部队为保障,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为骨干,以地方一专多能专业救援力量为基础,以社会救援为补充的应急力量体系。

2.抗洪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抗洪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抗洪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抗洪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省防指申请,由省防指报请省委或省政府,由省委或省政府向省军区提出具体要求,由省军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动用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由省、市、县(区)党委或政府,分别向驻地武警内卫总队、武警内卫执勤支队、武警内卫执勤中队提出兵力需求。提出兵力需求时,应说明使用武警兵力的时间、地域、任务、力量规模等,并通报已采取措施。

7.1.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积极协调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7.2物资与装备保障。

7.2.1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1)省级储备。省防指及有关行业单位按计划储备草袋、编织袋、石料、潜水设备、柴油发电机、打桩机、移动照明系统、管涌抢护围井、冲锋舟、防汛快艇和土工布等,主要是用于水库、堤防等工程抢险以及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供销联社和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木材、毛竹、车辆、船舶、货运车皮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

(2)市县级储备。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防汛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3)群众自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4)省级储备一定数量的油料等抗旱物资。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城市,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1)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省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重要城市、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市、县(区)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

(2)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县、市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省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省防指向国家防总请求物资支援。

(3)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7.2.2装备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储备满足抢险所需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7.3资金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2.防汛抗旱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水毁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各级人民政府应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4.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7.4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宣传。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长江九江段、鄱阳湖和赣、抚、信、饶、修五河及其一级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由省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网站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7.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省防指负责市、县(区)和大型工程防汛负责人、抗洪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负责人、中型工程等抗洪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取得实效。

7.4.3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相关区域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省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7.5其他保障。

7.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5.2现场救援。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7.5.3供电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XX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各供电公司,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5.4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民航XX监管局等交通运输部门,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抗洪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蓄滞洪区分洪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使用;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7.5.5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相关区域卫生防疫工作。对相关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5.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相关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防汛抗旱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相关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7.5.7社会动员保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7.5.8技术保障。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气象、水文、自然资源部门建立防汛抗旱信息协商工作机制,协调气象、水文、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站网分布情况,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监测站点并统一有关技术标准,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统一的情报预报。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逐步建立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加强防汛抗旱基础性研究,提高防汛抗旱科技创新技术能力和水平。

8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区域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指导当地做好消杀灭工作,对相关区域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相关区域正常的生活环境。

8.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储备计划,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

8.3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相关部门应对水毁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尽快摸清情况、组织修复,恢复功能。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各类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4座国家级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8.5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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