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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安全生产制度汇编(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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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特制定XX镇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认真落实。

二、XX镇安委办根据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事故情况进行通报。

三、对不同时期全镇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人员进行通报。

四、对群众关心的、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隐患情况进行通报。

五、对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对未进行整改落实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通报。

六、对全镇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七、对每年受到两次以上通报的有关部门科室,在年底责任状考核时纳入考核办法的工作任务第三条进行考核,扣减该项总分5分。对每年受到两次以上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八、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九、情况通报以会议、文件等方式公布。

XX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XX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镇主要领导或镇安全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六个月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XX镇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为加强我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工作。

镇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镇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工作。

第二条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末下旬,进行一次全镇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第三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原则:

(1)事后分析,体现总结性。

(2)事前分析,体现预测性和前瞻性。

(3)科学分析判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四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步骤:

(1)在规定时间内,对本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综合分析。

(2)找出事故多发的地区、监督管理薄弱环节、事故类型。

(3)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总结内在规律。

(4)根据工作方向、行业发展经营机制,预测下一阶段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

(5)制定针对性、可行性的措施。

(6)形成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综合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XX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熟练掌握新安全生产法及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培训,提高安全思想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集中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各村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培训,每年培训率要达到100%。

二、各村委会,对村民、群众的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教育面达到95%。

三、学校对职工及学生的安全学习教育,每季度不得少于1小次,教育面达到100%。

四、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全体职工的集中教育每月不得小于2小时,教育面达到100%。

五、对学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的核实,以记录、登记、签到为准,凡因未落实学习教育培训内容、时间、人员,因此而酿成伤亡事故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XX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地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

2.镇属各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有职责和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有组织地进行经常性地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生产及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3.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每季度对所属单位必须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大检查,同时对所属单位、企事业、重点场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督查和检查。

4.凡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

5.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负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详实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程序,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重大危险源或予以关闭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XX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管理制度。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XX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工作正常有序和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到万无一失,特制定本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1)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生产及经营组织必须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全镇相关部门必须主动、积极配合协调,提高救援能力。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组织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排险、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4)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查处。

XX镇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XX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做到常抓不懈,隐患于未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报送制度

1.企业日查制度。企业日查工作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查出的隐患做到记录存档,排查隐患及整改情况由法人代表或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每月报镇政府。

2.镇政府建立月查制度。镇政府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每月对企业、学校、医院等地方安全隐患排查一次。将排查情况汇总,存档并报县安委会。

二、重大隐患的公告和挂牌督办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评估制度。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对可能发生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

1.对可能发生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应立即停产停业,镇政府接到报告应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并立即报告县安委会。

2.对可能发生死亡1至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损失10-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镇政府挂牌督办,立即停产停业,专门配人专人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报县安委会。

3.对可能发生重伤事故隐患或者一次损失1-10万元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挂牌营办,应当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进行现场整改,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标准,并报镇政府复验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重大隐患、危险源跟踪治理,整改验收销号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搞好跟踪治理,可能发现有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制度相应的治理方案,确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进行跟踪治理。

2.镇政府和各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要严防死守,各司其职,在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在立即报告上级部门的同时立即组织人员深入重大隐患地点进行跟踪治理。

3.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登记,并对每天进行整改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待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核实确实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经有关当事人签字销号后,方可组织生产。

四、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责任追究制度

1.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吊销执照或经济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各项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3.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重大隐患治理、危险源台帐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危险源台帐制度,要把重大事故隐患发现时间、地点、部位或可能发生事故情况如实造册登记。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建立台帐进行登记。

XX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2)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3)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4)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镇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产考核以各村、企业为单位,每年考核一次。

年底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对签订责任书的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考核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良好,考核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合格,考核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

二、奖惩办法

1.考评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不单独设奖,但考核成绩将作为年终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考核评分;

3.安全生产考评不合格的村、企业,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由镇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罚第一责任人500元,并追究相应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考核量化评分标准,以镇政府同各村、企业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准,对责任书中的各项任务、要求进行逐条考核评分

XX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镇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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