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两高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管理的意见方案合集8篇(第3/3页)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规范"两高"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厘清省、市、县三级"能评、环评、安评"的职责边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实施"两高"项目行政审批。设置行政审批局的地区,涉及"两高"项目审批,应征求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审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实现"两高"项目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规范、准确高效。
(二)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准入。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和我省有关投资政策规定,依据行业准入条件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新上"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
(三)严把"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关。省发展改革委要紧密跟踪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已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部分或全部下放至县级的,调整至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并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大连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至省发展改革委。大连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至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政府按国家规定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两高"项目能耗双控管理。完善能耗双控目标引领倒逼机制,重点控制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消费,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在完成能耗双控目标前提下,优先保障国家战略布局项目、居民生活、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用能需求。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高耗能项目,按规定实行缓批限批。完善项目用能决策管理机制,对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两高"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严把"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进行调整,依法规范"两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编制并公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六)严把"两高"项目安全审查关。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审批关口,强化安全工作源头管控,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审查,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经在建的"两高"项目,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狠抓重大问题隐患整改。要强化"两高"项目安全质量检查,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强化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管控,严堵安全漏洞,严防事故发生。
(七)加强"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发扬斗争精神,强化主体责任,敢于担当作为,认真抓好整改,确保工作部署落实落细。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和本地区建设发展,严格审批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切实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导考评。充分发挥督考"指挥棒"作用,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强化督查考核、约谈、通报、问责等制度,压实地方主体责任,跟踪督导落实,对不担当、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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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严格控制全市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抓住营口高质量发展的有效窗口期,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推动招商引资上项目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落实生态优先政策,淘汰落后的发展方式,实现经济文明与生态文明有机统一。
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调控相结合原则。注重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严格"两高"项目的准入管理,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坚持突出重点,源头把关原则。实行严格的"两高"项目准入标准,突出产业政策、能评、环评及安评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源头作用,统一全市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审批层级,严格用能审批关口。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县(市)区的发展优势和各开发区(园区)的功能定位,在耗能总量、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有针对性提高项目引入和发展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加强"两高"项目准入管理
1.严格投资项目准入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新上"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市有关投资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各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各级产业政策,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严禁以任何形式对"两高"项目变相实施审批。
牵头单位: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强化能耗双控管理。建立健全能耗双控目标引领倒逼机制,在坚持节约用能和完成能耗双控目标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国家战略布局项目、居民生活、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合理用能需求,确保做好"六稳""六保"。完善项目用能决策管理机制,重点控制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消费,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对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两高"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二)全面落实"两高"项目的审批管理
3.严格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000吨以下不需进行节能审查),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之前的市县两级分级审批调整为市审批局统一负责,并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市审批局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符合准入原则条件下,按照审查权限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县两级发改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改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按国家规定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发改委、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4.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并公布市县两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为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实施审批提供依据。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根据审批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5.严格安全审查。市审批局要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审批关口,强化安全工作源头管控,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审查,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经在建的"两高"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狠抓重大问题隐患整改,要强化"两高"项目安全质量检查,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强化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管控,严堵安全漏洞,严防事故发生。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三)全面加强"两高"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强化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安全审查作为特殊事项,不再计入建设项目全链条审批事项。工业类投资项目涉及的其它审批权限,市与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仍以项目立项权限作为依据,行使后续全链条的审批监管权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审批部门厘清市、县两级"能评、环评、安评"审批的职责边界。各级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两高"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本级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审批,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实现"两高"项目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规范、准确高效。
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7.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高能耗、高排放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审批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大数据"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有关投资政策等规定,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举措,完善审批程序,摆脱路径依赖,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组建工作专班,认真抓好整改,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努力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实落细。
(三)突出工作成效
要严格审批准入,精心组织开展,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和本地区建设发展,加大严格控制涉及"两高"项目的政策力度,同时着力推动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优质项目尽快落地。
(四)强化督导检查
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发扬斗争精神,敢于担当作为,动真碰硬,对不担当、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的,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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