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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两高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管理的意见方案合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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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关于加强全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3

2.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8

3.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18

4.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4

5.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 33

6.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两高"项目环保情况梳理排查工作方案 40

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45

8.营口市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方案 50

《关于加强全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规模,全面强化能耗双控目标约束和产业政策刚性约束,现就加强我区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准入的必要性

严控"两高"项目准入是加快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源头管控,倒逼发展方式转变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稳增长、促投资大多延续传统发展路径,特别是"十四五"上马高耗能项目冲动强烈,已严重影响我区节能降碳目标任务,严重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新发展阶段,各盟市、各部门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聚焦落实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加快构建绿色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严格把握"两高"项目准入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施策"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要求前提下,对符合条件新建、扩建和技改"两高"项目实行以下准入原则:一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二是项目工艺技术装备和能效及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家标准先进值;三是项目所在地必须能够满足能耗双控、碳排放、污染物排放、资源产出效率等约束性指标要求;四是项目必须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五是新建项目选址原则上必须进园区。

三、全面加强"两高"项目准入管理

(一)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投资政策等,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符合准入原则条件下,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审查权限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两高"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严禁以任何形式对"两高"项目变相审批建设。

(二)强化项目审批协调联动。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对未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两高"项目,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市规划和建设、安评、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不包括项目核准要求的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对"两高"项目,要在取得合法环评审批、节能审查和项目审批手续后,才予以安排用地指标。

(三)加强资源环境等约束性指标研判分析。各盟市要统一思想认识,在谋划发展、布局产业、招商引资时,要首先考虑用能、用水、环境等相关指标硬约束,强化信息共享公开,引导市场主体有效投资,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四、严格落实"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约束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落实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要求,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对能耗双控影响评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对能耗双控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实行高耗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缓批限批等。完善项目用能决策管理机制,对全区拟投资建设或补办手续的"两高"项目,各级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审查权限应采取会议、书面等形式征求本级相关行业部门意见,综合评估项目绩效、效益,合理控制能耗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引导能耗要素指标向优质项目流动。

五、严格执行"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意见(2021年本)》,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强化"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两高"项目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必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同时满足碳强度降低任务目标。明确将碳强度降低任务目标纳入环保督察,对碳强度降低目标完成情况严峻的地区,实行"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缓批或限批。

六、强化"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各盟市、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托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大数据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违反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之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三条"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的规定,向有权机关移交问题线索,启动追责问责。

七、加强严控"两高"项目工作推进落实

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投资政策等规定,转变思想观念,摆脱路径依赖,共同加大严格控制涉及"两高"项目的政策力度,同时着力推动符合高质量发展和自治区延链补链要求的优质项目尽快落地,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凡违反规定推动"两高"项目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优化升级我市产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朝阳实际,现就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能耗"双控"与经济协调发展为重点,落实各级政府管理职责,压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主体责任,探索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能耗"双控"新方式。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化配置增量用能、推进重点领域节能等措施,进一步拓展用能空间,推进能源"双控"和坚决遏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优化项目管理监督机制。

1.严把项目准入关口,规范项目行政审批。要严格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理清省、市、县三级"能评、环评、安评"的职责边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实现"两高"项目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规范、准确高效。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和我省有关投资政策规定,依据行业准入条件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严禁虚增投资,严格管控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核准或备案分期投资项目,人为放大"能耗""碳排放"的指标。新上"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

2.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托省一体化平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大数据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对违反"两高"项目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两高"项目能耗管理,实现能耗供给消费平衡。

3.明确节能审批权限,严控项目节能审查。根据国、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文件,严格控制项目节能审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按国家规定权限,对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严格能耗双控边界,管控能耗总量强度。在"十四五"期间,全面强化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工作,万元GDP能耗必须下降16%、能源消费总量不能突破1017万吨标准煤"警戒线",同时,严格煤炭总量管控。要结合能耗总量"强度"及实际能耗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区域能源消费平衡表制度,充分摸清本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不能突破能耗总量及增量控制边界。

5.加强能耗预算管理,推动能源高效配置。要对本地区能源消耗进行预算管理,编制本区域"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耗预算管理方案。根据本地区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在合理预留一产、三产、居民消费用能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做好新增能源消费量和主要产品能耗强度等测算,科学合理地安排重点用能单位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指标。

6.强化产品能耗限额,管控新建项目能耗。根据"十四五"单位GDP能耗强度目标,结合总量控制目标,各地区确定五年期重点行业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年度和五年期单位GDP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任务。将化工、钢铁、有色、炼焦、火电发电、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存量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纳入年度考核,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力争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达到先进值。新建高耗能项目在符合两个先进(技术装备水平先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达到国内先进)的前提下,须同步考虑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原则上须低于"十四五"规划期末规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7.构建能源管控模式,推广能耗在线监测。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进度要求,推进全市能耗1000吨以上158户,特别是112户"六大高耗能"企业和未来新增耗能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确保及时将煤、油、气、电力、热力等主要能源品种的数据上传。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覆盖全部资源消耗的综合监测管控系统建设,最大程度整合已有信息化管理系统或控制系统,为本单位节能挖潜、降本增效提供支撑服务。

8.破解能耗双控难题,完善能耗指标替代。按照市场化办法配置能源消费量,采取"现货""期货"相结合的模式,整合、梳理和确权节能提效、关停压减、风光电清洁能源等项目,建立能源消费量替代指标库。借鉴先进省份用能权交易的经验,市场化配置能源消费量资源。依据统计局年度报表、年度能源消费报告和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数据,强化"期货"项目的考核力度,确保确权后的替代量真实有效。

9.开展重点行业对标,改造传统耗能企业。通过更新改造、兼并重组、集聚搬迁等方式,推进煤炭、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传统重点能耗行业节能降耗工程。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10.鼓励传统工业转型,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严格管控低端、无效的供给能力,淘汰产品单耗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生产线。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促进单位产品平均能耗降低,鼓励传统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对于通过技术改造,无法降低压减能耗的企业,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发,进行转产。

11.强制安全环保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峰谷平用电管理、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提高其落后产能使用成本,倒逼落后产能企业转型升级或主动退出。加强能耗、环保、安全等执法监管,每年依法依规处置退出一批能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的落后企业,通过限时实行"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加速企业关停退出。同时,推动"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清算,实现有序退出。

(三)严格"两高"项目排放管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12.规范环评审批行为,严把"两高"项目环评。根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规范"两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3.优化碳达峰行动方案,探索碳达峰行动路径。编制"十三五"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做实我市碳排放基础数据,根据碳排放基础数据及我市各行业能源消费实际,预测碳排放峰值年,研究确定碳排放达峰路线,完成市碳达峰初步数据测算。2021年组织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有序推进碳达峰工作。

14.编制企业排放报告,建立健全排放交易。组织相关重点企业、"两高"项目,按要求完成各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工作,组织纳入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自评,滚动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组织碳排放重点企业,按要求完成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工作。

15.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广清洁能源利用。鼓励钢铁企业制定二氧化碳达峰方案,开展碳排放强度对标活动。大力推进气化朝阳工程,积极发展风能、氢能、太阳能发电。以煤改电、煤改气为抓手,引导高排放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16.推进二氧化碳削减,健全排放管理机制。按照"十四五"省政府确定的碳排放强度下降和碳排放削减目标,推进我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进一步削减。强化企业节能减排监管,推进大气环境监管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加强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体制建设。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多部门参与、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体系和管理体系。

(四)严格"两高"项目安全管理,强化危险源头风险管控。

17.规范安评审批行为,严把项目安全审查。要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审批关口,强化安全工作源头管控,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审查,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在建的"两高"项目,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狠抓重大问题隐患整改。要强化"两高"项目安全质量检查,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强化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管控,严堵安全漏洞,严防事故发生。

18.加强应急管理保障,推进应急执法改革。调整安全生产职责,细化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推进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消防"三同时"手续,做好安全生产预评价和现状评价。

19.严肃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许可、"三同时"、标准化创建工作要求。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落实黑名单制度,督促企业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20.推进安全生产行动,严打非法生产经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年度任务,紧盯重点行业领域,采取严管重罚的方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落实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能源利用效率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等。落实现有税收、信贷、采购、土地等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转型发展、提质增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度,组织监督检查,特别是年度"双控"和"碳排放"问题,按季度节点,开展督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四)强化联动机制。坚持统筹推进、属地主责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主体责任,稳妥有序推进产业调整、企业搬迁、整合重组、资金融通等工作,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贯通、整体联动格局,推动任务落实。

(五)强化评估考核。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纳入地区考核指标和重点督查事项,建立完善评估考核、跟踪问责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督导考核、跟踪分析、效果评估,激发统筹发展活力,增强推进落实动力。

(六)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大力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公益组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践行绿色创新理念,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

(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三线一单"地市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承接钢铁、电解铝等产业转移地区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硬约束。

(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特别对为上马"两高"项目而修编的规划,在环评审查中应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

二、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

(四)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五)合理划分事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三、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六)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鼓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七)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四、依排污许可证强化监管执法

(八)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过程中,应全面核实环评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加强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对于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排污许可证中存在整改事项的"两高"企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无证排污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九)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两高"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两高"企业依证排污以及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情况检查力度,特别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应及时核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落实情况,重点核查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无组织排放控制、特殊时段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五、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十)建立管理台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将自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纳入台账,记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所属行业、建设状态、环评文件受理时间、审批部门、审批时间、审批文号等基本信息,涉及产能置换的还应记录置换产能退出装备、产能等信息。既有"两高"项目按有关要求开展复核。"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调度行政区域内"两高"项目情况,于2021年10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后续每半年更新。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已批复环评文件的"两高"项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复核。对已开工在建的,要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还要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

(十二)强化责任追究。"两高"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两高"项目,应责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审批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地方政府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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