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调研报告-15篇(第29/29页)
一是提高财政支出标准科学性和规范性。完善社会救助支出标准测算方法,更多考虑救助对象的发展需求,适度提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救助标准。建立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规划机制,完善测算方法,有效调控调整节奏,适当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减轻各方负担。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和长缴费。研究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征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欠费数额,对困难企业和"关停并转"的僵尸企业的滞纳金予以减免。完善各社会保障项目标准间的比例关系测算和确定机制,增强社保制度整体效应。
二是提高财政支出标准调整的规范性、及时性和透明度。统筹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财政收支、家庭困难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科学确定社会救助标准制定方法,完善灵活、及时的支出标准调整机制。加快推动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标准化建设透明度,将财政对社会保险补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等标准的测算方法和调整机制等向社会公开。加强各项社会保障项目支出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相关过渡保障措施。
三是提高财政支出标准的公平性、合理性。进一步完善养老金待遇差距监测机制,适当缩小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差距。统一规范制度和政策,稳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劳动力资源跨地区顺畅流动。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各类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地方政府新增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给予适度补助,赋予地方根据基金滚存结余情况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补助相关支出的自主权。
(四)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一是改进资金分配方式,规范资金使用。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调整为按照以前年度惯例年初一次性拨付全年额度自由使用,将中央调剂金拨付方式调整为每季度初拨付当季度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严格依法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规范预算执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压缩资金分配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引导依法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开展资金基金分析、预警和风险评估,做好基金运行和财政中长期规划的衔接,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
二是强化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确定绩效目标任务,实现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步评价、同时批复。探索实行资金分配与地方政府工作考核结果挂钩,中央转移支付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双挂钩"机制。加强财政和主管部门对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的审核监督,更加关注支出政策的实际效果。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总结部分地区已经开展的"物质+服务"相关经验成效,打造多维救助模式。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奖励机制,发挥绩效评价引导提升作用。
三是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适应人口大规模流动、就业快速变动的趋势,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推进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对接预算一体化平台,推动部门、行业间社会保障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满足地区间各类民生政策标准的对照参考,实现各类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和支出数据一键查询;推进人社、医保、民政、税务、公安、卫生健康、监狱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之间数据信息的实时共享,确保能够及时开展核查,预防并及时发现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
(五)提高社会保障治理水平
一是研究推进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的法定化。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构建以法律法规为基础、部门规章为支撑、政策文件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研究将修改社会保险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制度,细化关于财政支出责任和支出标准相关规定。推进医疗保障立法,促进医保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加快社会救助立法进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等社会福利领域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压实各级财政责任。落实慈善法规定,将针对市场主体的相关优惠政策适用于慈善组织,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更好投身慈善事业。
二是健全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加强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力度,重点加强对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情况的审查,促进相关收支安排和基金管理在各相关部门之间统筹协调。督促提高社会保险精算工作水平,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层面全口径社会保险精算报告制度,推动社会保险精算平衡,增强基金运行可持续性。健全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查等有机贯通和协调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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