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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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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部署安排、省国资委的监管要求的文件内容,全面发挥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持续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集团治理,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和效力,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企业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决策,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分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

(四)坚持科学决策。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各类尽调、可行性研究和综合评估等关键要素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各决策机构应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制度规定,涉及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安全生产经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本级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指示的重大工作措施,以及需要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本级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本级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本级改制、上市、兼并、重组、破产、产权转让或者变更等重大资本运作事项;

(五)企业本级年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的制定、调整等;

(六)企业本级及权属企业单笔XX万元以上资产损失核销、原值XX万元以上资产处置(资产转让、报废、置换等)、国有产权、股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七)企业本级薪酬管理、中长期激励、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与改革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企业本级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九)涉及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

(十)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决定;

(十二)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免)、调整、委派人员的推荐与免职等。主要包括:

(一)按照集团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任免、聘用和解聘等;

(二)其它应由企业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带动主业发展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股权+、基金+、信托+、债券+等方式)等。

(二)股权投资项目:包括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企业重组等(因经营性投资、融资、降负债、项目运营等专业业务发展和特殊需求而进行的股权投资除外)。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不含为获取经营性投资项目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单项投资金额在人民XX及以上的重要关键设备引进、重大项目立项、概算、决算等重要环节的审批与决定。

(四)金融投资项目:包括证券投资、私募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不含为获取经营性投资项目而进行的金融投资项目)

单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XX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境外投资项目:指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单项投资额超过XX美元(含)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六)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包括:

(一)企业本级年度融资计划内的发债储架类发行业务、权益类融资业务以及年度融资计划外融资业务;

(二)企业本级作为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企业本级作为担保人的担保类业务;

(四)企业本级及权属企业委托理财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10%的理财业务;

(五)企业单笔超过XX万元的对外捐赠活动;单笔超过XX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XX万元的商业赞助活动;

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三章决策方式、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通过集团党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分工及议事规则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三重一大"决策议题,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业务主控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提出明确意见,由综合办公室汇总,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列为决策议题。其中,党支委会议题报支部书记(副)审定,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报总经理审定。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承办部门和分管领导应结合决策事项,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协商。涉及多个部门,尤其是多个领导分管业务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充分沟通,取得共识。

(二)征求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纪检机构的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求工会意见,或通过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应提交职代会征求意见和审议的重要事项,按照企业民主管理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论证评估。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大额资金的运作等决策事项,根据实际需要或必要情况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听取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评审意见及外部专家意见。

(四)合规审查。议题应在专题会环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决策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适配度,规避决策风险。专题会前应由业务主控部门在提出议题的同时出具书面合规意见,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审查意见作为领导决策的参考。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未按照前述要求充分调研论证、酝酿成熟的,专题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审议。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严格落实党支委研究前置程序,集团支委会对应由经理层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形成明确的原则性意见后,由总经理办公会按职权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不得以联席会议、专题会或专项领导小组等名义行使决策职能,不得以个人决策代替集体研究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应按事项决策权属,及时向党支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支委在接到报告后,可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不同的决策会议须符合相应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为确保决策效率和质量,规避临时动议现象,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3个工作日,将决策事项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上会相关材料(人事任免等涉密事项除外),原则上不得临时通知会议。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

(一)议题承办部门汇报情况及拟办意见;

(二)主管领导补充说明;

(三)与会人员讨论;

(四)参会领导发表意见;

(五)主要领导总结并明确最终意见。

第十六条重要人事任免参照《集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集团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决策。

第十七条与会人员要围绕决策事项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应当最后表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作出结论性意见。根据不同会议,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或研究多名干部人选时,应逐项逐人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和讨论发言情况。综合办公室及有关议题部门要做好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和销毁等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行个人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或对决策事项所涉及人、事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根据需要可全程录音录像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会议议题内容)。

(三)议题承办部门意见。

(四)与会人员研究讨论意见。

(五)结论性意见,会议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集团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按规定要呈报上级审批或备案的必须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异议的,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已做出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后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行全面实施。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集体决策的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企业实际的情况,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

第二十五条决策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承办机构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决策执行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

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分管领导、业务主控部门和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并建议调整,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中止决策的执行。调整程序适用决策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党支委要加强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各事项主管领导、主控部门须按照最终决策意见抓好落实执行。对列入重点督查督办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牵头抓好督办落实。纪检委员应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并向同级党支委和上级纪检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集团党委巡察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必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除按照国家法律发挥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通过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公布,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出席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要按照权责相统一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其它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未及时报告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的,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正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八)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需进行责任追究的,由纪检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以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陕西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集团相关部门要结合"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加强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不断完善决策失误的容错纠错机制和追责问责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集团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未按本办法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但需要集团审批的事项,应要按照集团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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