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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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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

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五条监督责任主体。

X乡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配足配强专职农经工作人员和财务代理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责任主体。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使用者和管理者,要按规定设立集体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专职专岗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完整。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实行委托代理制。

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委托代理制,由村级组织委托X乡会计代理机构代理农村集体"三资"业务。

第八条"非现金"结算制度。

村级财务实行实报实销,取消村集体备用金和备用金外资金,村集体所有支出均由银行转账或"村务卡"(村会计到成泰银行办理)支付,实行"非现金"结算。涉及小额(500元以下)多人的支出,经"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审核同意,根据已按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的票据金额由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或经办人)代为支付。推广村级基本账户收款扫码模式。

第九条村级账户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并报"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备案管理,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多头开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闲置的专用或临时账户清理注销。村级以下的自然村、生产队资金纳入村级财务账,实行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条印章和U盾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三资"会计代理机构管理,法人章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外的指定成员保管。各村银行结算账户网银复核盾和录入盾分别由"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和村保管,U盾必须本人操作,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操作。

第十一条村级资金存放。

全面推行村级资金协定存款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户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对于闲置且短期未用的村级资金,经所在村两委综合评估分析后,采用定期存款等模式,实现村级存款效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非生产性支出。

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活动"零招待"制度。村组织干部群众从事抗洪抢险、扑救山火、消防等突发紧急事件可统一安排快餐,各部门在村社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村干部公务出差交通费从严控制、伙食费定额补助、住宿费限额报销。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使用自备车辆的,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报销。金华市区(金东区、X区、开发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报销餐费和住宿费,市外住宿和就餐标准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超过标准的,一律由本人承担;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确需外出学习考察的,需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费用自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严格实行报刊订阅"限额"制;不得以党日活动经费、过节费、通讯费等名义向党员发放钱物;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村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活动经费预算需事前报乡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资金审批。

(一)实行联审联签。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执行联审联签制度。同一项目累计支付5万元以下,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联审联签,签明"经集体研究同意"字样,并附会议记录;累计5万元(含)以上,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凭证上签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字样,报乡审核把关后再联审联签。注:会议记录不得拼接,不得在后面添加。

(二)具体村财务审批步骤如下:

第一步:先由经手人签字,注明事由、用途,再由证明人签字(实物的还要由实物保管员签字);

第二步:参与联审联签的共同签字;

村内所有支出代理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支出需按'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农经员、联村干部、联系领导审核签字;项目资金1万(含)以上的支出还需项目分管领导审核签字;5万元(含)以上的支出还需乡长审核签字。

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

(三)规范支付流程。有效支出凭证和附件(注明用途、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扫描上传至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

完成联审联签通过银企直联(或普通网银)线上支付。

第十四条票据交接与管理。

(一)票据交接。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应每月同乡"三资"会计代理机构交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和监委会主任签字。凭证交接时填写"原始凭证移交单"一式两份,由"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和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各自留存。代理会计要认真审查每张票据与系统扫描件是否一致,检查无误后在每张票据上加盖付讫章。

(二)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及《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为村级财务有效收入凭证。《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到"三资"会计代理机构领取《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每次限领一本。《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必须连号使用,年末对已启用而未用完的收款收据应剪角作废,不得跨年度使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时,必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严禁白条入账。定点零星采购的物品,单张票据额度不超过500元,可按月或按季结算,并附经采购人签名的物品采购清单。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仅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所有发票和收据,抬头(名称)要完整。需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能直接开成××村或村委会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销,特殊情况需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附相关说明。

(三)票据保管。村级组织应相应建立健全财务档案设施、设备,明确专人统一管理,不得由个人存放。财务档案保管期限至少满30年,如需销毁,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乡批准,并派人监销,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股份分红。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方可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且两者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股份分红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向社员公示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乡审核。

其他村民福利根据各村集体经济基础,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写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村级债务管控。

实行村级债务动态管控,制订债务削减计划,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以X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村集体贷款机制的通知》为依据,推进村集体贷款"随借随还"机制,按照事前审核、贷后监管、定期公开等步骤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新增贷款或债务需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策,并应报乡审批,避免因项目建设造成村级负债不断攀升。

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严禁村集体向个人借款、高息借款;严禁以牺牲集体利益作为条件向私人借款;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严禁脱离实际盲目铺摊子,负债搞形象工程,确保村级债务合理可控、贷款资金合规使用。

第十七条村级债权催收。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催收,村两委为收缴责任主体,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应收尽收,严禁"新官不理旧账"。对债务人因破产、死亡、失踪、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做好坏账核销的账务处理;属于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责任人已离任的,实行责任追溯制度。

投资或出借村集体资金的,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前,应当说明投资或出借村集体资金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十八条留用地补偿资金使用。

为被征地村安排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的补偿应当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范围。

村集体经济组织(含自然村、生产队)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均应列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结转。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结转形成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固定资产"纸质+电子"双登记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专管员(报账员)负责。电子登记在农村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中进行,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情况、集体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做到更新及时、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并及时在公开栏内公示公开。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清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固定资产清查制度。一般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入账;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1万元以下的,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处理;1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和乡备案后,方可核销调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利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合理利用村级闲置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做好集体资产的出租或发包工作,签订规范的书面经济合同,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村集体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

因年限过长、功能丧失或严重损坏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固定资产报废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乡"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备案。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可折价转让给可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并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参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体资源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分类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详细记载名称、位置、面积、开发利用等情况信息。

村级以下的自然村、生产队所有的资源,一并纳入村集体登记,所有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各级资源产权界限,避免产权不清。

实行租赁经营的其他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租赁资源的用途、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集体资源清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资源进行清查核实,一般每年清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资源开发和利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制定资源开发方案,报乡审核,再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施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

第五章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工程项目拨款,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使用,并规范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项目立项决策。

村级工程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评估可行性、必要性,并立足于村集体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征求各方意见,进行集体决策。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经过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联村干部列席,形成会议纪要;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联村干部列席,形成书面决议,并填写《村(社)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联审表》报乡联审,并将决策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项目招投标。

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区、乡有关制度执行,实行分级招投标,凡工程项目预算达到规定数额的须到相应平台进行招投标: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各村自行组织招投标。村级招投标时,本村联村干部、第一书记须到场指导,联村领导、乡纪委必要时可邀请到场指导;10万元(含)-60万元的村级小额工程项目按照《X区小额工程交易服务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X〔2021〕X号)文件执行,招标结果同步在所在村公开栏予以公告,如小额超市不能满足该项目,应当在乡级平台组织招投标;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区级平台组织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除项目主体工程外,项目涉及的咨询、设计、地勘、监理等环节可委托所在乡中标单位实施,也可另行招投标。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强化工程立项、招投标、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项目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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