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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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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公安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县公安局公务用车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确保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县公安局所有公务用车(包括但不限于警车、业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车辆等)的购置、调配、使用、保养、维修、报废及驾驶员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局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责任,确保管理有序。

规范使用,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避免浪费,提高使用效率。

保障公务,安全高效:确保公务用车能够及时、安全地服务于各项公安工作。

廉洁自律,公开透明: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与审计,防止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X县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警务保障室、纪检监察室、督察大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警务保障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审批公务用车购置、更新、报废等计划,以及重大车辆调配和维修项目。

定期组织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负责驾驶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警务保障室作为公务用车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调度、维护保养、保险购买、年检审验等工作。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包括车辆购置、使用、维修、保养、事故处理、报废等记录。

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预算,合理安排车辆运行费用。

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公务用车管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调配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坚持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购置计划需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调配应遵循工作需要和车辆实际情况,由警务保障室根据各部门申请,综合考虑车辆性能、用途、驾驶员资质等因素,提出调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公务用车调配后,应及时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更新车辆档案,确保车辆管理无缝衔接。

第四章车辆使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使用应遵循"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实行派车制度。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应提前向警务保障室提交用车申请,明确用车事由、时间、地点、人数等信息,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执行侦查、抓捕、巡逻、处突等警务任务;

参加重要会议、活动;

跨地区出差、调研、学习等公务活动;

其他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公务用途。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特殊情况需借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遇有紧急情况或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绕道行驶。确需改变行程的,应事先向警务保障室报告并获得批准。

第五章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实行定期保养制度,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规定的时间和项目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驾驶员应负责车辆的日常清洁和简单维护。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发生故障或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警务保障室报告,并填写维修申请单。警务保障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应全程监督,确保维修质量。维修完成后,驾驶员应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对于大额维修项目,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

第六章车辆报废与更新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达到报废年限或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报废车辆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处理,所得残值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更新应遵循"按需申请、严格审批、科学配置"的原则。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更新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新购车辆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政府采购标准。

第七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驾驶技能和身体素质,熟悉车辆性能和维护保养知识。驾驶员的选聘、调配、考核、奖惩等工作由警务保障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管理,热情服务。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携带相关证件,保持车辆整洁和良好车况。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警务保障室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考核和技能比武活动。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执行公务中获取的机密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驾驶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督察大队和纪检监察室应积极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务用车的;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

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伪造用车记录、虚报维修费用的;

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公务用车发生严重问题的部门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X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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