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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廉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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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廉洁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企业的廉洁建设,规范各项工作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净化公司的管理环境,提高员工的思想素质,增强自我防御能力、抵制不良风气的污染;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甲方任职的员工及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时用工、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但为公司工作的人员、其他被聘用人员、委派、借调、借用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职务侵占、贿赂的界定及范围:

(一)职务侵占:乙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甲方财产的不正当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甲方财产:不仅指已在甲方(包括甲方委托、指派他人等)占有、管理之下的财物,且包括甲方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财物的有形物和无形物,如运输费用、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商业秘密、各种办公费用等等。

(二)商业贿赂:是指与甲方有关联交易的单位、人员在为了获取当前或未来的订单、商业合作关系和其他关系,给予乙方或乙方关联人士的"回扣"、"退佣"、"招待"、"娱乐"、"置业"、"就业"、"旅游"、"馈赠"、"购物折扣"、"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报销"等名义,以及其他一切给予乙方或乙方关联人士的物质或精神上有直接受益的开支。

本条没有规定的,但是其他法律、政府文件、行业文件、商会文件等规定的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的界定及范围,以及行业惯例所界定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的范围等,都视为本协议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的界定及范围。

第四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甲方全体员工的检举、监督。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有关联交易的单位、人员声明反贿精神。

第五条 具体规定:

(一)乙方应定期接受反贪教育,认清回扣、职务侵占、贿赂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乙方要随时接受甲方的考评监督,不得利用职权侵占甲方财产;不得对侵害甲方利益的下属包庇,若有发生,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包括生日、婚事、丧事等)接受损害公司利益的客户、供应商、同事、下属、客户赠送的有价值物品,包括土特产;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包括生日、婚事、丧事等)向有权益利害关系的同事行贿受贿。

(三)乙方不得索要或接受损害公司利益的单位、个人给予的商业贿赂及精神利益;不准向影响公司利益的单位、个人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商业秘密向他人交换。

(五)乙方因工作在参与会议及社交活动中所接受的有价值的纪念品必须向甲方汇报登记。

(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人家庭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告诉有影响公司利益的合作单位、个人。甲方有权对甲方配备给乙方的电话号码的通讯记录进行核查。

(七)乙方不得接受有影响公司利益的供应商、单位、个人的收受钱财、物品、购物券、有价证券、各种名义的提成、宴请、旅游、桑拿、沐足、唱KTV、各种娱乐场所的消费卡、接送服务、低价商品。

(八)乙方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公司有关联交易的单位、人员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九)乙方出差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后不得在公司有关联交易的单位、人员就餐及住宿。

(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的单位、人员私人借款,委托代购私人物品。

(十一)乙方不得与自己任何有直接或间接私人关系的人员从事甲方关联性交易,且本人须回避。

(十二)乙方不得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有意刁难、勒索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的单位、人员。

(十三)乙方不得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的单位、人员在寻源、推荐、价格谈判、合同签订、安排订单、现场操作、回单、货款结算等工作中进行暗箱操作、私下交易,损害甲方利益。

(十四)乙方应避免工作之外与供应商的往来,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在供应商安排亲属或获取其他利益。

(十五)以上十四条,如因拒绝对方会被视为不礼貌的等特殊情况下,经向甲方请示同意并备案的,可以除外。

(十六)乙方无条件接受本部门及其他授权部门领导的反贿赂、反职务侵占的调查和质询,不得顶撞抱怨。

(十七)乙方所有业务流程做到公开化、透明化、无条件接受甲方监督,不得超过授权权限。

(十八)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明文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本条和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明文都没有规定,但是其他法律(包括政府部门文件等)规定的,行业、商会等协会组织规定的界定及范围,以及行业惯例所规定限制和禁止行为的,都视为本协议本条的范围。以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实施和共同实施,指使,暗示他人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乙方判断个人行为是否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一般标准是该行为是否为甲方所认定、以及被甲方大多数人认定,在遇有相关行为,及时向甲方主管人员咨询。

(二)乙方向上级或甲方主管人员咨询时,接受咨询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三)上司对其下属应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如上司未能尽到责任,以致产生不良的后果,将与其下属同时受到处理。上司未尽教导和管理责任的情形包括:

(1)默认下属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2)纵容下属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3)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及补救管理上的漏洞;

(4)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的政策及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 奖励规定:

奖励:甲方对乙方举报的职业侵占、商业贿赂给予保密、保护。属甲方未掌握的情况的,按照其举报价值程度,甲方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的,查实后,立即开除,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乙方愿意接受上交全部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乙方对举报人员或处理人员打击报复者,愿意接受加倍处罚。

(三)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依法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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