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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管理办法(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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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讨论决定

1、讨论决定前,党组织要听取中层管理人员推荐考察情况汇报,听取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2、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拟任人选所在企业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3)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4)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5)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6)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

(7)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3、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党组织讨论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包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本人必须回避。

(五)任职

1、对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发布公示的次日起算)的公示。

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岗位。

对决定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由党组织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坚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程纪实",每一批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如实记载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环节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整理形成干部选拔任用文书档案,做到全程纪实、全程可查。

2、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满后,应进行深入考核,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在试用期岗位上的表现,评判其是否胜任现职。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由各企业党组织行文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试用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犯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终止试用期。

(六)材料归档及备案

任职文件下发后,企业党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规定的文档材料进行存档管理。同时,将任免人员最新任免相关材料报区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外部选拔程序。中层管理人员出现空缺且本企业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的中层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外部选拔方式产生人选。

(一)公开招聘

1、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知识、能力、素质和心理健康等方面测试。

4、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5、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6、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填报个人有关事项。

7、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8、讨论决定。

9、任职。

(二)委托推荐

1、确定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2、委托业内专家或人才中介机构等推荐人选。

3、通过资格初审和意愿沟通确定初步人选。

4、了解社会反映,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5、研究决定考察人选。

6、以面谈或其他方式进行考察。

7、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8、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9、任职

对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的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和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选拔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签订任职合同,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满后的考核任免职和有关材料归档及备案工作,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要求执行。

(三)外部交流和公开遴选

外部交流和公开遴选程序参照公开招聘和委托推荐程序进行,另外:

1、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2、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党组织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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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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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制度,每个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职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由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

注重中层管理人员的轮岗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年,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它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现任职务;应该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安排中层管理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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