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第2/4页)
2.规范配套幼儿园建设。落实《关于高邮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实施意见》,健全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行政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装修、联合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联合验收。对已列入治理清单、未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在2025年前全部完成移交工作。
3.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正确办学方向,完善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学前教育体系。推进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均衡、协调发展,保持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率达90%以上。要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普惠性民办园在师资培训、质量管理、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土地使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园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民办学前教育走上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轨道,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三)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1.逐步增加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贯彻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指导思想,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市学前教育投入的意见》(邮政发〔2019〕218号)文件精神,保障生均财政拨款按标准落实。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占比高于6%。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落实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650元/年/生,并逐步提高,达到小学同等水平。
2.合理分担学前教育办学成本。从实际出发,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进一步完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在合理确定家庭分担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把农村公办幼儿园核心办园成本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乡镇(园区)学前教育综合预算制度,乡镇(园区)将幼儿园经费收支纳入财政预算,公办幼儿园与其他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并经人代会通过。幼儿园正常运转经费、人员工资待遇在收费不足以保障时,缺口部分由乡镇(园区)通过年度预算予以兜底保障,有效保障学前教育经费落实。
3.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社会参与和家庭共同承担的成本分担机制。从幼儿园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的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执行政府指导价,并定期接受财务审计,办园结余原则上应低于办园成本的5%。营利性民办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主要用于保教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收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办园成本的15%。
4.认真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精神,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困境儿童和残疾儿童享受相关资助。
(四)强化学前教育队伍建设
1.严格依标配备保教队伍。全面落实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制度,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类公办幼儿园,在地方事业编制总量范围内,按照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科学测算、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主要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并向农村幼儿园倾斜,到2025年实现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占比达50%以上。各乡镇(园区)按照每班"两教一保"的标准,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职工,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保健人员与幼儿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50。
2.切实提高幼师工资待遇。进一步修订《高邮市幼儿园自聘教职工工资待遇指导意见》,努力提高自聘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保证自聘教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统筹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园要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标准,除日常运行和发展必要成本开支外,其收入应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特点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畅通职称评聘通道,提高中高级职称比例。
3.全力提升幼师专业能力。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工作方案。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每5年培训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180学时。将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幼儿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支持师范院校与优质幼儿园协同建立培训基地,强化专业学习与跟岗实践相结合,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完善新上岗教师、骨干教师、园长及其他岗位教职工分层分级培训机制。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特级教师评选、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学前教育占合理比例。到2025年,实现县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占比达25%以上,增加特级教师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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