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财政局会商工作暂行办法
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树立主动服务意识,提高财政工作效能,完善会商工作机制,促进会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现制定印发《X市财政局会商工作暂行办法》,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X市财政局会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建设,转变理财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体现财政部门主动服务、为民理财的良好风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商工作坚持以实际需要为宗旨,以确需会商的事项为切入点;坚持以政策法规为依据;坚持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坚持上下会商和内外会商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通过会商,对财政政策法规的执行落实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集中商议、分析研判,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市财政局及会商部门、单位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通过会商,把财政政策、财政支持和服务送到部门、单位,改进财政服务和监管手段,促进部门、单位进一步树立成本意识、节约意识、绩效意识,提高财政财务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会商工作内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作为会商工作内容:
(一)财政政策措施的制定
1、研究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财政各项事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2、研究会商单位上报国家部委、省委、政府或提交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等事项中涉及财政政策的相关内容;
3、有关财政工作政策事项。
(二)财政资金安排执行
1、研究会商单位年度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事项;
2、研究会商单位提交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等事项中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相关内容;
3、研究会商向上级争取中央、省资金支持,以及重点项目推进、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
4、其他涉及财政资金安排执行的相关事项。
(三)财政资金管理监督
1、研究重大财政、财务、国有资本和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政策和规章;
2、预算支出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3、民生工程、居民收入倍增和农村综合改革等政策落实及推进实施工作。
(四)其他相关工作
1、研究会商单位中长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中涉及财政的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
2、研究分析财政、财务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3、其他应该会商的工作。
第三章 形式与范围
第六条 会商工作形式:
(一)定期会商。根据工作需要,按季度或按月进行会商,研讨相关事项。
(二)不定期会商。遇重大事宜或临时专项工作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会商。
(三)会商工作一般采取座谈会方式进行,通常应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进行会商。异地会商时,可通过电话、网络等现代手段进行。
第七条 会商范围:
(一)市直部门、单位。
(二)局内各科室(局)、单位之间。
(三)县、区财政局、财政所。
第四章 组织落实
第八条 机关各科室(局)、单位需要与部门、单位进行会商的,在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应将会商事项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会商准备。双方确定会商议题后,由牵头科室(局)、单位组织会商,局分管领导主持会商,如遇重大事项或重要议题,应请局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根据会商工作需要,牵头科室(局)、单位可以邀请相关局人员、有关专家参加会商。
第九条 会商已经确定,应发出会商工作通知,提前做好准备。对应会商事项,牵头科室(局)、单位要先进行认真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建议。
第十条 会商时,牵头科室(局)、单位应介绍会商事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参加人员对会商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对重点内容、需要重点解决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作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协调,重新进行会商或按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牵头科室(局)、单位应认真做好会商记录,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作为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机关内部科室推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局内部各科室(局)、单位之间的会商,与县区财政局的会商,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会商工作以支出科室(局)为主,其他科室(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
第十五条 各科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会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商机制,切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会商工作作为加强沟通协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会商工作中,要切实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廉政准则》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求,树立财政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预算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