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网络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xx局网络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局办公网、政务网和互联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局、黑龙江省xx局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xx队伍使用办公网、政务网和互联网的人员(含文职雇员)。
第三条xx局网络使用管理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坚持安全技术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网专用"、"专机专用"的原则,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办公网、政务网设备的入网、退网、维修和互联网设备的维修,xx局机关由科室负责人和部门长逐级审批,互联网设备的入网、退网,xx局机关由科室负责人、部门长和xx局主官逐级审批,大(中)队由大(中)队主官逐级审批。
第五条办公网、政务网和互联网设备的入网、退网、维修工作,xx局机关由信息通信科负责,各大队由网络管理员负责。
第六条信息通信科和网络管理员要对办公网、政务网和互联网的设备登记备案,xx局每月、大队每周对本级各类网络设备及计算机巡检不少于一次。
第二章办公网使用规定
第七条不准将计算机在连入办公网的同时,又通过专线、代理服务器、无线路由器或拨号入网等方式连入互联网或其他网络。
第八条不准将连入办公网的计算机在断开办公网后,又连入互联网或其它网络。
第九条不准将保存有xx内部信息的计算机连入互联网或其它网络,不准将xx信息数据传输到互联网或其他网络。
第十条接入办公网的设备在入网前必须由信息通信科或网络管理员备案,全盘格式化,安装系统,删除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后方可接入办公网,进行"一机两用"注册,安装"安锁"、杀毒软件和安全助手,并粘贴"一机两用"标签(机箱正面、显示器左上角和办公网线水晶头处)。
第十一条设备必须专机专人专用,并设置开机密码。
第十二条设备使用人必须每日定时进行病毒查杀、漏洞扫描;不得安装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擅自插拔网线;接收或发送的文档及软件,必须经杀毒软件检测后方可使用;"一机两用"标签不全,"一机两用"、"安锁"、杀毒软件和安全助手异常,及时与信息通信科或网络管理员联系解决。
第十三条设备退网前必须上报信息通信科或网络管理员备案,信息通信科或网络管理员对设备硬盘全盘格式化后,方可退网。
第十四条送修的设备必须向信息通信科或网络管理员申请备案,信息通信科或网络管理员对设备硬盘内容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维修。
第十五条使用人在设备维修过程中,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非办公网络,必须全程监管,防止设备硬盘信息被非法使用。
第十六条在办公网上开设网站或挂接应用系统,必须将建设方案报送xx局审批通过后,方可建设。
第三章政务网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政务网的设备必须由网络管理员向信息通信科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政务网设备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必须安装360杀毒和安全卫士软件。
第十九条政务网设备不得安装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禁止跨网使用。
第二十条政务网设备禁止使用移动硬盘和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第二十一条接处警电脑禁止从事与接处警无关的行为。
第四章互联网使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着"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严格执行互联网使用逐级审批制度,必须经支(大)队军政主官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密码,禁止安装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以及使用QQ、Skype、UC、YY、阿里旺旺等通讯软件。
第二十四条禁止利用手机上的微信、QQ等网络社交工具通过互联网传播办公网内部工作信息。
第二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二十六条使用人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
(2)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对在互联网上接收到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不要打开其附件,防止受到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4)从互联网上直接下载的软件和浏览器插件要有可靠来源,因其可能有破坏性程序,必须对此严加防范。
第五章惩处规定
第二十七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网络安全违规事件的单位,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办公网、政务网和互联网的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管理松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导致发生办公网重大安全案(事)件的单位,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外,对单位主要领导依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xx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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