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有效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不断改进和完善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
《xx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贯彻好干部标准和国企领导人员"20"字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拔重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坚决维护"、坚决落实集团公司党组的各项工作 安排、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营造积极向上、干事创业、风清气 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依规任职。具体可细化为动议提名、酝酿、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建议、党委会议讨论、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印发文件、宣布任命、材料归档等过程。需要进行任前备案的,要在党委会议讨论后履行备案程序;任后备案在宣布任命后履行。
第四条 各单位成立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基层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子分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正职的提名考察按照《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分公司纪委书记、 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xx党〔2018〕14 号) 实施。
第二章 动议提名
第七条 从严控制职数。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干部,从严控制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班子职数,没有职数空缺的,原则上不能动议补充。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或者临时增设职数的,需报上 级单位批准同意。
第八条 坚持用人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注重实绩、
群众公认,坚持公道正派、秉公用人。大力选拔政治过硬、作风扎实、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廉洁自律的干部,用好那些想干事、 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
第九条 严格审核任职资格。严格按照干部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把关核查,着重审核人选的年龄、党龄等基本条件、年度考 核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任职年限等。提任正职管理人员的,应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五年以上;提任副职管理人员 的,应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三年的应在下 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累计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党的领导 职务的,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 财务、法律、金融、国际等相关业务负责人的,还应具有相应 的专业资质。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职工群众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 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艰苦偏远地区踏实工作、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突出;
(三)在市场开拓前沿、环境复杂、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 突出;
(四)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领导班子结构急需调整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三)市场开拓前沿、环境复杂、经营困难企业急需的;
(四)艰苦偏远地区急需引进的;
(五)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必须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事前沟通,任职公示之前必须报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 意。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不得突破《中国共 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拔任 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 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五个不准"要求,即不准任人唯亲, 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提出启动意见和初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党委或者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结合企业干部队伍结构、空岗情况和有关方面建议等实际情况,就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 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酝酿工作方案。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一般是在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 副书记、总经理,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范围内先酝酿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形成工作方案。对意见不一 致的,特别是纪委书记提出不同意见的人选不作为考察对象。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 可以根据谈话结果提出参考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 1 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提拔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提拔人选。民主推荐时,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与会议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外部提拔交流包括二级单位部门之间、部门与所属基层企业之间、所属基层企业之间的干部提拔交流。
第十六条 干部推荐准备工作。
(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十七条 召开民主推荐会。
(一)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准备投票箱、意见箱、签到表。推荐会上应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推荐票应加盖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会议推荐人选得票不够集中或不超过半数的,在请示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可进行二次推荐。可以从第一次推荐得票靠前人员中提出二次民主推荐建议人选,建议人选一般按拟提拔职位数 1:3 或 1:2 的比例掌握,进行二次投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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