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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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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联合培养我校国际化人才,推动我校各学科、专业的国际化教学研究水平,我校与国外大学合作开展国际交流项目。为做好国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和协调,规范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管理,保证国际交流项目健康、有序地开展,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交流项目为二种形式:第一种是联合培养颁发双方学校学士学位的"2+2"、"3+1"或"2.5+1.5"等项目;第二种只涉及课程及学分认证的短期交流研修项目,该项目从我校各年级学生中选拔参加国外院校或教育机构课程学习或项目实习,时间不超过一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交流项目学生指我校专科学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继续教育处为国际交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和管理。第五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做好出国交流项目学生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学院(系)负责本项目学生的选拔、管理及联络工作。第三章选派标准与程序第七条选拔标准(一)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二)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或达到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成绩绩点,符合合作学校规定的申请入学条件;(三)外语能力强,达到国外合作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四)身体和心理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能圆满完成国外学习任务;(五)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第八条选拔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级学院根据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根据自愿原则,学生向学院提交《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在校大学生赴国(境)外交流项目申请表》,学院根据学生成绩、综合测评,参考心理测试择优选拔,确定初选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公示。第九条手续办理。继续教育处和国外院校函定派出学生名单,同时抄送学生处、后勤处、财务处、图书馆等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学生经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后方可离校。出国手续由继续教育处协助办理。未申请办理留学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第十条学生出国前应与家长、学校签订《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担保书》,明确国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按期返校的承诺等。协议的签订管理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第十一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二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应完成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离校前须到教务处办理有关学籍变动的手续。第十四条 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因某种原因未能赴交流学校学习的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并应在两周(除假期外)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应的复学手续。第十五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外合作学校完成学习任务,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复学,并插入学生原专业学习。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习时间视为学生的弹性学制,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6年。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交流学习期满滞留国外或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6年的,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八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学习时间、转往其它非合作院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否则学校将对其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九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被国外合作学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其学籍,作自动退学或其他处理。第五章有关费用管理第二十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费用自理。对于希望保留我校学籍、获得我校学位,交流时间在一年(两学期,下同)或一年以上的交流项目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交清国外学习期间我校学费的50%;对于交流时间在一年以内,或派往互免学费院校交流的项目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交清国外学习期间我校的全额学费。获得资助项目学生的学费管理参照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第二十二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境外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国外合作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由学生自理。第二十三条其它相关费用问题或与以上不一致的费用以合作交流项目协议为准。第二十四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享受我校在校生的所有待遇。第六章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到达国外合作学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指定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第二十六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学期向所在院(系)汇报在国外学习和生活情况。第二十七条学生所在院系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第二十八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应遵守我国和合作学校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第二十九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被给予处分的,被责令返回国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交流项目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报到、注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归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章返校管理第三十一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回国返校。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院系报到,由所在院系或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办理学籍恢复等相关手续。第三十二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到所在院(系)报到时,须提供国外合作大学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并按规定办理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学籍审核等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学分转换参照教务处相关规定。国际交流项目学生逾期未申报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可视为无效。第八章毕业和学位认定第三十四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符合我校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其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我校与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的学生交流项目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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