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文化志愿者考评办法
村级文化志愿者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党办发〔202X〕X号)和《中共XX自治县委XX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XX自治县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实施意见》(X党发〔202X〕X号)精神,为促进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推进文化志愿服务,使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自愿参与各级文化志愿组织开展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和公共文化场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村文化服务中心)为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公益性放在首位的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遵循"自愿、平等、无偿、利他"的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考评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所考评的文化志愿者,须在各级文化志愿服务队有注册登记。文化志愿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志愿服务意识,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精神,热爱文化公益事业,有志于文化志愿服务的专业和民间文艺团体从业人员,自治县公共文化事业单位、文化行业协会及文化企业的从业人员,社会各界人士、大中专学生等,可招募为文化志愿者。
第三章考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自治县文化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对文化志愿者的考评管理,领导小组以自治县文广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图书馆馆长、文化馆馆长、文管所所长为成员。
第六条文化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文化志愿者的管理与考评等工作。为每名文化志愿者建立考核评议档案,采取日常考评、年度考评、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七条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各类公益性文化场馆可根据自身需要招募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组建的文化志愿者服务队统一管理考评。
第四章考评服务内容与考评依据
第八条考评服务内容
1.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
2.公益性展览的布置、讲解、导览;
3.公共图书馆图书整理、读者管理、阅读辅导、参考咨询和数字化服务;
4.公益性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5.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6.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7.协助政府文化部门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8.参与文化志愿者的理论、实践研究及交流活动;
9.为贫困地区募集公共文化资源;
10.协助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两委做好本村(社区)整脏治乱工作,引导村民养成良好文明、卫生行为习惯及各项文化服务工作。
第九条考评依据
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志愿服务队要建立健全包括文化志愿者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等文化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和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募、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文化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等证明,以小时为单位,作为考评依据。
第五章激励和表彰
第十条文化志愿者激励和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文化志愿者可免费获得参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志愿服务队、公益性文化场馆开展的岗位与技能培训的机会,以及根据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的常规培训,让文化志愿者在奉献社会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公共文化服务技能。
第十一条自治县文广局和文化志愿服务队、公益性文化场馆大力支持文化志愿者工作。文化志愿者可根据文化志愿服务的基础、特点和优势,创新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模式,塑造品牌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文化志愿者可分类享受公益文化活动的观摩、学习、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可参加自治县文广局和文化志愿服务队、公益性文化场馆开展的有关集体活动。
第十三条团体志愿者。对组织有力、管理规范、服务常态化、服务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志愿者团体,由自治县文化志愿者管理部门每年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关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
1.有文化志愿者档案;
2.有开展文化志愿者服务内容与记录,做好服务时间统计和
绩效评价;
3.每年开展或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工作12次以上。
每年评选出1名优秀团体志愿者。由各志愿服务队提供材料,逐级申报,由自治县文化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认证,并颁发相关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个人志愿者。实行"星级文化志愿者"认证制度。每年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
1.达30小时以上为"一星志愿者";
2.达50小时以上为"二星志愿者";
3.达120小时以上为"三星志愿者";
4.达200小时以上为"四星志愿者";
5.达200小时以上,表现突出、社会公认好的个人志愿者为"五星志愿者"。
"一星""二星""三星""四星"级文化志愿者由志愿者本人向各志愿者服务队进行申请和评定;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由自治县文广局表彰。
每年评选出1名"五星"级文化志愿者。"五星"级志愿者由各志愿服务队初审、提供材料,逐级申报,经自治县文化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评审,并颁发相关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
星级志愿者在文化系统的人员录用、职称评定、干部选拔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在自治县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网站开辟"文化志愿者"专栏,对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予以宣传和激励;运用新闻媒体加强对文化志愿者的宣传,弘扬文化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的精神,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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