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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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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员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关系,彰显党员先进性,推动党员志愿者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党员志愿者服务工作项目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员志愿者是指出于本人自愿,在指定的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中共党员。鼓励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把志愿服务时效作为预备党员考察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参考内容。

第三条党员志愿者精神。奉献、服务、互助、和谐。

第四条服务口号。有困难找党员志愿者、有时间做党员志愿者。

第五条服务原则。自愿性与制约性相结合,无偿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组织性与业余性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委组织部为县党员志愿者组织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全县党员志愿者的登记管理、指导各党员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以及组织全县性的党员志愿者活动,具体工作由党员教育管理组负责。

第七条各基层党(工)委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结合各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开展服务活动。

第八条各党委、党工委成立党员志愿者服务大队,基层党支部(总支)成立党员志愿者服务分队,在各基层党(工)委的指导下开展服务活动,村(社区)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依托村(社区)党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队统一冠名为"临颍县XX单位(社区)XX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在统一名称下,加冠所在党组织名称。各党员志愿者服务队要制作志愿者服务队队旗,有条件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创建志愿者服务队队标、统一志愿者服装。

第三章党员志愿者

第十条党员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爱国守法,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和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党员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二)参加组织提供的培训;

(三)请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党员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组织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不得以党员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自觉维护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器材和标识;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义务。

第四章登记

第十三条县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工)委为党员志愿者登记机构。党支部(总支)可经所在基层党(工)委授权开展志愿者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人向各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登记表格。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选择由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各基层党(工)委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审核合格后,各基层党(工)委确定申请人服务项目,并领取《党员志愿者服务证》。

第五章管理和培训

第十七条各基层党(工)委根据党员志愿者选择的服务项目、特长及工作需要,将其编入一个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志愿者必须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活动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效果证明,志愿者所属的志愿服务队予以认定并在《党员志愿者服务证》中及时登记。

第十八条各基层党(工)委应对志愿者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定期培训,注意提高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十九条专业技能要求高的服务项目,经培训后达不到要求的志愿者,可重新选择其他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党员志愿者要主动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和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组织党员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所需要的经费由各基层党(工)委统一筹措使用。生活困难的党员志愿者可获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六章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基层党(工)委和基层党支部(总支)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各种志愿服务项目,向已登记的党员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鼓励已登记的党员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党组织、党员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动员符合条件但未登记的党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党员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活动时须佩戴志愿者标志,亮明党员身份,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五条党员志愿者应积极向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养和增强居民群众的自我管理意识、服务意识、互助意识。

第二十六条县委组织部和基层党(工)委每年组织2次以上党员志愿者集体为民服务活动;基层党支部(总支)可经常性地组织集中活动,也可以分散设点为群众提供专业性服务。

第七章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县委组织部每年总结一次党员志愿者服务工作。开展"党员志愿者金牌服务队"和"十佳党员志愿者'评选,对组织得力,效果显著的党员志愿者组织和参加服务活动积极的党员志愿者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八条党员志愿者受表彰的主要依据为服务时间的长短,县委组织部根据《党员志愿者服务证》上反映的时间长短,结合基层党委、党支部(总支)的推荐情况决定受表彰志愿者名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党员志愿者服务证》用于证明志愿者的身份,记录登记志愿者参加培训、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党员志愿者服务证》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制作、发放,在全县通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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