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和街道社区工作制度汇编(第4/6页)
第五条职工代表巡视检查人员组成,坚持三方原则,即:职工代表、工会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其中以职工代表为主。
第六条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由各级工会牵头组织,各有关业务部门协办,各受检查单位、部门、项目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的方法是:采取听、看、查、议、评。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受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汇报;查看有关资料,对所听、看、查的情况进行认真评议,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和整改意见。
第八条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的步骤是:
1、调查摸底。首先对本单位各项管理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必要的的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找准目标,明确重点。在此基础上确定巡视检查的时间、内容及重点。
2、制订方案。结合受检对象的实际,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在方案中要确定时间、地点、内容,并做到人员落实。
3、选派代表。根据受检内容,认真挑选职工代表,把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代表推选出来,组成若干小组进行巡视检查。
4、召开预备会。代表选出后,要召集代表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开好预备会。会上要讲清意义、巡视检查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同时通知受检单位做好安排。
5、巡视检查。按计划安排。按计划安排,组织职工代表对受检单位进行巡视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1-2次。
6、评议阶段。职工代表对巡视检查的结果要当场进行评议、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7、意见反馈。对职工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措施及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职工代表,一般反馈时间不超过15日。
8、总结通报。每进行完一次巡视检查活动,都要作出书面总结,好的给以表扬,差的提出批评。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平等协商的质量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通过推行平等协商制度,使行政与工会(职工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企业重大经营方针、目标、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内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以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发挥经营者和劳动者两个积极性,顺利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第三条加强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于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平等协商的组织机构
1、按照有关规定及人数对等原则,由行政和工会双方组成平等协商委员会,并在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由行政与工会各推荐7-11人对等组成,其中工会一方代表由工会主席、副主席、女工委主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2名职工代表组成。工会主席或书面委托人为工会首席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人为行政首席代表。工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平等协商。
3、参加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行政方面由公司总经理推荐审定,工会一方由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通过,双方协商成员产生后,由党政工组织联合发文公布。双方协商成员需替补时按各自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五条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
1.1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及协商的事项。
1.2要求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3对协商规则等程序及注意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4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就协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提出建议,进行陈述,表示赞成或否决。
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2.1一方代表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对方代表应给予答复。
2.2遵守保密法规,严守企业秘密,
2.3向对方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的情况和资料。
2.4依照平等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
2.5尊重对方成员的协商意见和人格,不得采取歧视和胁迫性行为。
2.6切实代表各自主体方的利益,及时与所代表的主体方沟通平等协商的情况。
2.7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8双方代表和记录员对平等协商过程中的个人意见保密。
3、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
3.1企业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做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3.2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期满,但其作为协商代表参与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应与其续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集体合同期满之日。
第六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
1、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行政和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行政方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推荐确定,职工代表由工会推荐,经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通过。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合同期相同。
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属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3、各部门(车间)可相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班组设监督员。监督检查工作与民主管理程序相同,在向同级职代会(车间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班组民主管理会)负责的同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组织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平等协商委员会的职责:
1、对集体合同文本起草、订立、修订、变更、解除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2、协商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规章制度。
3、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综合或单项的协商。
4、对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有关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5、每年协商情况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一次。
第八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起草,签订、变更、解除以及实施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保证合同切实得到履行。
3、每年就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进行报告。
4、对下属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制度
第九条平等协商制度.
1、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每年至少对集体合同的修改,变更和完善进行2次综合性协商,一般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2、不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对集体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互通情况,沟通思想,进行平等协商。协商提出要约的一方,应提前1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对方应在15日内,重大问题在30日给予答复。
3、平等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4、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5、协商未达戍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6、协商要坚持由双方推荐一名非协商代表作为会议记录员。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予以保存备案。
7、修改、变更的协商结果,应提交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予以确认,并通报全体职工。
8、协商会议的主持者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主持方首席代表临时不在可委托本方其他人选临时担任,但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制度
1、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半年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综合检查,除向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外,每年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检查情况。
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可责成其成员每季度对集体合同内容会同行政对应(处)科室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向监督检查委员会汇报并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报告。
3、下级监督检查机构(除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外)每半年向上级监督检查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4、各级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成员要随时接受职工群众的反映或举报,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
第五章程序
第十一条平等协商的程序:
1、搞好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
2、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协商议题。
3、掌握有关资料,拟定协商方案。
4、提出要约,商定规划。
5、进行正式协商。
5.1确定协商会议主持人。
5.2宣布协商议程、协商规划和纪律。
5.3协商发起方首席代表介绍平等协商的准备过程,协商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要求,提出议案的理由和依据。
5.4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回应。
5.5全体代表讨论,以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充分发表意见。
5.6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对协商内容逐项进行商议确定。
5.7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
5.8视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协商。
6、宣读所议议题的决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存档备案。
7、协商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向主管机关,上级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咨询,取得指导。
第十二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监督检查机构可提前10天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下达检查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时间,内容等。
2、被检查单位进行自查,并向监督检查机构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3、监督检查机构成员进行检查,其结果要定期向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或职代会按权限范围作出决定,组织整改。
4、职工群众日常监督可随时进行,原则上可向同级监督检查组织反映。特殊情况可向上级反映和举报。
5、根据反映或举报,同级监督检查机构或上一级监督检查机构组织调查核实,提出解决意见。
6、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职责权限,同级领导小组或上级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责成有关方面予以落实。
第六章内容
第十三条平等协商的内容:
1、关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及对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关于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关于职工的具体利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请假、职工保险、集体福利、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
第十四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内容:
1、集体合同签订过程监督检查内容:
1.1平等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构成和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双方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1.2平等协商程序,包括协商、签约、中止、争议处理等执行情况。
1.3集体合同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1.4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签字、报送登记和公布的执行情况。
2、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内容: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都在监督检查范围之内。
第七章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形式
第十五条对集体合同中带有经常性和周期性的工资发放、工作时间、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项目,可采取定期检查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对集体合同履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可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
第十七条对集体合同履行中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可进行专门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的方法可采取座谈会,听取行政有关部门汇报,察看现场,个别征求意见,搜集、整理信息,查阅各类统计报表、帐册等办法,及时掌握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全面情况。
部门(车间)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期召开部门(车间)职工大会,传达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对公司的发展方向,重要规章制度制定、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工资调整、财务、决算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决议,予以执行。
第三条参与对公司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支持总经理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在公司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科研、生产、开发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部门(车间)负责人要依靠职工、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有效地发挥工会民主参与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新《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分工会主席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切实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和呼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经常讨论研究解决职工中的一些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条分工会委员会作为部门(车间)职工大会的办事机构,为保证部门(车间)职工大会开好,应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公司工会汇报。
第八条分工会应经常向职工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广泛征集意见和提案,提高职工主人翁责任感。
第九条分工会应接受和处理本部门(车间)职工大会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分工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向公司工会的党支部汇报会议情况。
工会职工生产工作制度
一、由党政工领导和单位生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竞赛委员会或竞赛领导小组,吸收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竞赛日常组织工作由工会负责。
二、根据公司不同时期的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竞赛方案,竞赛细则要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基层单位竞赛方案报公司工会备案。
三、竞赛形式可多种多样,但它们的共同要求是:符合生产实际,突出创新性、实效性,能够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发挥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切忌一刀切,搞成死板的模式。
四、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奖励竞赛优胜单位或个人。
五、竞赛结束后,由工会负责总结竞赛的成果和经验,找出竞赛的差距和教训,使竞赛活动逐步完善,达到先进更先进,后进赶先进的目的。
职工慰问工作制度
一、平时对伤、病、残职工慰问的范围:
1、因工伤住院的职工;
2、因病连续住院治疗7天以上的职工。
二、节日慰问的时间范围:
1、慰问时间:
每年春节期间,由公司工会统一组织慰问。
2、慰问范围:
(1)省、部级先进个人、集团公司劳动模范;
(2)一线生产岗位的生产人员;
(3)特困职工、公司部分困难职工家庭;
(4)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
(5)部分离退休老干部。
三、慰问的原则和标准:
1、慰问看望患病的职工是组织的关怀,应由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代表组织看望,不能以个人名义用公款慰问职工。
2、购买慰问品的发票必须有税务印章,符合标准,发票的背面说明看望的职工姓名,由经办人、基层工会主席签字,经公司工会主席同意审批,公司财务总监签字后,到公司财务报销。
3、平时慰问品购买标准执行公司工会有关标准,每人50-200元,节日慰问品根据公司规定的标准发放。
4、对患病住院7天以上职工的慰问,同一职工在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公款慰问。
职工外出学习调研疗养制度
一、职工学习调研疗养的范围和条件:
执行集团公司工会有关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学习调研疗养待遇:
1、记大过处分未满一年者;
2、解除拘留和劳动教养未满一年者;
3、受留厂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间之内者;
4、不是工会会员者;
5、患有重病、神经病、心血管病、脑血管病、以及身体状况不适应外出学习调研疗养者。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安排外出学习调研疗养:
1、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公司级以上先进个人、公司先进个人;
2、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的生产骨干;
3、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职工学习调研疗养的审批手续
1、参加学习调研疗养职工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本人申请,基层工会推荐,公司工会审核。
3、科级以上干部参加学习调研疗养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由公司工会统筹安排。
4、参加学习调研疗养的职工在公司工会办理学习调研疗养手续,按规定路线集体准时到接待单位报到。参加学习调研疗养职工要服从团队临时负责人的领导,遵守学习调研疗养纪律,注意安全,携带好身份证、车船(飞机)票据等必备用品,防止丢失等意外事故发生。
5、凡参加学习调研疗养的职工返回后,要及时向工会汇报,并及时到公司工会办理签字报销手续。
工会法律工作制度
一、公司工会为基层工会及工会会员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为广大职工提供涉及工会的法律咨询。
三、草拟或审查工会组织的法律事务文书,协助或代理参加缔结集体合同。
四、以代理人、辩护人、自诉人等身份参加诉讼或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帮助或代理会员书写诉讼文书。
五、以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对工会组织和会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工会文体工作制度
一、职工文化工作制度
1、以基层为单位,经常开展群众性的文艺活动。
2、根据企业文化特色和公司文艺汇演的活动确定主题开展文艺作品创作活动。
3、平时注意发现文艺骨干力量,对有音乐、舞蹈、曲艺小品等较突出者进行登记造册,组织开展业余培训工作,有计划地提高文艺骨干素质。
4、结合工作实际,推动公司文化活动开展,不定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览(也可以单项展)。根据不同类型举办不同类型培训班。组织优秀作品参加上级的各种展览。开展征文、诗歌、黑板报或小制作征集等活动。
二、职工体育工作制度
1、每年以基层为单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开展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球类比赛,以及棋类、牌类、拔河、踢毽、钓鱼等文体趣味活动。
2、平时注意发现体育骨干,对体育成绩较突出者登记造册,并有重点的开展业余训练。
3、在开展球类活动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体育裁判人员和工作人员。
4、搞好全民健身普及工作,各级工会干部要深入职工群众,参加各类健身活动,职工健身活动要达到80%以上。
5、对基层体育器材、场地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
三、凡代表公司参加上级文化体育比赛,获前三名者均予以奖励。
工会会费收缴与使用制度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它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作为工会会员要自觉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一、会费的缴纳标准
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和集团公司工会有关要求,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是技能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年功工资三项相加之和再乘以0.5%即为本人当月应缴的会费标准。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程序
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会员领取工资后当月将会费交给工会小组长。基层工会干事收缴会费后,将会费、交款人员名单及会费收据一同交到公司工会财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缴纳会费日期为每季末的20日前将本季度会费交到公司工会。
三、会费使用范围
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工会将会员交的会费100%用于组织开展各项群众集体活动,并要建帐立制,严格管理,增加透明度,每半年公布一次工会会费收支情况。
工会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设一支"四有"职工队伍,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益的需要,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优势,积极配合党政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面向职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工人阶级主人翁责任感及历史使命教育。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理想,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开展爱岗敬业,岗位成才等系列教育,提高职工素质,焕发职工积极性,创造力。
第三条及时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工会工作中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按时上交工会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第四条根据职工素质教育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确定培训目标,为职工培训创造条件,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第五条职工文化技术教育以(1)技术培训、岗位培训;(2)岗位练兵,技术比赛;(3)职工读书自学活动为主,因地制宜,因时施教。
第六条倡导职工自学成才,帮助、指导职工制定自学成才计划,鼓励职工岗位自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职工读书自学氛围,积极促进职工自学成才。
第七条深入开展职工读书活动。积极筹措资金为读书活动提供必要支持;运用知识竞赛、读书讲座,有奖征文,成果发布等载体,把职工读书自学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每年要定期组织工会干部参加专业培训学习。
第九条建立职工代表培训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企业有关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十条发挥工会自身优势,选准时机,把握规模,采取上下结合,以基层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努力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团队意识和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工会劳模、先进生产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据《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工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会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按照劳模等级对劳模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劳模档案,包括证书奖章,申报登记表,审批表发放,荣誉津贴等材料。
第三条关心劳模的工作学习、生活,解决他们实际困难,保护和调动劳模积极性。
第四条加大对劳模事迹的宣传力度,弘扬劳模精神,使之成为激励广大职工投身改革和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
第五条积极组织劳模参加专业学习班,技术培训班,为选送符合条件的劳模到外地学习调研考察、交流创造条件。
第六条保护劳模合法权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劳模在工资、福利、医疗、休假、身体健康检查等方面所应享受的待遇。
公司扶贫助困工作制度
第一条实施送温暖工程,切实为困难职工解决困难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工会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第二条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会主席为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救助人,要及时发现并解决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各级工会干部与困难职工建立联系制度,健全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工作做到"四清"即所在单位清,家庭成员清,困难原因清,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清,将困难职工列于有效管理范围。
第四条对困难职工实行动态管理。对救助对象的生活、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走访调查,登记在册。
第五条完善公司温暖工程基金的管理工作。对临时困难职工实施及时救济,对特困职工要拿出救助方案,向党政领导汇报。做到日常的困难补助与节日困难补助相结合,一般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明确帮扶对象,帮扶责任,制定帮扶措施使工会真正成为困难职工的家。
第七条节日期间做好走访慰问工作。做好慰问金、慰问品的采购发放工作,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分两个层次进行,即公司慰问活动在公司党政领导带领下,负责对公司部分特困职工、劳动模范、技术骨干进行慰问;各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特困职工、伤病职工、生产骨干进行走访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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