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和街道社区工作制度汇编(第5/6页)
第八条依据温暖工程基金管理规定,对困难职工子女入学实施助学救助。
女职工组织的组织制度
第一条组织建立。各基层单位有女职工或女会员25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设立女职工委员一人。
第二条干部配备。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组织领导体制,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任期和干部制度。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干部需要调整时由同级工会提出增补替补人选。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责任制。女职工委员会定期召开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女职工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主持日常工作,遇重大问题召开委员会或常委会,民主讨论后集体做出决定。
二、定期请示报告制度。女职工委员会在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和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向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同级工会全面报告一次工作,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随时通过主管领导向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和同级工会委员会请示报告。
三、为基层服务制度。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为基层女职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服务。
四、经费保障制度。各级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经费,女职工委员会的经费在各级工会预算中列支。
五、女职工工作主要任务:
1、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动员组织女职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全面提高女职工素质,代表和组织女职工参政议政,加强女职工工作的组织建设。
2、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方针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规划,指导、协调所属女职工工作,总结推广女职工工作经验;
3、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和家庭财产方面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
4、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政策、规定、制度的制订,并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5、对女职工进行爱国、集体、社会主义教育,宣传女职工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
6、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和培训女职工干部;
工会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为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保证工会经费为开展工会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杜绝贪污和浪费,促进经费使用人员的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凭证。
二、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方能报销。
三、严格执行开支标准,符合标准方可报销。
四、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准随意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否则工会财务不予报销。
五、各分会报销单据必须做到有本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和工会主席签字,手续不规范将不予报销。
六、各单位对经费、会费使用要建帐登记,所购物品的发放要有发放登记表,并有领取人签字。
七、各单位若有重大开支项目,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未经请示或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支办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每季末月20~25日,为基层单位集中报销活动费用时间。
工会资产、物资管理制度
为严格工会资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工会资产、物资的利用率,防止工会资产、物资的流失,加强保管人员与使用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明确落实经济责任,达到爱护公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凡工会购买的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必须经过保管员检查验收,由财务人员填写入库单,凭入库单入库。
二、财务人员凭固定资产入库单及时对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建卡,保管员凭入库单进行分类登帐,妥善保管。
三、工会资产、物资,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维护的制度,逐项落实到人头,资产帐、卡会计和保管员各持一套,要求完全一致。
四、各基层工会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帐,并要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五、工会资产、物品每年定期清查一次,如有资产损坏,应及时修复,确需报废的资产经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鉴定后,填写资产报废清单上报工会财物,每年九月份进行一次资产报废帐务处理。
六、工会财产、物资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必须将所管理的财产、物资、帐本及帐据移交给接替人员,由主管领导和交接双方共同签字。
七、公司工会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工作,对保管使用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保管使用差的单位则进行批评和处罚。
物品采购制度
一、工会资产、物资的采购计划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采购工作由工会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择优采购。
二、采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财务方针政策和纪律,按财务预算进行采购。
三、做好市场调查,收集物资信息和货比三家,达到最佳采购。
四、必须按照开支标准、采购计划、申请资金,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财务方可予以支付。
五、采购必须由2人以上同时进行。
六、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入库,报销冲账。
报废制度
一、工会资产由于磨损或陈旧,发生报废,首先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二、工会资产、物资的报废须由使用人和保管人共同提出,经工会领导及有关人员鉴定同意后,方可填写报废申请单。
三、资产报废时,须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方可报废。
四、报废资产、物资必须做到,物、卡一致,并在财务科目上进行及时调整。
五、报废资产,财务部门进行核算,收入进行上帐。
银行支票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财务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支票使用的管理规定,保证支票当事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持支票结算秩序,对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使用时规定如下:
一、使用现金支票取款和转帐支票付款时,必须记载下列内容:
1、提款或付款金额、用途;
2、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名称;
3、出票单位银行帐户名称及印章;
4、出票年、月、日;
5、现金支票取款时存根联有主管会计签章和收款人签章,转帐支票付款时存根联必须有持票人签章备查。
二、签发支票时,金额大小写要相符,印鉴清楚,用碳素黑色墨水填写,字迹工整。
三、签发支票时,必须据实填写支票支付的金额、用途,不准弄虚作假。
四、签发支票时,必须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不准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和无限期支票,不准携带、抵押空白支票,不准出租、出借和委托他人签发支票。
五、急需结算需带空白转账支票时,事前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要在支票上填写好收款单位、日期、用途这三项,还要在支票右上角加注"限额XXXX元"的字样,同时在支票使用簿上进行登记支票号码、日期,供领用单位备查。
资产档案管理制度
一、对工会所属所有资产都要建立资产台帐,进行逐一登记,不允许遗漏。
二、对帐册、单据(物品入库单、出库单、索赔单、报损单,借用单或介绍信资料)物质报表等,要日清月结,齐全准确。
三、每年形成的资产档案,要求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检查方便,调阅迅速。
四、将归档的资料按年度、类别,建立会计档案目录,并有专人保管。
对下放经费的使用规定
一、对下放的经费,要建立经费收支明细账、物品(奖品、文体用品等)发放登记帐、资产帐,做到帐、物相符。
二、对下放的经费,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使用,杜绝不开展活动,年底集中购买纪念品的现象。
三、做好年度经费使用预算,预算要结合实际情况,原则是每季度开销四分之一,半年开销二分之一。
四、要严格履行购买、发放、审核、报销手续,不得开假发票和购买专控商品。
五、工会对下放经费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稽核制度
一、审查财务预决算
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审查各项计划指标的计算是否正确,指标之间是否衔接平衡,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发现问题,要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根据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会计制度,逐笔审核各项收支,对不合理的开支应提出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复核会计凭证和帐表
复核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对于记账凭证,还要复核其记账分录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对账簿记录要进行抽查,检查是否符合记帐要求。复核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通知有关人员查明更正和处理。
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凭证、帐簿和报表负责。
财产清查制度
财产清查是工会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是会计检查的重要部分。所谓财产清查就是对工会所有实物、现金、往来款项、银行存款进行查对,以确定工会资产的数额,并据此考核帐实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具体制度如下:
一、财产清查须成立清查工作小组。
二、对固定资产、库存各种物资,采用帐、卡、物核实的清查方式。
三、对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进行清查做到帐款相符。如库存现金报告表,银行存款调解表。
四、凡工会资产、物资,都在清查范围,如无特殊情况,应全部进行清查。
五、对各种往来款项(含拨付、拨入经费)进行清查作到往来款项准确无误,积极处理长期不清的债权、债务,确保工会物资的完整。
六、财产清查完毕后,应写出清查报告并作表,上报集团公司工会。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财务档案会计资料每年度终了决算结束后应全面分类整理编号、登记,由专人保管。
二、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2、帐簿(银行日记帐、现金帐、明细帐和总帐)
3、会计报表(预决算报表、季度报表,月份库存物资报表)。
4、银行存款对帐单,各种发票存根,凭证编号,作废支票。
三、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规定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日报和季报保管三年至五年,各种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保存十年。
四、销毁
各种报表凭证、帐簿到期需要销毁时,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五、调阅
调阅会计档案时,要办理调阅批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时,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调阅会计档案时,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时间等。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预算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保证工会资金有计划、有目的的使用,使有限的资金用于最佳的投放,根据《预算法》的要求,拟定以下几项预算制度:
一、必须按照规定的科目、表格,同一的计算口径和正确方法进行预算,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规定编制的项目要全部列入预算,不能错列,漏列。
二、必须附有文字说明,详细反映预算中数字编制情况。
三、预算编好后,经本级工会委员会通过,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主席签章后,才能报出。
四、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能隐瞒少列,也不能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
六、预算一经上级工会审批,具有指令和法令的作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杜绝一切预算外开支。
七、由于情况变化对工会预算收支有较大影响时,可向公司财务申请追加追减预算,但必须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工会会计报表制度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二、报表的各项指标和数字必须准确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活动和财产增减变化的真实情况,不能随意编造估算。
三、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该相互一致,不得前后有别。经上级核定,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未经核定的,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四、会计报表应准确填写编报时间及经审会审议通过时间,主管领导、会计主管签名或签章,按规定时间上报。
五、报出的会计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报表外,并应同时通知接收报表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审核制度
一、按会计制度规定,审核记帐凭证填制的会计科目是否与规定一致,审核会计科目的编号是否正确。
二、审核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的内容,数量、金额是否一致。
三、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对外来的原始凭证要有税务检查字样和财务章,发货票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
四、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正确划分资金渠道,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五、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审核银行和现金业务,差旅费借支标准等。
六、制止一切不合理的摊派和开支,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或记载不准确,不完善的原始凭证,及时与报销会计协商解决,要求退回或更正补充。
七、对违反国家和公司统一规定的收支业务,有权制止办理。
工会财务人员交接制度
根据[会计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特制定工会财务人员交接制度,在未办清下列交接手续之前,一律不许调动或离任。
一、财务人员调动、离任,必须认真填写[财务人员交接书]。
二、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和工会主席签章。
三、移交人必须将经管情况,岗位职责、未处理事宜和各种文件资料等向接管人作详细介绍和书面说明。
四、移交人对经管的凭证、现金、帐表、支票、公章、公物及所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等,应编制移交清册,并由移交人、接管人和监交人签章后,报请工会主管财务主席审阅,签章后存档。
五、出纳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对库存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要认真核实,必须帐帐相符,帐款相符,由移交人在帐薄最后一笔余额上签章,未还帐项必须有逐条的详细说明,以及监交人员和工会主席签章。
现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资金的合理运用,特拟定以下现金管理办法: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使用加盖印鉴的空白支票。
二、不准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出纳员必须每日填写现金日盘点表。
三、一切现金收、付都要有合法的依据,出纳员必须根据经审核的收付凭证履行收付业务。
四、出差人员在规定范围内,按出差地点、日期批准供给随身携带的旅费。
五、对小额零星支收款项及零星费用支付在2000元以下可支用现金,超此使用范围,一律通过银行结算。
六、现金帐、银行帐必须做到随时记帐,如实反映,帐簿记载文字清晰,数字准确,帐账相符,帐款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七、不准用"白条子"顶抵现金,金库不得代存其他款项。
八、不准用转帐支票套取现金,不准作支现金。
九、不准借用工会帐户为他人或单位存入和套取现金。
十、银行开户印鉴、印章为专用印鉴,由出纳员和会计分别管理。
工会经审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有关财经法纪和会员代表大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
二、检查工会财务工作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和决议情况。
三、审查工会预算、决算的编制是否正确合理,使用是否妥当,以及是否坚持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四、对不正当经费开支,有权批评或制止,经审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若在重大财务收支上意见不一致时,应报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经审委员会处理。
五、检查有否违反财务纪律的情况,并向一切贪污、浪费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斗争;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
六、经审委员会如有需要,有权向工会财务调阅各种帐册等有关资料。
七、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报告经审工作。
八、每年向工会会员公布审核结果。
九、在工会组织机构变动财务人员调动、更变时,负责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工作。
十、本职责解释权属工会经审委员会。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制订本条例。
二、处理劳动争议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用人单位代表不得超过委员会总数的1/3。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行政、工会联合发聘书。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产生的争议;
5、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产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
7、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争议内容涉及实际用人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争议。
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因劳务用工发生的争议内容不涉及实际用人单位的。
2、劳动者对劳动能力、职业病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3、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4、离退休人员因待遇出现的争议。
四、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处理发生在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2、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
4、探索建立利益协调、诉求表达、争议预警、矛盾调解、利益保障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合谐因素发生。
5、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1、坚持自愿非强制性原则。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履行协议自愿。
2、坚持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坚持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4、坚持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受理程序
(一)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二)受理
1、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在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经审查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将调解的地点、要求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3、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查
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内容一般包括: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情况。
(四)调解
1、调解委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做好笔录。
2、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
(五)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
1、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2、调解意见书是调解委员会单方的意思表示,仅是表达建议。调解不成的,应作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年龄、性别、职务、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劳动争议调解时效。企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为30天。
八、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
1、各单位凡涉及职工利益发生变化的改革措施,必须事前书面报劳动争议委员会备案。负责备案工作的管理人员由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机构中人力资源部与工会成员各一人担任。
2、各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及时书面向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报告。发生三人(含)以上集体争议、上访,必须在二小时内报告。
3、出现上访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调解员或主管领导领回妥善处理,不得使问题继续向恶性发展。
4、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对重大紧急争议案做出处置决定。
5、坚持预防为主,密切关注"隐含争议",预防争议关口前移。强化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强化和完善企业的民主管理体制。
6、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检查重要结果报告。经市、区、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社会组织联合检查或抽查,认定存在重要问题或做出处罚决定的,应在有检查结果2小时内电话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必要时在6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
7、坚持新建或修订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事前报告制度。先报经公司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乎法律规范认定。制定处罚有过失职工的管理制度,应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定量恰当,描述准确,事先公示。解除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事先请示公司人力资源部,不得直接做出决定。解除劳务输入人员劳务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办理退用事宜。
8、加强员工沟通,及时缓解员工工作压力,积极解决产生员工挫折的客观原因。
9、绩效考核要客观反映职工绩效情况,做到考核结果与其实际表现信息对称,避免使用不对称信息引发的人事调整、薪酬待遇、劳动关系变更等争议。
10、做好综合工时制职工考勤结算工作,合法核算工作时间。
11、合法规避劳务工与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引发的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12、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包括专项协议)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法定条件与程序,避免因企业违规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13、严格杜绝事实劳动关系与挂靠劳动关系。
14、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合同政策法制观念正面宣传教育。
15、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劳动关系日常动态管理工作。
九、履行劳动争议委员会编制调整与更换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成员审批程序
增加或减少劳动争议委员会编制,应经工会与企业行政领导协商决定。更换工会与职工代表,要事前报经主任委员批准。更换用人单位行政代表,要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十、加强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成员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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