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的实施意见暂行 (征求意见稿)(第2/2页)
2.核查程序:项目投产后一个月内、投产后每满3年的一个月内,项目方应主动向核验小组提交履约情况报告,并申请核查。单项审验不合格的,核验小组有权要求项目方进行整改,并有权再次进行专项审验。
(二)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需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县科工贸局签订《XX县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非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则需与其产业主管部门签订《XX县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该协议书应明确如下要求。
1.项目方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动工建设(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在两年内按约定投资强度建成投产。若六个月内未动工建设,则按项目固定投资总投资额1%支付违约金。若满一年,已符合动工条件而未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置;若两年未动工建设,由县自然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项目方所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约定的竣工投产截止日期内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我县可要求项目方支付固定资产投资差额(约定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额)5%的违约金,并可要求项目方继续履约。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验仍不合格的,项目方应每年向县财政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差额5%的违约金,直至经核验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3.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3年内税收强度未达到本意见规定的产业项目税收强度70%以及3年后税收强度未达到本意见规定的产业项目税收强度100%的,我县可要求项目方支付税收强度违约金。税收强度违约金每年支付一次,投产3年内的按照项目方实际缴纳税款与本意见规定的产业项目税收强度要求70%的差额确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税额×70%-已交税),投产3年后,每年按100%差额确定支付(约定税额-已交税)。我县并可要求项目方继续履约。
4.对分期投资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低于协议约定额度80%的或超期未竣工的,不再签订相关后续投资协议。
5.项目方必须在完成项目资产总投资额的60%后,方可使用项目用地的权属去抵押办理资本融资。
6.项目方不得转让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亦不得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转让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如股权转让导致项目方原始股东对项目方持股比例低于51%,需经相关部门批准且书面同意。
7.项目方投产项目不符合用地准入产业类型、项目设计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审批意见要求、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及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我县有权要求项目方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约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协议约定实行项目退出。
8.项目方超过协议约定期限未完成竣工投产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产值及税收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评价标准的,经催告后在一年整改期内仍不完成的,按照协议约定实行项目退出。
9.项目投产3年后,项目方连续三年未实现年产值或税收强度且经催告后仍未完成的,按照协议约定实行项目退出。
10.项目监管期限原则上为十年,如项目连续三年稳定达标,可提前终止监管。
11.若因为市场因素、外部环境等客观原因的影响,造成工业项目的产出强度及税收强度达不到本意见要求,由项目方提出申请,由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招商局、县税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报XX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酌情处理。
六、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意见由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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