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第7/7页)
2.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鼓励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第九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体系,对未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的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报告制度。全区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每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班子成员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部门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述职报告中应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在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时,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人选,将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列入考察内容。
(二)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定期通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同时上报区委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如遇生态环境事件事故,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报告,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息无缝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畅通。
(三)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警示约谈制度。对出现环境质量恶化、生态环境重大舆情、生态环境事故等情况,对属地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视问题严重程度,进行分级约谈。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根据掌握情况,应当向区委、区政府提出警示约谈建议,约谈情况作为单位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依据。
(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五)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考察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凡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不达标"、发生重大生态环境责任事故、重大生态环境舆情事件、生态环境保护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和作为提拔考察对象。
(六)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联动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有关业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处置重大生态环境隐患不彻底、不及时,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完善生态环境风险应急预防机制。突出预防为主,强化源头管控和事前防范,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推进生态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按照《遵义市播州区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方案》,制定辖区或主管行业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风险排查台账,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其生态环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中对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苟江经开区、和平经开区、苟坝创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农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及党中央、国务院、贵州省、遵义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会同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