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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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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XX府办〔202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为抓手,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规范行政裁量权,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XX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处罚法定、程序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辅导建议、行政指导、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措施,提升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对于符合行政处罚要件或者拒不改正,要严格依法处罚,避免将服务型行政执法蜕变为"妥协性执法"或者"不执法",将包容审慎监管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双随机一公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紧密结合,完善"互联网+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依法规范监管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落实《XX省行政检查办法》,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扰企。依法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各行政执法机关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各执法部门、各镇街(园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根据不同领域风险特点和突出问题,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禁执法平时不作为、慢作为,面临督察问责时"一刀切"、运动式、逐利式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决定的,应当及时复查整改情况,防止"一罚了之"。〔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等重点领域执法部门及各镇街(园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于2022年10月底之前编制公布本主体减免责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清单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由各部门自行做好公布,可单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外公布,也可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明确并公布。清单要实施动态管理。市级部门制定的减免责清单,镇街(园区)应当直接适用,市级部门要统筹、指导镇街(园区)做好清单的实施工作。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以及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各执法部门、各镇街(园区)〕

(四)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涉企检查任务较重的部门,选取本行政区域内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涉及多部门检查的企业或者新产业新业态中的重点企业,纳入"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制作个性化联合检查表单、细化检查流程,明确检查事项、依据、范围、方式、时间及相关联合检查部门。对联合检查中有关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所有联合检查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对已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相关部门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联合检查事项涉及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市级部门应当联合镇街实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涉企检查任务较重的部门、各镇街(园区)〕

(五)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完善执法"观察期"制度指引,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各执法部门、各镇街(园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推行信用监管。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据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中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诚信守法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对失信违法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执法部门、各镇街(园区)〕

(七)推行非现场监管。《XX省行政检查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园区)要积极应用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依托"XX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简称"两平台")和"XX政易""XX商通""XX执法"开发建设的非现场执法系统,对行政管理领域多发易发、直观可见且依托信息化设备设施能够辨别、易于判断的相关场景开展非现场执法,实现在线实时制作调查笔录、在线核查电子证照、在线备案、在线告知、在线送达。非现场执法难以有效监管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各执法部门、各镇街(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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