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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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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缴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知》(钦市税发)〔2022〕27号)和《关于做好钦北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平稳有序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进一步提高征缴服务工作质效,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规范征缴行为,降低征缴成本,节约缴费人时间,减轻缴费人负担,推进征缴工作顺利开展为目标,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在衔接机制、部门配合、措施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创新征缴手段和方式,理顺管理职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征缴质效和水平,力争在参保覆盖面、基金征收、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根据上级工作部署,2023年度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达到2.94万人以上。

二、参保登记

(一)初次参保

1.本辖区城乡居民,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户籍不在钦州,但属于钦州户籍家庭成员的事实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村(社区)出具证明后,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户籍不在钦州,但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人员,凭《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在居住地村(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连续参保

城乡居民续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经办服务窗口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确保参保信息真实、完整。

三、个人缴费及补助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0)号,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按35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缴纳。特殊人群、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一)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由个人一次性缴纳个人缴费标准350元及当年财政补助标准的费用。

(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城镇重度残疾人、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等人员,2023年度的参保缴费实行政府全额代缴。

(三)低保对象(含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员,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参保缴费的,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60%给予缴费补助。

(四)对符合参保条件的防止防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参保缴费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缴费补助。

对于以上特殊人群的参保和缴费补助,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四、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

钦北区XX镇城乡居民(含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下同)应于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延迟缴费至2023年2月28日,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初次参保缴费。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3年1月1日后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连续参保缴费。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3年3月1日以后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缴费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以村(社区)为单位按户进行参保缴费。市区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属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等困难、特殊人群的在校生回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缴费)。其他学校学生随家庭户进行参保缴费。

六、缴费渠道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主要采取广西税务12366微信、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渠道、金融机构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农村信用社金融综合服务站(助农点)、建设银行"裕农通"普惠金融服务点、桂林农村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点和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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