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合集11篇(第5/9页)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国家防总、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l.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补偿
全国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l.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3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6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
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
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
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9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20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国家防总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国家防总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龙游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衢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龙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游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龙游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指),在县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辖区内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各防御工程管理单位设立防汛防台工作组,按照上级防指指令和要求,做好本区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2县防指
2.2.1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分管水利副县长担任,县防指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应急副主任、分管水利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水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县防指成员包括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县级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林业水利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军事科相关负责人担任。
县防指组成(见附件)若有调整,由县府办发文公布。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县防指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联络员,人员若有调整,需在24小时内书面报县防指办。
2.2.2县防指职责
(1)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演练;
(2)在上级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建立县领导包乡工作责任制;
(3)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审定洪水应急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4)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5)组织会商本地区的汛情、旱情;
(6)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7)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3县防指办职责
(1)拟订防汛防台抗旱有关行政措施及制度等;
(2)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
(3)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损毁工程的修复及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4)组织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工作;
(5)做好有关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
(6)负责做好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若有调整,由县防指发文公布。
2.2.5重大灾害工作组
(1)综合文秘组: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材料起草工作。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2)监测预报和风险管控组:负责风险监测、研判、提示、管控等工作。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水局、县气象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等参与。
(3)舆情信息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开展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该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传媒集团等参与。
(4)抢险救援组:承担重大洪涝台旱灾害突发性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水局、县公安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经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金华大队执勤四大队、武警龙游中队、国网龙游供电公司、电信龙游分公司、移动龙游分公司、联通龙游分公司等参与。
2.3乡镇防指
乡镇防指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防指和本级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其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
(2)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山洪危险区、低洼易涝区、危旧房、地灾风险防范区等隐患点、抗旱供水设施等的防汛度汛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3)负责编制本级防汛防台抗旱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修编本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监督指导村级预案编制;
(4)负责组织落实各村(社区)防汛防台抗旱负责人和各网格责任人,明确职责,组织培训和演练,并落实有关报酬;
(5)按照上级要求,配合应急、住建等部门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安全认定,督促指导农户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偏低的住房进行加固维修、重建或搬迁,并加强避灾安置场所的维护管理;
(6)负责组建防汛防台抢险救援队伍,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并开展抢险救援和自我防范知识培训;
(7)负责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按照预案和"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要求,做好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工作;
(8)负责行政区域内洪涝台旱灾情及有关信息的统计、核实和上报;
(9)负责行政区域内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4其它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乡镇防指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三监测预报预警
县气象、林水、资规、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将结果报告县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和突发情况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县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县应急、林水、资规、住建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预警,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短临预报细化到行政村(社区)。
县林水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据,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黄色、红色预警。
县资源规划局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报预警。
县住建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市政、公用、河道、环卫、亮灯等设施的防汛排涝、防台度汛、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及时发布相关积涝信息。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建立汛期汛情日报、周报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县气象、林水、资规部门每日上午6时向县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水雨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各乡镇防指每周五7时向县防指报告本周相应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四风险研判和管控
4.1风险识别
县气象、林水、资规、住建等部门在汛期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县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县气象、林水、资规、住建、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等部门应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县防指,由县防指统一向有关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发送风险提示单。
4.3风险管控
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县防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五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灾害应急事件分为四级:一般(Ⅳ级)事件、较大(Ⅲ级)事件、重大(Ⅱ级)事件、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5.1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较大范围面雨量将超过50毫米;或实测较大范围内24小时面雨量达50毫米以上80毫米以下,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毫米以上120毫米以下,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00毫米以上150毫米以下,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衢江龙游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42.7米或灵山港步坑口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91.11米;
(3)小(二)型水库、重要山塘、重要堤防等重要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并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4)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5)一个或多个乡镇(街道)主要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受灾乡镇(街道)当季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20%-30%;因旱饮水困难人数超过0.5万人(根据《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此处"饮水困难"是指由于干旱,导致取水地点被迫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低于35升/人.天,且持续15天以上);
(6)县防指认为应该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较大范围内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80毫米以上100毫米以下,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毫米以上160毫米以下,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50毫米以上200毫米以下,并且县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衢江龙游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42.7米或步坑口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91.11米,并根据预报将接近保证水位;
(3)小(二)型水库、重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小(一)型水库较大险情,并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4)县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
(5)一个或多个乡镇(街道)主要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受灾乡镇(街道)当季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30%以上;因旱饮水困难人数超过2万人;
(6)县防指认为应该启动III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较大范围内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100毫米以上150毫米以下,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60毫米以上230毫米以下,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200毫米以上300毫米以下,并且县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衢江龙游站水位全面接近保证水位44.20米或步坑口站水位全面接近保证水位92.61米。并根据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3)沐尘水库水位达到179.56米(10年一遇洪水位)时,并预报将超过179.56米,且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大到暴雨;
(4)小(一)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衢江、灵山港重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城区段堤防发生决口;
(5)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6)全县主要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县当季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20%-30%;因旱饮水困难人数超过4万人;
(7)县防指认为应该启动II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较大范围内实测24小时面雨量150毫米以上,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230毫米以上,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以上,并且县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沐尘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水位183.45米时,且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大到暴雨;
(3)衢江干流出现2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4)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衢江、灵山港重要堤防多处或大面积发生决口;
(6)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7)主要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全县当季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30%以上;因旱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万人;
(8)县防指认为应该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上述事件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六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应急事件发生后,洪涝台旱灾害影响乡镇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县防指。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县气象、林水、资规、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研判结果向县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县防指会商后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县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与市防指应急响应等级相衔接,如龙游县为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县防指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防指应急响应等级。乡镇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与县防指应急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乡镇(街道)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县防指应急响应等级。
6.1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的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Ⅳ级、III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6.1.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常务副主任组织县应急、气象、林水、资规、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必要时通知县住建、公安等部门参加。
(2)县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县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乡镇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县防指办常务副主任值班。
(5)县应急、气象、林水、资规、住建、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执行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其他县防指成员单位按县防指指令或本部门(单位)职责、预案要求加强值班。
(6)县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向县防指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县林水局根据洪水预报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水预报成果;县资源规划局每日1次向县防指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县住建局每日1次向县防指报告相关内涝信息;县交通运输局每日1次向县防指报告交通路况信息。上报信息的同时提出相关预防和处置建议,期间信息如有明显变化的,随时更新预报、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