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关于进一步做好20XX-20XX年度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
XX县关于进一步做好20XX-20XX年度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各驻正单位:
集中供热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我县今冬明春重点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合力攻坚,全身心地投入到集中供热工作中,全面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现将有关供热规定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部门分包责任制
今冬集中供热工作继续实行部门分包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担当意识,早谋划、早安排,确保供热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谁建站、谁主管,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热源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村街是本区域集中供热工作的主体,一把手是本单位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区各社区居民的供热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区各村街供热工作,由XX镇负责,其余农村区域社区居民的供热工作,由各乡镇负责;县物业办是物业公司供热工作的监管部门,对物业公司供热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成立有一把手牵头,分管副手主抓和专职人员组成的供热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换热站供热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不管,推卸责任。热源企业对已经移交接管的换热站,要行使直管站的权利,履行直管站的义务,积极做好供热设施维护,保障居民用热;对协助管理的换热站,要主动指导和配合,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转制或破产单位的换热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住户用热问题,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各单位供热工作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换热站蒸汽(循环热水)使用量统计和供热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群众正常用热。
(二)负责督导本单位换热站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公开供热服务电话和服务标准,保持全天候通讯畅通。及时排查和整改供热安全隐患,查处私接管网、偷放管道热水的窃热行为。
(三)协助换热站做好当年热费的收、缴及往年热费清欠工作。
(四)负责调处本单位供热区域的群众供热投诉,发生供热信访事件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随时妥善解决供热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供热运行管理
供热安全运行关系到供热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群众切身利益,因此,供热运行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热源企业管理
1.热源企业要千方百计多储煤,储好煤,保证热源质量。抓紧时间对供热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确保正常运转。完善供热应急预案,建立供热应急保障机制,成立供热抢修队伍,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当发生供热管网泄露时,优先进行抢修,再补办手续,确保及时快速恢复供热。
2.按照供热合同为各换热站提供优质蒸汽(循环热水)。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热和调峰。
3.积极指导协助管理的换热站规范管理和运行,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的要进行制止,并通知其主管部门进行督导整改。对不整改而造成停热和安全事故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当接到换热站抢修请求时,要组织应急队伍给予帮助,费用由协助管理的换热站承担,确保及时恢复供热。
(二)加强换热站管理
1.换热站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供热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领导是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和人员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对供热安全和用户负总责,及时解决用户诉求,调解供热纠纷,消除供热矛盾。各换热站要自觉接受热源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热源单位的工作。
2.按照供、用热双方《供热合同》确定的供热管网产权界限,各自做好供热管网维修和改造,保证安全使用。
3.根据《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测算建筑采暖用热使用量,各换热站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蒸汽量(循环热水),保证供热时间;对没有按照规定使用蒸汽量(循环热水)的,采暖结算时,将扣减财政热价补贴。
4.禁止任何形式对外租赁、承包和转包换热站。坚决杜绝弃供弃管和擅自停热现象,切实保证换热站持续稳定运行。
5.换热站要认真落实县供热主管部门下发的"换热站安全生产责任制"、"换热站供热投诉协调制度"和"换热站运行人员工作制度",将"三项制度"上墙公布,自觉接受用户监督。要做好换热站供热设备检修保养登记,热情服务,兑现服务承诺。热换站主管领导要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操作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在位,随时做好应急事件的处置和用户投诉。各换热站务必于10月31日做好试压试水,11月2日带热运行,11月10日达标供热。如遇特殊天气,县政府将适时调整供热时间,并对提前供热或延期供热期间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6.因突发故障确需停供热的,要及时通知用户,并在24小时内恢复供热;如计划检修停供热的,须报县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1天通知用户,要在12小时内恢复供热,做好用户解释工作。停热超过24小时的,要适当退还用户停热期间的热费。
(三)加强热用户管理
1.热用户要自觉遵守供热管理规定,积极主动缴纳热费,定期检查室内供热设施,及时维修改造室内老旧管网,使之保持通畅。特别是楼头楼尾或老旧建筑的住户,要采取保温措施,减少热量损耗,确保室温达标。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建设换热站或擅自增加供热面积,不得破坏供热设施,热用户不得私改室内供热管道、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等,一经发现,将按照供热管理规定严厉处罚。
3.热用户合法的供热诉求应给予支持,但不得因任何理由或借口干扰供热工作,因此影响供热的由公安机关快速处理,确保群众用热安全。供、用热双方要协商解决各种供热纠纷,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诉诸法律解决。
(四)确保供热温度
1.对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标准的节能建筑,应确保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达到20℃以上,对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标准的要尽力提高热用户室内温度。
2.根据有关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平房或单体(包括二层以上)建筑用户,建筑保温性能差,热能消耗是多层建筑的1.5倍,交纳与多层建筑面积相同的热费,很难达到同样的室温。已参加集中供热的用户要积极理解和支持,也可采取其他清洁能源采暖。换热站要尽量提高此类用户供热温度,确保用户温暖。
三、加大热费收交和清欠力度
(一)严格执行热价标准
今年居民采暖价格按照每平方米18元执行。县属各机关单位、垂直部门、驻正单位办公和商业采暖价格按县物价局部门核定的价格核算。
垂直部门和驻正单位的居民采暖蒸汽价格,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成本价核算,换热站热价补贴,由本单位和上级部门解决(已移交热源企业管理的换热站除外)。
多层居民采暖热费,按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计算;有电梯和有消防通道的,按建筑面积扣减15%公摊计算;平房和单位建筑(包括二层以上)不存在公摊面积,按建筑面积全额缴纳热费。
(二)热费交纳和清欠工作
"热是商品,用热交费",足额交纳热费是用户应尽的义务。禁止用热不交费、搭车取暖、恶意欠费、损害其他用户利益的行为。热费实行预交制度,用户要在11月10日前主动交纳热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交热费。若用户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个工作日仍未交纳的,供热方可在不损害其他用户采暖的情况下,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缴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收取。
四、加强供热信访协调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落实供热部门分包责任制,认真研判和调处供热矛盾,确保稳定供热。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掌握换热站整体供热情况,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严禁举止粗暴,激化矛盾,杜绝群访事件发生。
(二)供热投诉和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调处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换热站由其主管单位牵头;热源企业换热站由本企业牵头;各村街换热站由XX镇牵头;破产或转制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牵头,街道办配合;物业公司换热站由县物业办牵头,物业公司配合。
(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县委办、政府办或信访局接到群众供热投诉,要立即通知供热调处牵头部门或单位,由其负责调处。需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的要书面报告,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热燃气科在2天内给与协调。对调解未果的,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协调。县物业办要主动协调好物业公司工作,对发生信访事件的物业公司进行督导整改,并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程序重新选择物业公司。
五、加强供热监督管理
(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的监管,有效防止各类停供、弃供、迟供等现象发生。要加强对区域供热总体形势的研判,通过用户调查、群众来信来访、舆情分析等手段,及时协调解决供热中存在的问题。
(二)县财政局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热源企业和换热站使用蒸汽量进行监督,并核实各换热站蒸汽使用情况,以此作为财政热价补贴的依据。
(三)县综合执法局要按照省、市和县供热管理规定,有计划地对既有换热站进行规范整合,加快民用换热站由热源企业直供到户进度。大力推广和普及清洁能源供热,今后新建项目将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真正实现供热能源清洁化,供热方式市场化,供用热双方自选化,逐步减少或取消财政热价补贴,推动我县热源建设向合理化、科学化发展。
(四)各乡镇负责监督所辖区域小区的供热达标情况,及时解决群众供热投诉,发生供热信访事件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妥善解决供热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分别做好医院、养老院、学校的室温采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县综合执法局。同时,认真监督所管辖单位的供热质量,确保达标供暖。
(六)集中供热是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支持配合。发改、公安、住建、财政、城管、水务、信访、应急、市场、农业、交通、环保、物价、各乡镇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用户咨询解释,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不准推诿扯皮。各级各部门要共同做好供热质量监督,维护好供热市场秩序,打击各种破坏供热设施和违法用热行为,让群众安心用热,放心取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