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安全生产制度汇编(16项制度)(第2/3页)
XX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局安委会在年初组织由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大会,总结过去一年的安全工作,表彰先进,部署当年工作。局属各单位在局召开安全生产大会之后,应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布置工作。
第三条局安委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由局属各单位和监管企业负责人参加,分析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结本季度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季度工作。
第四条春运、"两会"、"十一"黄金周前,由局安委会组织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专题布置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局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由局属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分析研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六条规划站、运管处、客运所和汽管所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行业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召开安全例会,传达上级文件和局安全会议精神,分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布置下一阶段监管工作重点。
第七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局安委会组织单位负责人召开安全事故现场告诫会。
第八条安全会议必须有专用记录本,有专人负责记录,重要安全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简报。
XX局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的氛围,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坚持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突出主题,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第二条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要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各级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讲话、批示精神;积极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常识的普及,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安全自救、事故救援、现场应急的知识;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第三条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发放安全宣传资料;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咨询;安全逃生与急救技能现场演习、图片展览、知识竞赛、我为安全献一计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活动要有自己的特色,并能吸引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参与。
第四条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要把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起来,特别是认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找出不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以取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效果。
第五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减少身边的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XX局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结合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安监办公室负责落实平度市政府和青岛市交通运输委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负责进行考核。
第三条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责任单位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和《安全目标考核细则》进行层层分解,并结合春运、"两会"、"十?一"黄金周等安全专项目标一并逐项落实,责任到人,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目标检查;交通运输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目标运行情况,年终对目标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评分,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四条安全考核指标以每年交通运输局与局属各单位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的指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执行情况和交通运输局临时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准。
第五条安全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70-89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对全局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兑现奖惩。
XX局安全生产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及时分类归档,确保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下几项档案资料: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交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行政执法检查
四、隐患整改登记
五、专项整治方案
六、季度分析、半年、年度总结
七、安全会议记录
八、安全检查记录
九、安全学习记录
十、安全生产信息
十一、安全事故报表
十二、应急救援预案(实地演练照片)
十三、防汛、抢险救灾材料
十四、春运、黄金周文件、总结
XX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
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制度精神,进一步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建立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特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隐患的定义
第二条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组织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在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要按照单位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局安监科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监督。
四、隐患排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要组织两次以上的隐患排查。要建立健全岗位、班组、车间、工厂(公司)四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报告制度,依靠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作用,实现隐患排查的层级管理。并每月向行业监管单位报告本企业隐患排查情况。
第六条局属各单位应结合本行业特点,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每月集中组织一次。建立并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第七条局属各单位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管,每季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抽查。
五、隐患分级
第八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响的后果、严重程度、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将事故隐患分为四级:
特大隐患(一级):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一年、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
重大隐患(二级):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地(市)乃至全省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投入资金在5000万以下1000万以上的。
较大隐患(三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半年、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一般隐患(四级):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的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30天、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在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时,应按判定级别的三种要素条件(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进行判定,达到其中任意一种最严重的要素条件且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达到相应数量的即判定为相应的事故隐患级别。
六、隐患评估、报告
第十条 事故隐患的确认、辨识和危险性评估。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对监管责任范围内,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确认和分级。对事故隐患确认、分级辨识分级有困难的,由事故隐患单位按规定组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消除和解决的应写出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立即报行业监管单位、安监办,并按规定组织评估,明确隐患类型、等级、影响程度、范围,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方案,并组织上报和反馈整改监控措施。
经初步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单位应立即填制《平度市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表》,报送交通运输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同时报送市政府。
第十二条局属各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其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报告单位;
2.事故隐患的主要危害;
3.事故隐患现状;
4.现采取的防范监控措施及应急方案;
5.有关隐患的检查、检测、佐证材料;
6.消除隐患的办法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7.现隐患监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局属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要对本行业、本单位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局安监科和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七、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局属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认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最长时间不超过30天。
第十五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实行分级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特大隐患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挂牌督办;较大隐患由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一般隐患由行业监管单位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整改方案的制定。企业是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标准,限定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七条整改方案的批准。特大隐患整改方案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重大及较大隐患整改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一般隐患整改方案由辖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省属企业、市属重点工矿商贸企业隐患整改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整改督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该停的停,该关的关。
第十九条建立隐患整改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各单位和企业要加强对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登记,跟踪整改。要将事故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整改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整改验收。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管部门负责初验,初验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其他事故隐患整改结束由挂牌督办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立事故隐患定期通报制度。局安监科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八、隐患排除确认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排除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事故隐患排除确认表,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查人员签字后存档,销账。
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监管单位应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局属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对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除销账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局运输与安全管理科和行业监管单位登记备案。
九、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行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对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对举报事故隐患查处核实的,将按照市政府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不制定应急预案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监控措施或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接到《停产停业整改指令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不相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XX局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排查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把安全生产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在隐患排查、台账建立、督查整改、复查销号四个环节,明确责任,落实制度,抓好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二条隐患排查常态化。为保证及时排查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为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排查情况签字确认,如因工作不尽责、排查不细致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建立台账规范化。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台账》(具体格式由局安全生产管理科制定并下发),明确检查日期、检查人员、受检单位(或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隐患事项、整改意见(或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进度、复检情况等具体项目。
第四条督查整改责任化。为保证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建立隐患督查整改责任制度。存在隐患的单位或企业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负有行业监管职能的单位、部门是隐患督查整改的监督责任主体。各单位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每一项安全隐患要进一步明确整改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复查销号程序化。对于已经整改完毕的安全生产隐患,建立严格的销号程序:首先,由存在隐患单位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向行业监管单位、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提出复查申请,监管单位、部门接到申请后,派出复查组对安全隐患进行复查,确已整改好的,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复查完毕后制作复查验收意见书,报局安委会办公室,经局党组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同意后予以销号。对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单位或没有进行整改的,发出限期整改、停产整改通知书,强制整改。
XX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干部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扑救火灾及自救逃生技能,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如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利用交通网站、张贴图画、橱窗板报、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各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积极做好春防、"119"消防宣传日、冬防和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组织消防宣传活动不得少于2次。
第三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讲究实效。要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与消防安全大检查结合起来,特别是认真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找出不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以取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效果。
第五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领导,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通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XX局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停工、停业专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标准结合行业实际确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及监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道路运输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运管处、客运所挂牌督办;公路施工、公路养护方面能够自行整改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规划站、各交通管理所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涉及多部门、跨区域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应报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五条被挂牌的单位和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销号。
第六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工、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经营和使用。
第七条被挂牌单位重大隐患完成整改后,应向挂牌安全监管机构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取消评先资格,并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XX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消防工作科学发展,确保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不发生重特大消防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要问题。
第三条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综合工作管理目标,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将消防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到岗,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分工
局办公室加强机关大楼和出租门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并督促出租门店配备灭火器材,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规划站要加强本单位以及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落实整改到位;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客运所要加强本单位以及所监管道路客运企业、汽车站、出租车企业、城乡公交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落实整改到位;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交通管理所要加强本单位以及路政巡查中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落实整改到位;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运管处要加强本单位以及所监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驾校等运输相关单位以及货运站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落实整改到位;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