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安全生产制度汇编(16项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汇编
目录
1.XX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2.XX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6
3.XX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9
4.XX局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制度.....................11
5.XX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12
6.XX局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13
7.XX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14
8.XX局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制度.....................15
9.XX局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16
10.XX局安全生产内业资料管理制度..................17
11.XX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制度............18
12.XX局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制度.....................22
13.XX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23
14.XX局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24
15.XX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25
16.XX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26
XX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行政部门监督、行业管理机构监管、企业具体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机构,分别依法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行业和交通基本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的规定和制度等。
(三)局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局安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四)审定本局和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局安委会主任名义进行由主任或副主任带队的全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四次。
(六)审定并决定启动本局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七)每年平度市安全生产工作会、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工作会后,局安委会组织召开本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九)完成平度市委市政府、XX局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局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办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局安委会的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二)研究并提出局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
(三)组织实施对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四)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进行各类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组织督查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向局安委会报告半年和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局安委会。组织或参与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评比工作。
(七)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传达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反映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和意见,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九)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报送局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及材料
第五条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传递有关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文件。
(二)认真督查督办涉及安全目标管理的有关事项,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及提案,负责落实局领导带班和机关干部安全值班的监督检查。
(三)为开展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交通运输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后勤保障。
(四)健全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五)加强机关办公楼和出租门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并督促出租门店配备灭火器材,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配齐配强局机关和行业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七)配合局安监办督促局属各单位切实抓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八)配合局安监办做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安全技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财务科安全工作职责
(一)把安全经费纳入财务预算,设立安全专项经费科目。
(二)负责审核和划拨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第七条法制科安全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工作。
(二)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做好运政、路政执法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在交通建设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实施法律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努力提高交通行业管理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第八条市乡公路规划建设站安全工作职责
(一)在组织编制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交通基础设施、市域公共交通、区域综合运输等专项规划时,应包含行业安全的中长期规划。
(二)在负责全市市乡公路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市乡大型城建项目及配套设施交通影响评价方案、地方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工作时,同时规划和评估审核项目安全设施。
(三)负责全市市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业主及其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四)指导和协调我市市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及时排查并整治市乡公路危险路段和病害桥梁,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六)按照标准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改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七)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运管处、客运所和汽管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城乡公交企业、出租汽车企业、汽车维修企业、驾校以及客货运输场站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优化配置出租车客运及公路客货运输资源,创造良好的运输安全生产环境。在审批客运线路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时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查。
(三)认真坚持行业管理与安全管理紧密结合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三关一监督"(把好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公交和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
(四)按照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运管机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加强在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上推广应用GPS,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客货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公交场站。
(五)指导和督促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公交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场站制定和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重特大客货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对全市新、改、扩建客货运输枢纽场站进行审查,督促建设业主、施工单位依法安全生产。
第十条交通管理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市乡公路建设养护职责,把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日常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制订市乡公路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认真完成局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督查整改安全隐患。
(二)负责对全市市乡道实施路政巡查,及时制止非法占用、利用、污染、损坏、损害公路路产、侵犯路权、盗伐树木、毁坏公路绿化等行为。
(三)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对利用市乡公路及市乡公路用地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或其它损坏、污染公路等违章侵占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现象进行整治。
(四)负责市乡公路巡查中安全隐患处置、报告以及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组织市乡公路桥梁养护作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要把交通运输行业的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要根据事故的等级和有关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中是否有失误、失职、玩忽职守等情况,实事求是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因失职、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处或单处罚款。
XX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分别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局长是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监督、检查、指导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召集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或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开展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度,督导、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
(四)与下属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发布全系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指令。
(六)系统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赶赴事故现场。
第四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是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全系统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二)指导协调全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定期主持召开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各单位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四)系统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相关科(室)、站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五条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分管工作进行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制定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二)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三)部署业务工作时同时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分管业务范围工作的科(室)、站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五)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局属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局属单位负责人是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行业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发生事故时,按规定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七条局属单位的负责人具体抓好本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行业单位的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行业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五)本行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后,安排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八条局属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组织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二)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积极组织研究和协调处理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三)具体组织、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重要活动。
(四)组织、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令限期整改。
(五)检查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目标的运行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经向单位负责人请示后,安排其他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八)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XX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对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局属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重大节庆活动(春节、国庆节等)、特殊时段(全国"两会"、春运、汛期、冬季等)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力度,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交通运输企业每日要按规定做好日常安全例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
规划站和各交通管理所负责市乡公路及桥梁的安全检查及工程施工安全检查。
规划站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安全检查。
运管处负责全市危化品运输企业及车辆、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驾校的安全检查。
客运所负责全市客运企业及车辆、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
汽管所负责全市营运车辆的技术检测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重点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与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建设开展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检查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城乡公交企业等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长途客车、城乡公交、旅游包车、危货运输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加强客运站、大型物流货站、城乡公交停车场的安全监管,客运站是否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是否存在违章超载现象;危货运输车辆是否执行"七不上路"规定。
(三)检查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是否加强对市乡道路、桥梁(涵洞)的隐患排查工作,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设施;是否按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设计、承建工程;是否加对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沥青仓储、燃油储罐的安全隐患排查频度,检查"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检查方法:(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账等基础资料;(三)实地查看管理工作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四)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测鉴定;(五)检查人员对听、看、问、查的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形成评价结论、要求和意见。
第六条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重大隐患应实施停业停运整改。受检单位对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一时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接到受检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XX局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促进交通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制度。
第一条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局属各单位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形成登记备查制度。对检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确定隐患整改内容、整改意见、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能确定完成整改时间的要明确整改时限,以期达到应有的整改效果。各单位不仅要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如实登记,而且要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落实。
第二条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部位的督查。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的检查督促,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进行专项督查,确保达到隐患整改的效果。
第三条跟踪督查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制度后,在每次安全生产检查时,认真核查原安全生产隐患是否整改,整改后有无出现"反弹",安全隐患整改是否彻底,安全隐患是否真正消除,防止安全生产检查中不认真或整改中走过场、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现象。
第四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制度。凡发现对安全生产整改不力,屡次出现同一安全隐患或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酿成事故的,要坚决按照安全责任倒查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XX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高效有序地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组织机构。各单位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理顺工作关系,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条应急准备。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应急演练。各单位应认真落实预案规定,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适时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抗灾施救能力。
第四条现场指挥。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就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在组长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效果评估。事故灾难救援工作结束后,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召集参与救援的专家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对救援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经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应急预案、救援工作程序和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修订和改进。
XX局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平度市政府、市安监局关于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行业监督、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交通运输局值班室和行业管理机构报告,并在1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事故报告(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或安监办负责人负责)。
1、道路交通运输事故:道路运输企业、公交出租企业、客货运站(场)、维修企业、驾校等企业负责向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和安监办报告。
2、农村道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路桥施工和养护企业分别向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安监科和规划站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科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规定向市政府值班室(应急办)、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统计。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事故的报告登记工作。安全事故统计实行月报制度,局属各单位每月25日前向局安监科上报事故统计情况。
第四条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各职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建立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