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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博白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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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博白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效能,加强我县自然资源行业监管力度,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置在"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现根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综合治理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指导思想;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核心,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为重点;巡查预防、依法查处各种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综合治理的行业监管要求,全面推动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总体目标

以自然资源利用规划为基础,以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行业监管等各级文件要求,全面实施自然资源巡查,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的目标。通过开展执法监察巡查工作,使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业务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网络进一步健全,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自然资源违法预防机制健全、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的总目标,为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黄道志担任,副组长由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局各相关股(室)、二层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自然资源系统部门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职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李理副局长(兼)担任,副主任由冯山、阙旭荣担任,负责处理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日常事务,督促、指导各镇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

四、巡查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

(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巡查工作方案计划,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分片负责、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博白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五、巡查实施

(一)巡查责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博白县龙潭镇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有明确分工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二)巡查方式。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巡查主要采取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结合实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定期实施全面巡查。鼓励组织、聘用城乡基层和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开展巡查协查工作。

(三)发现违法。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6、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巡查程序。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2、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3、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上述应当及时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现场处置。对确认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依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

5、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6、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

(五)建立台账。按照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制定的巡查台账格式文本建立完善巡查台账,应用巡查信息系统。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巡查台账内容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现全县巡查信息互联互通。

六、巡查制止、报告和通报

(一)制止工作。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1、口头制止。巡查人员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2、书面制止。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3、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4、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报告工作。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1、零报告。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2、专项报告。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定期报告。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定期向本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自然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三)通报工作。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1、案件情况通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2、工作情况通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七、巡查考核

(一)考核办法。县局制定全县统一的巡查工作考核方案,将巡查工作纳入县局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巡查责任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包括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效果、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巡查定编定岗定员及巡查装备配备情况等。巡查效果包括巡查覆盖、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巡查信息记录情况等。

(二)考核方式。巡查工作考核,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县局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区域,予以通报批评。

(三)评比活动。县局定期组织评选、表彰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责任追究。巡查工作中,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1、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2、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4、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5、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6、按有关规定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的。

八、巡查保障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推动巡查工作。

(二)县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基层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

(三)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五)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自然资源违法线索。

(六)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七)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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