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犬只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城乡犬只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空巢"现象的加剧,作为伴侣动物的宠物犬数量急剧增加,给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城乡犬只饲养管理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犬吠扰民、恶犬伤人事件频发,规范养犬管理、保障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迫在眉睫。
一、存在问题
一是犬主安全管理意识淡薄。一些养犬人法律意识和责任心较差,对养犬管理普遍处于麻痹大意态度,认为小型犬危害不大而放任自流,对大型犬不按要求管理,仍存在遛狗不拴狗绳、不及时清理犬粪、犬只不免疫、不登记、不进行卫生检查等行为。除基层街道管委会或村委会统一组织登记免疫外,往往不会主动对自家犬进行免疫,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一些犬只养殖场为降低成本,放任犬只随意交配,导致杂种犬泛滥,犬只品系不良,一些优良温顺品质的宠物犬也因此存在生长残疾、适应力较弱、性情不稳定、极易引发伤人等问题。
二是对狂犬病防控重视不够。农村地区是犬只无序繁殖的重灾区,产生的大量匿养犬和流浪犬进一步向食物更加富集的城区迁徙,携带大量寄生病菌长期流窜与健康犬只混群,使城区犬只防疫效果难以得到保障。部分群众对狂犬病发病率和致死率位居世界之首的事实重视不够,仍有人错误认为被犬抓伤没有流血,就没必要接种狂犬病疫苗,因此轻微的皮肤抓伤或粘膜被犬唾液污染现象不被重视,耽误最佳治疗期。有些养犬户未能定期对犬类进行免疫接种,导致狂犬病及其它传染性疾病患病率得以增加,既威胁犬类身体健康,又影响人体安全。
三是联动执法监管合力不强。养犬管理的职能大多分散在公安、畜牧兽医、疾控中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各部门往往没有明确的管理职能,使得犬类管理工作经常相互推诿,遇到一个违法主体存在多种违法行为时,移交处理存在一定困难,最终成为"踢皮球"式管理,齐抓共管合力发挥不够。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机构,在农村地区大多没有养犬管理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农村基层养犬管理的实际执行机构多是街道管委会或村委会,由于其缺乏相关专业资质和执法资质,在管理中仅是以教育劝导为主,其对养犬管理执法缺乏刚性处罚依据和强制性措施,造成监管上的被动,无法保证登记的覆盖面和免疫质量,一些规范养犬的规定并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农村养犬立法立规滞后。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关于养犬的专门立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相关条款的规定。农村养犬法律依据完善更新缓慢,各地人大每年的立法总数有限且修改本地区的法规往往需要数个3-5年的调查修正周期,现行养犬的专门立法主要是各地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养犬管理条例,虽然有的县区也相应制定了养犬管理办法等制度,但制定的地方性养犬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城区,对农村地区也仅限于登记注册和定期免疫,缺乏对农村地区的养犬行为规范和强制措施,农村地区养犬的专门立法的出台不容乐观。
二、对策建议
一要强化文明养犬宣传。犬吠扰民、恶犬伤人等管理问题,背后反应的是人的意识问题。公安、城市执法、市场监管、畜牧兽医、卫健、村(社区)等相关单位要加大对养犬法律法规、科学养犬技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信、电视、广播等新媒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等方式,教育引导群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增强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对小区等相对封闭的环境及中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可以通过开展有奖知识问答、有奖征集文明养犬标语、视频、文明养犬人评选等形式充分调动市民文明养犬的积极性,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切实规范养犬行为。
二要科学实施强制免疫。政府部门要将狂犬病疫苗接种纳入强制免疫计划,加大资金和项目投入,建立县、乡、村三级疫情及免疫计划上报制度,定期进行统计报告,及时监测掌握疫情动态,保证犬只免疫实现全覆盖。研究制定犬免疫操作技术规范,邀请技术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切实提高免疫操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犬只科学饲养管理,提倡优良品系和血统的健康犬只繁育,减少畸形、病弱犬只。严格执行检疫、防疫、消毒、隔离和处理病死犬等综合性防控措施,提高犬体抗病力。畜牧兽医部门可通过签发狂犬疫苗接种证书和犬只登记卡,实行犬只身份认证,提醒群众犬只已注射疫苗,减少给群众带来的恐慌。
三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明确畜牧兽医、疾控中心、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街道(社区)等部门的职责职能,成立由主要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组成专门犬类管理机构,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摸排汇总出辖区内犬只外遛聚集时间段与地点,有针对性的加大集中巡查和执法力度,对野犬、狂犬进行捕杀和及时处理,对偷窃贩卖犬只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真正形成执法合力。充分发挥居委会、社区组织、小区物业、小动物保护协会等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对违规养犬行为及时劝导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四要健全完善制度规定。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区的《养犬管理办法》,并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明确犬类管理应从审批、监管、防疫、执法、死犬处理、限养范围等多个环节入手,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将农村养犬制度化、规范化,鼓励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明确养犬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每年携带犬牌证和犬只到免疫点接受验审和免疫接种,犬只免疫证和免疫牌遗失或损毁的,携犬至原发证、发牌点办理补证、补牌手续;犬只更换、丢失、死亡、转让或赠予他人的,饲养人要办理犬只变更或注销手续;严禁城镇限养区内养殖任何烈性犬,加大对遛狗不栓绳、严重扰民伤人等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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