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江苏"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妇女权益是公民权益的基本内容,是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障水平反映着以人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程度,更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根本标志。2015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发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讲话提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这为我们理解妇女权益保障的价值意义、目标方向提供了指引。根据江苏省委提出的建设妇女事业发展先行区、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以及妇联工作创新发展实践区的"三区"建设要求,我们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理论、妇女权益理论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理论等,结合江苏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实践进行了理论分析,厘清了"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的内涵,提出了建设路径,设计了可测量的建设指标体系。
一、"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建设的理论分析
自北京'95世妇会上男女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国策以来,妇女权益保障成为备受政界、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主题。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妇女维权的理论基础与影响因素、中国的法律政策及其效益、国际现状与经验以及维权实践问题等方面。基于上述研究成果提供的理论支持和思路启示,"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建设研究分析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必要性、责任与资源,并结合省情、妇情、江苏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实情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创新。
1.妇女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妇女权益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在国际上,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在我国,妇女权益纳入国家法律体系。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妇女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财产、人身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而且其特殊权利的保护作为国家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党和政府把男女平等确立为基本国策,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制定和实施法律政策,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但是,受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群体发展差距凸显的影响,妇女权益问题依然较为突出,保护妇女权益势在必行。特别是农村、流动留守、外来务工、离婚、受家暴、待业、空巢老年女性等,在就业、土地、财产继承、参政、家庭暴力、性骚扰、生育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尤其值得关注。
2.妇女权益保障的责任
从社会系统视角来分析,妇女权益保障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妇联组织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党委政府、妇联组织和全社会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责任。1)党委政府承担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政府保障妇女权益的责任:第一,明确政府是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责任主体。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61个条文中,直接或间接规定政府职责的有40多个条文。第二,明确要求政府必须为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强调政府应当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救济和保障。2)妇联组织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基本职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指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切实履行代表维护职能,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健全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全国妇联章程规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在国家立法和宏观决策过程中,妇联是妇女利益的代表者;在以政府为主体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妇联是积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妇联是坚定的维护者。3)全社会担负维护妇女权益的共同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既是政府法律政策执行的成果,也反映出社会文明进步的水平。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女权益维护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政府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联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的保障行动,也都离不开整个社会的积极配合和良性互动。因此,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责任。
3.妇女权益保障的资源
保障妇女权益的资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法律、政策、制度、机制等。第一,妇女权益的平等保障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义,得到多种国际公约的明确规定和认可。《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千年宣言》等主要国际公约,对推动中国妇女权益保护事业发挥了重大推动作用。第二,法律是规定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重要载体,也是维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武器。当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基本准则,由劳动法、选举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组成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在执法层面,我国形成了国家发展纲要、地方发展规划和政府各部门实施方案相配套,全国性目标和地方性目标相补充,终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妇女发展目标体系,该体系成为了妇女权益保障目标任务行政主流化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第三,公共政策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途径。我国把男女平等确立为基本国策,提出了在各个社会领域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原则的要求,但仍需构建促进妇女权益的公共政策体系。第四,制度是维护妇女权益的根本手段。纠正传统性别模式、维护妇女权益最根本的是要靠制度。第五,科学的维权机制是妇女保障权益的关键。其核心内容包括妇女权益的确认机制、实现机制和救济机制。
二、江苏"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建设的现实分析
在江苏"两个率先"进程中,江苏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为建设"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江苏基本现代化进程对妇女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机遇和要求,"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建设势在必行。
1.有利条件和工作基础
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妇女权益保障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党委、政府逐步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积极贯彻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认真实施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江苏修订了《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县以上制定涉及妇女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达200多件,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在完善。运用实事项目推动解决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促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普惠妇女。监测评估结果显示,江苏妇女权益保障的大部分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有的指标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江苏创设并实施了推动性别平等纳入决策主流的咨询评估机制、畅通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妇女议事制度、促进家庭平安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受家暴妇女的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和保障农村妇女平等受益的土地权益维护机制,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委领导的重要批示,得到全国妇联的认可推介。江苏妇女维权工作及其经验是建设"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的工作基础。
2.江苏基本现代化的要求
江苏的基本现代化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共同富裕、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进程,这对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展提出了新要求。首先,基本现代化内涵要求男女平等享有各项权益。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主要内涵是: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提升、发展协调性可持续性显著提升、社会文明和谐程度显著提升,这些内容都内在地包含了男女两性平等与和谐发展、在美好江苏建设中共建共享的要求。其次,现代化成果全民共享要求关注女性权益。坚持以人为本,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江苏基本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之一。坚持以人为本,是坚持以男性和女性在内的全体人民为本。让人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是包括男性和女性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成果共享,妇女权益保护程度应该与现代化建设水平相适应。再次,现代化进程的民主化法治化要求依法维护妇女权益。民主法治是江苏基本现代化的主要内涵之一。妇女权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维护妇女权益是现代化进程中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最后,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关注弱势群体民生问题。社会和谐进步是江苏基本现代化中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关注弱势群体妇女的民生问题,切实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是江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内容。
3.妇女维权的现实需要
江苏省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10年来江苏女性社会地位取得了显著提升,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妇女权益问题仍然突出。一是女性健康权益保障需加强。3年内妇女做过全面身体检查的城乡比例分别为67.8%和36.2%;做过妇科检查的城乡比例分别为67.9%和59.4%,且城乡和地区差异明显。32.1%的女性受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困扰,大大高于男性。二是女性在业率降低,两性劳动收入差距较大。18-55岁女性的在业率为77.2%,低于男性15.0个百分点。在业女性2009年的个人劳动收入均值占在业男性的55.3%,男女个人劳动收入差距大于全国。女性参与培训进修比例也低于男性。三是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突出。江苏农村女性没有土地的比例扩大,2010年30.4%的没有自己名下的土地,比男性高7.4个百分点。女性因婚姻变动失去土地的比例比男性高18.8个百分点。四是女性政治参与水平有待提高。仅有2.2%的女性担任过科级及以上领导或负责人,比男性低8.8个百分点。高层人才所在单位一把手为男性的占75.7%。女性民主参与水平也处于较低层次。五是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社会生活中女性仍然遭遇各类性别歧视,家庭生育行为存在明显性别偏好,传统性别观念有所回潮。
三、江苏"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的探索性构建
1.内涵目标
"妇女权益保障"是我国人权法律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保妇女享有政治、文化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示范区"是树立典型提供学习的地区。"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是指江苏积极探索新的机制、方法和手段,在妇女权益维护工作上创造出可复制的先进经验,成为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作样板区,到2020年江苏妇女权益保障水平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妇女基本权益指标在全国领先,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江苏模式"。
2.推进路径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我们对江苏"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的建设路径作出如下设计:一是健全源头维权的机制体系。针对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家庭中平等权利的保护需求,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加大对保障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省人大要开展对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检查。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代言作用,为妇女权益的源头维护打牢根基。二是大力推动社会化维权。妇女维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为此需要创新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大格局。有关单位要定期开展针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执法检查,法院系统要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促进国策宣传的主流化,特别是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三是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妇联在妇女维权中的作用。加大力度开展妇女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法治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妇女普法宣教工作经费得到根本保障;创新工作思路,探索完善妇女普法宣传服务新机制,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提升妇女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妇联信访维权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做好信访工作。
3.指标设置
根据江苏妇女权益保障的工作状况和省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对比全国相关省市维权工作的先进经验,设置"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建设8个指标,即针对妇女突出问题法规政策立改废年均件数、年均开展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次数、年均提交与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提案建议的数量、人大与政府各部门开展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有关的执法检查、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率、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课程纳入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比例、信访维权中心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的比例、每年开展的妇女权益普法专题宣传活动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