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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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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调研报告

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需要将自己的登记事项等信息在网上报送并公示。这一新制度为新时期政府部门加强企业事后监管、促进企业自律、提升企业诚信意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从目前基层开展企业年报工作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年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高。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施以来,很多企业只知道年检取消,并不知道还需要主动申报年报内容。在实际的工作中,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主动参与年报的积极性并不高。多次打电话告知后,仍有大部分业户未及时年报。造成这样一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经营者不重视年报,认为年报与否无关紧要,即使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对自身影响不大,所以积极性不高;即使有些企业已经年报了,但是因为担心年报填报的公示信息影响自身其它事项,或是为了完成任务,存在胡乱填报,虚报信息的现象,导致了年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高。

(二)微小企业年报率低。因不同于原来的纸质版年检,新年报制度要求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操作,这要求经营者要有一定的电脑操作基础。但一些小微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其规模普遍较小,很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经营者文化程度低,系统报送不会操作,特别是一些年龄大的经营业户,硬件条件和自身条件限制等多种原因,导致很多不会积极参加年报。经常存在这样的现象:工作人员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后,很多经营者反映不会电脑操作。

(三)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在乡镇一级利用率低。虽然网上年报方便了大家查阅企业相关信息,但实际情况是在农村地区很多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地处偏远,条件落后,加之经营者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并不能熟练操作电脑。他们在同其他企业进行交易时无法查看对方的网上年报,也不知道对方企业是否合法经营,这就使他们的交易增加了风险。

(四)配套信用约束制度建设滞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未报送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设定的信用惩戒力度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制度的正确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信用惩戒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不完善,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限制或禁入规定的操作性不强。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分散在各个部门,部门之间未能形成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

二、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知晓率。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一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共场所LED显示屏等媒介大力宣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让经营者更深入了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操作方法。二是通过日常抽查进企业等方式主动上门宣传,促使经营者转变观念,引起重视,顺利推进年报工作。三是通过召集企业负责人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知识培训会的方式,积极宣传年检改年报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改革动态,正确填报并公示信用信息。

(二)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是全社会的共享,不能单是某个部门或者各执法部门、金融机构的事情,只有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才能变部门监管为全社会的监管,社会评价体系才能建立,对企业的引导、警示作用才能够发挥作用。应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协作的综合平台。将政府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企业的处罚信息、金融部门对企业的信贷情况信息、税收征管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信息、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投诉情况信息统一反映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推进各单位、各部门的业务系统间的数据关联和功能整合,从而逐步形成横向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真正实现全社会共同监督和"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三)扎实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严格依照抽查工作流程,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详细检查,提高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质量。同时,注重抽查结果运用。抽查结束后,及时将企业抽查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据抽查结果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充分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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