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党建文稿-39篇(第24/36页)
《条例》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纪委监委和本级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领导管辖范围内机关纪委等纪检机构的工作。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执纪的九项职责,如: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重点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经常、及时地向派出机关报告情况和问题;加强对驻在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其履行监督责任;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条例》充分运用派驻机构的改革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四、明确主要任务,强化正风肃纪反腐的使命担当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四章主要任务的主要内容,分四个方面来学习。
(一)维护党的根本大法
《条例》细化了纪委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任务,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按照《条例》要求,纪委监察战线要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二)检查大政方针执行情况
《条例》要求党的各级纪检委,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按照《条例》要求,纪委监察战线要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丰富纪委协助党委任务的内涵
《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并提出八项协助任务。
一是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三是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四是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是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六是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七是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是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这八项协助任务,从制定规划计划、推动主体责任制度执行、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协助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到参与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都是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另外,《条例》明确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任务,规定: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条例》完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任务。《条例》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功经验,确立"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要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具体来说,就是"三不",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是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
二是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三是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纪检监察战线要加快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质量和水平。
《条例》强调发挥纪检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五、细化工作职责,促进纪律检查权正确有效行使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五章工作职责的主要内容,分五个方面来学习。
《条例》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经常性工作细化为九项具体职责,即: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条例》对这九项具体职责逐项作出规定,构建起包括纪委主要职责和具体职责的"1+9"职责体系,为正确行使纪律检查权提供了依据。
(一)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2015年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的;2016年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首次将"四种形态"写进中纪委工作报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可见,"四种形态"从提出到实践,再到制度化规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
2018年-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人数分别是173.7万人次、184.9万人次、195.4万人次,人数不断增加,反映出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四种形态"运用更加成熟。"四种形态"首先是要用好第一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10.4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人次的63.6%;2019年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24.6万人次,占比67.4%;2020年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33万人次,占比68.1%。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次和占比的逐年提升,说明纪检监察机关抓住红脸出汗这个关键,看见苗头就提醒,听见反映就过问,存在问题就处理,切实把监督挺在了前面。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7.1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人次的3.6%;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8万人次,占比3.5%,体现出纪检监察机关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坚决态度,把惩治腐败作为有效监督的强大后盾。
结合新的实践,《条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运用每一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和衔接规则。具体来看,一是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是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是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是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面对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等情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要精准有效的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二)完善监督的内容方式
完善监督的内容方式主要是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基层监督。
第一,强化政治监督。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下情况:
一是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是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
三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四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担当作为的情况。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第二,加强日常监督。《条例》列举了几种日常监督方式,即: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第三,开展专项监督。《条例》提出四种专项监督情况,一是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二是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三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四是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加强基层监督。《条例》要求,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发挥纪检监察、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细化纪律审查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党章第四十六条关于"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的内涵外延,使纪检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更加清晰。《条例》界定了什么是比较重要或者特别重要的案件: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条例》明确,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四)进一步明确纪律处分的程序
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条例》增加了一个前置条件"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条例》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特殊情况"是: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等。
(五)把纪律检查建议纳入纪委工作职责
总结近年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实践经验,《条例》规定,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推动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打造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完整履职链条。
六、加强自身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七章队伍建设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分三个方面来学习。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实践表明,纪检监察权是把双刃剑。权力多大,风险就多大,信任不能代替监督。201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谁来监督纪委"后,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2014年3月,中纪委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门负责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目前,全国省级和地市级纪委监委都设立了干部监督室,建立健全相对独立、职能完整、覆盖系统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2019年1月,中办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中纪委的工作规则上升为党中央的党内法规。2020年,中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中央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果断清除纪检监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从最近披露的案例看,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充当"内鬼",在配合中纪委国家监委核查某中管干部有关问题期间,多次泄露组织调查情况和重要案情,把中央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核查重点泄露给被反映人。同时,干扰审查调查工作,泄露中央巡视移交线索处置情况,违规干预、插手违纪违法案件查处,跑风漏气,对抗组织审查。邱大明贪污受贿3594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10.1万余人次,其中立案1.3万余件,处分1.4万余人,移送司法机关500余人。2021年1月-11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2.4万余人次,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600余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90余人。这些数据,一方面彰显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坚决和勇气果断清除纪检监察队伍中的"内鬼"的显著成效,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实际行动落实"谁来监督纪委"取得的重大进展。另一方面也表明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纪检监察队伍仍然任重道远。
(一)强调带头加强党的建设
《条例》要求各级纪委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注重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条例》强调: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三)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
《条例》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条例》规定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最后,用三句话来概括今天的内容。
《条例》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工作的经验,把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纪委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等重要成果制度化,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条例》立足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任务职责、工作原则,突出强化政治监督,使监督融入"十四五"建设和国家治理之中,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纪律保障。
《条例》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对纪委的机构设置、组织运行、履职要求、自我监督作出具体规范,加强纪检工作的组织制度保障,确保各级纪检机关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
徐祥临: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学习贯彻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两会精神
2022-03-24
学习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过程中,再次研读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我有一个切身感受,就是内容比较实。这主要体现在:第一,篇幅较短,文件全篇只有万余字;第二,问题聚焦,文件特别重视粮食安全、农田建设、防止规模性返贫等问题,而这些也是全国两会所关注的问题;第三,措施过硬,比如文件在"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中提出"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这在过去是没有过的。
要学习贯彻好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两会关于乡村振兴方面的要求部署,就必须深刻领会文件开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句话。那么接下来,围绕这句话,我们展开七个问题。
一、学懂弄通乡村振兴的顶层设计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已经明确了乡村振兴的顶层设计,各地要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方案。这就是说,各地区各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要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乡村振兴战略的顶层设计学懂弄通。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三农"工作时强调,"'三农'工作领域的领导干部要抓紧提高'三农'工作本领。"也就是说,"三农"工作领导干部只有学懂弄通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顶层设计,才能迅速提高"三农"工作本领。
那么,怎么才能把乡村振兴的顶层设计学懂弄通?这里,我给大家推荐一些学习资料,包括四篇重要讲话,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乡村振兴的重要讲话,主要是2013年12月23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7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9月21日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另外,两部专著,一是《摆脱贫困》,该书收录了习近平总书记担任中共宁德地委书记期间就闽东地区脱贫致富、加快发展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文章;二是《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1998年-2002年攻读清华大学在职博士的博士论文。
这些学习资料大体上能反映习近平总书记对于现阶段我国"三农"工作的基本脉络,也就是围绕"三农"工作,提出问题、分析原因、解决落实。这里,还要特别注意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两个月后,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乡村振兴战略作了全面解读。所以,我们要多加研读这篇重要讲话。
我认为,乡村振兴顶层设计的基本理念,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这是乡村振兴的道路问题、旗帜问题。刚才,我们谈到的要特别注意的那篇讲话,《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收录了其中部分内容,并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为题。"十四五"规划纲要"第七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开篇第一句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也就是说,乡村振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振兴,我们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来解决现阶段中国"三农"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所以,我们一定要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来把握乡村振兴的顶层设计。
我认为,乡村振兴顶层设计的精髓,就是城乡融合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城乡融合发展继承并发展了党的十八大之前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方针,要求"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总体要求,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可以说,这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具体体现。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两会代表团审议时对乡村振兴战略作出指示: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那么,如何理解这"五个振兴",特别是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为领导干部,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要以"五个振兴"为抓手,最重要的就是抓组织振兴。对于领导干部而言,组织振兴在"五个振兴"中起统领作用,是党发挥领导作用的着力点,是农民成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制度保障。
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必须深化改革。改革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法宝,要解放思想,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破除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藩篱,推动农村发展不断向纵深推进,让农村资源要素活化起来,让广大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迸发出来,让全社会支农助农兴农力量汇聚起来。特别是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改革,彻底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虚化弱化边缘化问题,形成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简单地说,就是把农民调动起来,为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而不懈努力。
二、粮食及重要农产品安全必须保障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都特别强调粮食及重要农产品安全问题。自古以来,我国就重视粮食问题,曾有"民以食为天"之名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党的历代中央领导集体更是高度重视粮食问题。邓小平同志曾说,"不管天下发生什么事,只要人民吃饱肚子,一切就好办了。"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粮食问题,不仅中国重视,而且更是全球重要议题。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曾说,"谁控制了食物谁就控制了全人类。"由此可见,粮食的重要性。所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
我国粮食及农产品生产主要涉及两方面因素,一是自然因素,二是人为因素。现代农业生产主要取决于人为因素,而这也是我们重点考察的对象。人为因素,包括:一是生产资料供应,主要体现在种子、化肥、农药、机械等;二是土地质量,这里讲的土地主要是经过人为改造的,如草地、水域、棚圈等;三是农民积极性,涉及农产品价格、社会化服务等;四是仓储物流,粮食及农产品流通问题;五是世界贸易,粮食及农产品进出口问题。其中,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仍然是最大制约因素。因此,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为稳定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这是以前没有过的。
三、以农田为重点加强现代农业基础支撑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粮食生产的主要载体。所以,保护耕地就是保护粮食。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并明确:"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注意,"终身追责"是非常严厉的。
同时,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阶段性任务",并要求:"多渠道增加投入,2022年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累计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亿亩。"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所以为了保障我国粮食及重要农产品安全,必须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这也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那么,如何做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这需要高标准的投入,也就是加大投入,比如农村劳动力、现代农业机械、自动化技术。这里需要更多体制机制上的创新。
四、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这是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的一个重点。2021年,我们如期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向共同富裕迈出了坚实一步。但这一步并不是全部。从现实来看,一些贫困地区仍然存在规模性返贫风险。究其原因,一方面受自然条件影响,另一方面是最为主要的,农民脱贫的内生动力不足。我们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就要调动脱贫人口的生产积极性,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使脱贫地区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