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党建文稿-39篇(第23/36页)
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实现。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世界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力保障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通过公布立法规划,加快立法步伐,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利于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除全国人大外,政府依法行政时也要制定大量行政法规。
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法律的"立改废释纂"仍在不断进行。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我国法治建设起着重要作用。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
第三,根据宪法制度和宪法精神处理国家重大问题。这里我主要讲两个问题。
一是正确处理改革与宪法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往在改革中可能出现过,先推进改革,再通过修宪或修法的方式解决其合宪性问题。有人称之为"良性违宪"。那么,如何处理改革和宪法的关系?就是要做到重大改革于宪、于法有据。2018年修宪,吸收和反映了改革成果,并为未来的改革指明方向。
二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改革要在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的指引下进行。立法也要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如果来不及立法怎么办?通常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通过授权来解决改革于法有据的问题。现在每一项重大改革,都是经过授权的。
第四,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当时我国重要的政治决断,我们要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国家统一的问题。当时国内局势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无法通过一次政治决断架构出完整的国家体制,于是通过授权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解决国家历史遗留问题。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依据宪法和基本法,我国将"一国两制"变成了现实。一方面,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权;另一方面,特别行政区也要保障国家的主权安全和核心利益。
第五,推动开展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方面。与西方不同,中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但是长期以来,宪法条文在实践中的实效性较差。怎样真正把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把宪法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是践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碰到的重大问题。
2018年修宪时,将原来的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依法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设法规备案审查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将所有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这样就把审查纳入到媒体、社会、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加强宪法的监督。
第六,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2014年,我国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以此带动全民学习宪法、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监督宪法实施。很多学校会组织学生学宪法、讲宪法、开展宪法知识竞赛,国家机关会举办宪法相关讲座,社会媒体会通过多种方式传播宪法。2018年开始举办宪法宣传周活动,有力加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对宪法的实施和监督起到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在实践中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人说,千百次的普法都不如一次对违宪、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影响更大。这里分享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中国宪法的自信。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的是中国宪法。一种错误认知是把西方的宪政与中国的宪法治理实施进行比较,并得出西方宪法优于中国宪法或要让西方宪法引领中国宪法的结论。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宪法是根据本国国情来制定的。所以,用别国宪法指导本国宪法的实施是错误的。虽然西方宪法有自己的特点,但最大的问题是中国与西方的国体和政体是完全不一样的。
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这个国家的主人。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就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保障社会主义制度长治久安的根基,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我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府一委两院"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要在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所以,不能用西方的宪政来质疑我们的制度,要增强中国宪法的自信。
第二,要将宪法精神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全过程中。理解和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理清党和国家、党和宪法的关系。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遵循。
有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党是一个组织,法是一个规则,组织和规则之间不能进行比较。"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但仍然要解决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政党和宪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一是坚持党领导立法。以党的总规矩和国家根本法作出规定,有利于增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认识,有利于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有利于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统一、政治上团结、行动上一致。二是坚持党保证执法。党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以及党的各级政法委机构的工作领导、监督和促进执法、司法部门严格执法。三是坚持党支持司法。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四是坚持党带头守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党自己作出的重要承诺。权由法定、权依法使,要把党的领导纳入法治轨道。
第三,进一步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保障宪法实施,不能只关注于组织或个人,更要看执政党执行宪法的能力和决心。
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比如,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解释制度,完善备案审查的体制机制,通过个案推动制度创新,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个案解释,让人民感受到宪法的阳光和气质。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并系统阐述的"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从政治方向上谈。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从核心内容上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重要抓手。具体操作层面上,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能帮助大家从理论层面上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内容。谢谢大家。
殷庆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2-03-31
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条例》共八章59条,分为三个板块。其中,第一板块就是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就是第二至第七章,是《条例》的主体部分,规定了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和运行、主要任务、工作职责、派驻派出机构、队伍建设和监督;第三板块就是第八章附则。
下面,围绕《条例》的主要内容,汇报六个问题。
一、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是《条例》最鲜明的特征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分四个方面来学习。
(一)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党内法规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第一章总则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的根本大法党章专设"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体现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恰是风华正茂,在此时制定《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党内法规。
(二)指导思想
2018年1月5日,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我们党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在新时代,我们党必须以党的自我革命来推动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
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全面从严治党,严惩腐败,打出一套自我革命的"组合拳"。特别是党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形成一整套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
从2012年12月到2021年5月,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392人、厅局级干部2.2万人、县处级干部17万余人、乡科级干部61.6万人。党的十九大以来,被执纪审查的中管干部:2018年23名;2019年20名;2020年18名;2021年25名,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人数最多的一年。被中纪委通报执纪审查的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2018年15人;2019年62人;2020年49人;2021年93名,也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人数最多的一年。近年来,在持续反腐、高压反腐的形势下,主动投案的领导干部越来越多,说明党中央的反腐败威慑力正在显现,已经对腐败官员产生心理上的震慑,在党纪国法面前,腐败官员已经无路可退,同时也说明制度反腐的"笼子"越来越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纠正不正之风,推动政治生态不断好转,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2020年7月,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阿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发布了一份题为《理解中国共产党韧性:中国民意长期调查》的报告。报告显示,整体而言,政府等级越高,民众满意度越高。2016年,中国民众对中央政府的满意度高达93.1%,其他三级政府的民众满意度均超过70%。从报告成果来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稳固,韧性源于民众的广泛支持。中国民众对中国政府满意率比过去几十年任何时候都高,普遍认为中国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效率超过以往任何时候。
2022年1月1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自我革命关键要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现在,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全党同志要永葆自我革命精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决不能滋生已经严到位的厌倦情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一刻也不能放松,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坚韧和执着,继续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我们党的各级纪委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三)政治定位
《条例》对于纪委的政治定位,主要是"三个明确"。
第一,明确纪委的政治定位。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指出,党的各级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这是对纪委政治定位内涵的丰富和发展。
第二,明确纪委的主要任务。《条例》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明确纪委的政治责任。在明确纪委主要任务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那么,《条例》为什么把"两个维护"作为各级纪委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从实践上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及时清除了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政治隐患,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
从理论上看,旗帜鲜明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党的政治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摆在首位,明确提出"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形成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宝贵经验,是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形成的共同意志,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从纪委机关的性质看,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7月9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机关的意识。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分工不同,但都不是单纯的业务机关。"各级纪委首先是党的政治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其根本职责使命就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因此,各级纪委更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捍卫"两个确立",深入践行"两个维护",做到忠诚、履职、尽责。
(四)工作原则
我们党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制定了一系列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保证了纪检、监察权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有效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条例》明确了各级纪委必须遵循的六项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是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是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这六项工作原则,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章关于纪委的基本要求具体化,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和制度保障。
二、完善领导体制,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二章领导体制的主要内容,分三个方面来学习。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我们党百年奋斗十条历史经验的第一条,强调"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根本目的都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牢牢把握这一根本目的,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列为纪委六项工作原则中的首位,并在领导体制、运行方式、工作机制等规定中予以具体化、程序化。
(一)强调中央纪委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条例》在党章关于"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为确保中央纪委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条例》要求,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二)强调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1982年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并作出"两个为主"的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双重领导体制""两个为主",进行了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第一,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党委是起领导核心作用的,各方面都应该自觉向党委报告重大工作和重大情况,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尽心尽力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为了保证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二,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同时在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条例》作了以下八条规定,即:
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
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
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
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
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以上八条规定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从体制上解决了过去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的问题,有利于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三)纪委监委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中央制定监察法,组建四级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赋予了更重的职责,奠定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梁八柱。《条例》总结提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这有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
三、全面规范各级纪委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三章产生和运行、第六章派驻派出机构的主要内容,分四个方面来学习。
随着纪检工作的深化发展,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纪委组织法规,规范各级纪委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都把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作为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重点任务。《条例》第三章对各级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全面规范,建立健全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填补了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
(一)规范各级纪委的产生
《条例》分别对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的产生方式、领导机构的选举及批准权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提出要求:"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明确在下级党代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
(二)规范各级纪委的运行方式和议事规则
《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以对中央纪委的规范为统领,既注重系统内部协调,又充分考虑不同层级纪委特点,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各级纪委全会、常委会的职权、决策程序等制度,又对基层纪委作了务实灵活的规定。
比如,《条例》规定:基层党委是设立纪委,还是纪检委员,由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中纪委常委会一般定期召开,基层纪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基层纪委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
(三)规范纪委委员的管理
《条例》对纪委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以及辞职、免职、自动终止职务等作出规定。比如,《条例》规定: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条例》作这样的规定,保证未在纪检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纪委委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
(四)明确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工作基本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纪检组是我们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既有"派"的权威又有"驻"的优势,能够有效解决拉不下脸,抹不开面子的问题,充分发挥"探头"的作用,增强监督实效。比如,根据党中央推进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要求,《条例》明确,各级纪委监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也就是说,在向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同时,还可以向国企、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