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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全套机关制度汇编(第10/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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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明确债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定期核对、清理。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债权,由局党组会研究处理方案按规定报批。严禁个人因私借款。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配置等,严格按照《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资产处置和财务核销应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分别报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局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账实差异按规定进行处理,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做到账卡、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及系统报表填报工作,负责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建立单个固定资产台账,登记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购置时间、原值、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等,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个人领用资产,尤其是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便携式资产的管理,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财务部门负责账务处理,资产部门负责资产处理。个人工作岗位内部变动应当办理资产领用、保管、使用等变更手续;退休或调离本单位的,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更新配备资产的,必须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第六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立负债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控制负债规模。严禁各单位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未经政府批准,各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

第三十二条各类应付款项必须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各类应缴款项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章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保专项经费是指用于支持医保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医保项目工作专项经费及其他医保专项经费。

第三十四条补助市县的医保专项经费,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上报市财政,由市财政下达资金。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各医保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使用专项经费。严禁虚列支出、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严禁挤占挪用。医保专项经费列支时应附相关明细预算、合同、发票等。

第三十六条属于基建项目的医保专项经费管理,按基本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每月10日前向局领导报送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表。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按要求向省医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政府财务报告等。

第九章会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会计机构负责人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并服务于单位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人的分工和职责,并形成相互制约机制。会计人员任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下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办会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的意见,任免决定应报上一级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局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按要求每年年终向市审计局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全面反映当年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

第四十六条局财务部门应每年对局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和财务检查工作。内部审计和财务检查应形成报告,着重分析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意见。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局直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局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医保局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医保局机关日常报销业务有关规定及流程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规范财务支出流程,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对部分公用经费开支事项的报销范围及报销流程做出如下规定。

一、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号)规定。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车运行维修、燃油费、其他交通费等17种结算目录,规定为公务卡结算强制使用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过路过桥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此之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局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报销。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财料。不能使用公务卡的消费支出,原则上限定金额在1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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