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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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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三十三条项目变更造价。

项目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且金额5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增加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招投标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并签订补充合同;限额以下的项目变更造价,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竣工结算。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和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开展工程自检并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由村级组织村两委、项目监督小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须进行造价结算审计(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五条工程款项支付。

工程项目资金付款方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工程款项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正式税务发票;(2)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协议)书;(3)验收合格报告(参加人员签字);(4)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书;(5)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记录、各代表同意签字等资料;(6)追加工程联系单及补充合同;(7)工程款支付证书(由监理单位出具)。合同填写要规范:工程合同计划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合同签订日期、开工报告、竣工时间必填。

第六章集体产权交易

第三十六条产权交易标的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业承包经营、资产租赁、物资采购、服务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和区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处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100万元之间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后,鼓励进入乡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预算0.3万元(含)-5万元的物资、服务采购,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采取公开招投标、询价比价、自行采购(需经乡招标办审批)等形式,由村级组织采购;预算5万元(含)-10万元的物资、服务采购,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由村级组织招投标;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采购,须经党员会议审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进入乡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

第三十七条书面合同签订。

产权交易完成后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新签合同须经乡"三资"会计代理机构鉴证盖章,村、乡各留存一份。农村集体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资产产权租赁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农村土地、森林、林木等经营权流转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执行。建议租期三年以上的合同约定租金上浮比例。

第三十八条合同款兑现。

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按合同要求逐期清缴,到期合同及时做好续包工作。

第七章重大事项决策

第三十九条村级重大事项范围。

主要包括:(一)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修订;(三)村级财务预决算、大额集体资金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金出借;(四)道路、桥梁、水利等村级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五)集体资产处置,包括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处置,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六)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村级收益分配,村安置房分配、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人员的确定;(八)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九)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村级重大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五议"指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两公开"指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

对需要审批的村级重大事项,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的,乡不予审批,所涉及项目资金不予拨付。

第八章集体用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村级误工标准。

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村干部在村级公务活动中,不得从村集体领取各类补贴(含劳务误工)。其他村干部从事村集体事务及村民从事劳务的误工工资标准,由各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确定,并报乡"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备案。村干部享受固定工资的,不再享受各类误工补贴。严禁以任何原因、任何形式代替享受固定工资的村干部值班领取误工补贴,村干部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

第四十二条建立村级用工库。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村级用工(普工)库,用工库通过个人报名、村级审核后组成,原则上用工库名单每年调整一次,报名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并胜任本职工作,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或长期居住本村人员优先。用工库人员确定后,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四十三条建立用工登记制度。

用工库人员采用轮流用工制,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到岗的自动跳转,态度敷衍、劳务不勤勉的人员经民主决策后从用工库剔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专人设簿登记,按月或按季对用工情况公布结算,支付误工工资必须附有误工清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用工情况开展常态化督查。

第九章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提升资产专管员(报账员)队伍。

每村设一名资产专管员(报账员),根据需要也可另设一名实物保管员。

(一)实行任职回避。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二)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调整。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X乡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好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新任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人选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具备相关财会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3.基本固定在本村生活,能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确因工作需要超龄任用的,由村集体书面报乡审批同意后方可任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列入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人选;已担任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的应予以撤换:

(1)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年龄、计算机应用或身体原因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连续三次、累计六次无故不到乡"三资"会计代理机构报账的;

(4)发生财务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失职的;

(5)因主职干部变动需要回避的。

第十章公开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公开内容与时间。

应当公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包括:

(一)村级日常性财务收支等情况,每月15日前公开;

(二)集体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等情况,每年清查后,于次年1月底前公开;

(三)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等情况按实际随时公开;

(四)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按实际随时公开;

(五)经济合同订立、土地征收征用和各项补偿费情况、返还留用地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情况、宅基地分配情况等按实际随时公开;

(六)各类承包款、集体资产出租租金等各类应收款逾期未交超过3个月的按实际随时公开;

(七)涉及成员利益,成员普遍关心的其他"三资"管理事项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当公开的管理事项,按实际随时公开。

第四十六条公开方式。

采取"线下+线上"双公开模式,线下定期在公开栏张贴财务收支情况、在村党员会(代表会)公开唱账;线上通过微信小程序(二维码)、浙政钉、村婺通公开电子财务,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七条民主监督。

各村必须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检查和监督财务执行及其公开情况,并向乡"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反馈财务执行情况、财务公开情况和群众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开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当及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民主理财。

各村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民主理财活动,公布理财结果,并组织合同兑现和清收到期的各种欠款。

第四十九条事前审核。

对村级上传到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的各类票据及附件,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事前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手续不完备、内容不清楚、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规的不予受理报账。

第五十条审计(巡察)整改。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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