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X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和规范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7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工作坚持"尊崇法治,保障大局,推动发展,专业高效,积极作为"的原则,实现日常预测防范、事前审查把关、事中控制风险、事后补救应对相结合。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法律顾问室涉法事务办理和指导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室是州人民政府专门的法治政府建设督查机构、依法行政能力培训机构、法律事务研究咨询机构、涉法事务决策服务机构,与州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直接对州人民政府负责。
法律顾问室负责组织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顾问)、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单位(以下简称顾问单位)、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以下简称助理)为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关提供法律事务审查、法律业务咨询、法治课题研究等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律服务,并组织开展法律专业培训、法治调研指导、依法行政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建设
第五条?强化法律顾问室机构建设,进一步明晰机构设置,准确定位机构的领导层、服务层、智囊层、辅助层等"四个层次"。
第六条?深化法律顾问室领导层建设。法律顾问室设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州政府办公室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担任。
名誉主任主要负责法律顾问室的组织领导,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主要负责法律顾问室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抓实法律顾问室服务层建设。法律顾问室在州政府办公室法规科设秘书处,负责组织顾问、顾问单位和助理完成好州人民政府领导安排的各项法律事务,并做好法律顾问室的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重视法律顾问室智囊层建设。选优配强顾问、顾问单位。顾问以执业律师和科研院校法学学者为主体,视情况吸收有关法律专业机构的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州人民政府日常法律业务办理和关系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顾问单位从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校或者研究机构等单位中择优选聘,负责州人民政府在较长时间需要专题集中研究,且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办理。
第九条?推进法律顾问室辅助层建设。助理从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科研院校青年学者、行政机关公职律师中选聘,负责配合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协助顾问、顾问单位办理法律事务。
第三章?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条?加强法律顾问室工作队伍建设,构建顾问、顾问单位和助理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工作队伍,实现队伍建设的"三位一体"。
第十一条?担任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标准,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三)优先服务于大理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备相应法治思维方式和法律专业素养;
(四)具有统筹服务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的综合能力;
(五)具有化解矛盾、处置纠纷的法律专业技能、沟通协调能力;
(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
(七)自觉服从法律顾问室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八)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未受过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惩戒处分。
法学学者、法律专家担任顾问的,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顾问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考察遴选拟聘人选,并征求其所属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意见。担任助理满5年,且符合顾问选聘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作为顾问人选。
法律顾问室可以推荐执业律师、法学学者和法律专家作为拟聘人选,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三条?州人民政府根据法律顾问室的考察推荐,对拟聘顾问在"X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决定聘任顾问。
第十四条?担任顾问单位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行政、民事、商事等方面的法律人才储备和法律事务独立办理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三)律师事务所主任、科研院校法学学者或者研究机构专家已经被聘为顾问,且已至少连任2届;
(四)近5年来其所属顾问参与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重要协议、重要法律文书和合同,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和审查不少于100次;
(五)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以外,属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总数不少于5人;属于科研院校的,法学教授、副教授总数不少于5人;属于专业研究机构的,具有法律相关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并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顾问单位候选由顾问所在单位申请,由秘书处遴选、考察,经法律顾问室研究,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因实施"双碳"发展战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实现农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或者拓展对外经贸业务等特殊工作需要,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提名或者法律顾问室推荐,顾问、顾问单位的聘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担任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基本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法治思维方式和法律专业素养;
(三)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公文写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服从安排、敢于担当、勇于奉献、吃苦耐劳;
(六)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助理人选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安排提出或者顾问、顾问所在单位申请,经秘书处遴选、考察,报法律顾问室研究审定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应当加强顾问、顾问单位、助理队伍建设,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相关制度,建立工作档案;
(二)组织开展遴选、聘任、联络、协调等工作;
(三)为其履职提供服务保障和便利条件;
(四)负责工作考核,确定考核意见;
(五)指导全州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
(六)选取具备较强法学理论、法律实务、经济建设、社会管理、涉外法务等综合能力的顾问,组成州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
(七)办理州人民政府交办事项。
第二十条?顾问、顾问单位、助理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授权,可以阅读有关内部文件和资料,阅读范围和要求由法律顾问室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根据履职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
(三)独立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四)获得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
(五)根据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顾问、顾问单位由法律顾问室名誉主任签发聘任书,助理由法律顾问室主任签发聘任书。
顾问、顾问单位、助理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届满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自然离任。届中聘任的,届满时间按照本届聘任时限计算。
第四章?制度规范建设
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室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重点实施分组联系、学习研讨、专长发展、课题研究、标准办结、意见反馈、值班值守、会议会商、素质提升、能力测试、服务保障、工作联动、考核评价等制度,不断提高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水平。
第二十三条?实施分组联系制度。法律顾问室根据顾问、顾问单位、助理所在区域和实际需要,将人员和单位进行分组,明确各组负责人。
各组负责人根据安排组织本组成员开展相关工作,并结合本组实际,适时组织开展组内成员沟通和组间相互联系。
第二十四条?实施学习研讨制度。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研讨计划,明确学习范围、研讨内容、时间安排等事项。
学习研讨采取个人自学研究、分组学习讨论和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二十五条?实施专长发展制度。顾问、顾问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客观地向法律顾问室申报法律专长,由法律顾问室审定确认。法律专长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行政、金融证券保险、刑事、建筑房地产、公司、知识产权、劳动、国际事务、军事等10个门类。
顾问、顾问单位应当确保在专长领域勤钻业精、持正善行,能够充分适应专长领域的法律工作需要,妥善应对相关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实施课题研究制度。法律顾问室每年年初向州政府领导征集法律事务研究课题范围,州政府领导结合分管领域中产业发展、项目推进、社会管理、事务处置等方面存在的涉法疑难问题,提出拟专题研究的课题,明确研究范围、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内容。法律顾问室将拟专题研究的课题上报法律顾问室名誉主任,由名誉主任确定当年度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不超过2个。
法律顾问室根据研究课题复杂程度,结合顾问、顾问单位专长,安排指导顾问或者顾问单位通过实地调查、现场调研、研讨论证等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课题研究,并形成可供决策的书面报告,接受有关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室名誉主任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标准办结制度。顾问、顾问单位接受课题调研、书面审查、会议研究、出庭应诉、对外联络等法律事务后,应当严格按照州政府领导、法律顾问室规定的方式、时限、要求等标准参与并办结。
顾问、顾问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坚持法治、忠于职守、尽心尽责、担当作为,不得推脱推诿、延迟缓办、空言无物、虚假应付。法律事务办结时效、意见采纳、办理质量、履职情况等,以及处置矛盾纠纷、办理涉诉案件过程中挽回经济损失、消除负面影响、结果奖励惩处等,由秘书处初评,经交办领导初审后,由法律顾问室领导审定。
第二十八条?实施意见反馈制度。需要法律顾问室进行书面审查、参与会议研究等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室应当组织至少2名顾问或者顾问单位进行专题研究,顾问、顾问单位应当将法律规定、政策文件、工作需要、行政措施等有机融合、全盘考量,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书面法律意见,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秘书处对顾问、顾问单位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应当合理吸纳、做好登记,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实施值班值守制度。法律顾问室实行法定节假日值班值守制度。秘书处工作人员、顾问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专人负责、电话值班、轮流值守。
值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值班值守,保持在岗在位、通讯畅通,确保临时有需要,人员能就位,工作能开展。
第三十条?实施会议会商制度。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会议,开展专题学习、总结经验不足、安排后续工作,顾问、顾问单位代表、助理应当按照要求参会。法律顾问室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涉及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推进、重要事务办理,以及法律顾问室全面建设等事务,法律顾问室根据安排,组织全部或者部分顾问、顾问单位进行专题会商,为事务处置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十一条?实施素质提升制度。法律顾问室组织顾问、顾问单位和助理,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大政方针、法律专业、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提升培训。
素质提升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可以赴专门培训机构进行系统培训,也可以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本地现场讲授。
第三十二条?实施能力测试制度。法律顾问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高等院校、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综合能力考评组,通过考评组成员结合顾问履职实际出题,梳理精选政府行政工作常用法规知识,向法律顾问征集实践经典案例等方式,积累形成能力测试题库。
能力测试对象为法律顾问、顾问单位、顾问助理,每届任期内一般组织3次。采用现场题库抽题、单独语言表答、统一书面卷答、综合评分排名等方式进行履职能力测试,测试得分排名作为续聘、新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实施服务保障制度。州政府法律顾问室代表州人民政府与受聘顾问、顾问单位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健全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顾问、顾问单位成员、助理遇有重大疾病或者家庭困难的,以及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室协调的,法律顾问室给予帮助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实施工作联动制度。具有顾问、助理身份的人员或者顾问单位资格的机构以自身名义,被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机关聘用并开展法律工作的,应当定期向法律顾问室反馈工作情况。
顾问、顾问单位、助理应当将工作联动情况纳入工作总结,并在法律顾问室有关会议上作出说明。法律顾问室将工作联动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实施考核评价制度。法律顾问室建立顾问、顾问单位、助理工作考核制度,按照计件、月评、季审、年考的方式进行日常工作评价和年度工作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顾问、顾问单位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法律顾问室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并终止聘任合同;助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秘书处报法律顾问室批准予以解聘。
第五章?效能质量建设
第三十六条?法律顾问室应当加强效能建设,顾问、顾问单位、助理应当高时效、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法律顾问室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法律顾问室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围绕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任务,甄别合法性、提高可行性、注重适当性、防控风险性,统筹兼顾做到合法合规、促进产业、推动项目、保障发展。
第三十八条?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安排或者业务需要,组织顾问、顾问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州人民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根据安排为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重要法律文书、重要合同协议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清理、咨询论证和法律审查;
(四)参与州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民事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
(五)参与州人民政府合作项目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以州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法律文书;
(六)参与州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资产重组、公司上市,设立州人民政府独资、控股企业等法律事务办理;
(七)为州人民政府处置征收补偿、涉法信访等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八)参与州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融合性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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