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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16/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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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口罩。尽量不让爱犬狂吠,给它戴上口罩,对怕狗的路人也是一种尊重。

(四)不准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或架设滴水管;楼道延伸的衣架或晒衣钩,必须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保证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禁止在居民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五)房屋租凭要依法依规,业主在办理房屋出租时,应到小区物业备案,承租人应主动配合居委做好实有人口采集工作,外来人员应及时办理居住证。

(六)小区机动车停放应遵守本小区物业停车管理制度,做到文明停车,停车时不损坏公物、绿化,按时交纳停车费。

第五章 社区文化

第四十六条本社区依法成立的老年协会或内部成立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文艺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开展活动前呈报社区组织批准,严禁以组织名义为个人或企业乱拉赞助、传销产品,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七条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弘扬公序良俗,发展小区文化,坚持以"邻居课堂"为自治家园的特色载体,与时俱进根据居民的需求达建活动平台,组建活动团队,传承发展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丰富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自觉接受镇人民政和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自治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解释。

王满居委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6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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