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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19/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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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及街镇为居委会下拨的相关经费和配置的物品,应登记造册,专人负责,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七)印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印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居委会印章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并做好用印登记;

(八)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居民区重大事项须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实行民主决策。居委会决定重大事项须报街镇政府备案;

(九)廉洁勤政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居民区实际,制定廉洁自律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委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组织活动的组织,是居委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 本居民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门栋设置)。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同居委会,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小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的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协助居委会做好本居民小组的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稳定、房屋出租、暂住人员管理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本小组的居民代表开展联系、服务居民的各类活动;

(四)收集并向居委会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委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四节 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十八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对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居民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享有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委会的决定;

(二)积极配合完成居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管理和服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组织的志愿活动;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讲文明,树新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组、文明小区;

(五)自觉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条 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资源,向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社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居民区公益事业捐助经费,并有权监督收支账目。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应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居委会要加强对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支持他们参与居民区治理,协助做好业委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居委会要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培育发展居民区自治组织、群众团队,充分发挥各类组织服务居民的作用。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居民志愿者的作用,调动更多的居民志愿参与到居民区的管理与服务中。

第二十二条 居民、社区单位及其他各类组织有权对居民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委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共同参与的居民区治理架构。加强居民区协商,优化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平台建设,结合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制度,对涉及居民区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居民区党组织或居委会组织社区民警、业委会、物业公司、社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协商决策,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居民区难题化解和工作开展。

第三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一节 听证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一)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二)涉及居民区安全稳定的事项;(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听证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听证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居委会决定召集听证会的,应在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七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及与会人员;召开听证会之前,居委会应对需要听证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二)会议程序:主持人报告议题;居委会通报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三)后续程序: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由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二节 协调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协调会的内容包括:(一)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二)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三)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

第三十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居民区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机关联络员、社区民警、镇人民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协调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在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纠纷和冲突时,可随时召开协调会;协调会召开前,应先由居委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二)会议程序: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居委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调,做好详实记录;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由居委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三)后续程序: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2、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以同意,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协调会议,以三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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