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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1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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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采用"1+4+X模式,主要由辖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民警、辖区主要单位等构成,会议召开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议事协商范围主要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的社会事务。研究、讨论社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社区管理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化解社区内各类不和谐的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社区单位及社区

居民的联系。社区居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需街道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应做好督促、监督,并做好与居民意见的对接;需社区直接办理的,应尽快加以落实。

第四章 社区秩序

第四十二条 社区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遵守"七不"规范,遵循"八荣八耻",做文明市民。

第四十三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爱幼、积极参与文明楼组、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

第四十四条 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第四十五条 居民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督促租客到辖区警务室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申领外来人口居住证。

第四十六条 加强犬只管理,养犬户必须定期注射育苗,实行圈养、栓养,若管理不严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负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防火防盗防电信诈骗,发现火情和偷盗、电信诈骗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居委会或拨打110报警。

第四十八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骗物,禁止在公共地方从事或组织他人进行迷信活动。

第四十九条禁止占用公共楼道堆放个人杂物搭建无证建筑,不准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杜绝高空抛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禁止在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五十条 楼外延伸的衣架或晒衣钩,必须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保证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

第五章 社区文化

第五十一条 图书室是为居民提供读书、学习的场所,居委会招募志愿者管理图书室日常借阅工作,凡进入本室,自觉接受管理,保持室内安静及卫生,室内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杂物,爱护室内一切设施。

第五十二条 居民阅览完需将书刊放回原架,如有借阅需求请在管理员处办理相关手续,借阅期限和借阅数目请咨询管理员。

第五十三条 图书室书刊为公共财产,居民应爱惜,如有划线、描影、批点、污损、剪裁、撕页、遗失等情况,需酌情赔偿。

第五十四条 居民区健身器材供居民健身使用,居民自觉遵守健身器材使用规则,爱惜体育设施及健身器材;中老年人要特别注意健身量力而行,儿童健身需要在家长监护下进行;健身者应注意健身活动的自我保护,如有违反操作规定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伤害事故,其责任自负。

第五十五条 如遇健身器材损坏的,请及时联系管理人员或者直接拨打报修电话;对破坏健身器材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教育。

第五十六条 倡导科学健身、文明锻炼,不得喧闹扰民影响居民休息。

第五十七条 自觉维护健身场所环境,不得随意乱扔垃圾、纸屑等脏物,保持器材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五十八条X居委目前依法成立的有1支平安志愿者队伍;1支文明交通岗志愿者队伍;5支的教学团队:读报组、排舞队、舞蹈队、拳操队、交谊舞队、老年远程大学班;2支群众性自治团队:健康小组及绿花小组。

第五十九条平安志愿者队伍、各团队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弘扬公序良俗,发展小区文化,与时俱进根据居民的需求搭建活动平台,组织团队活动,传承发展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丰富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自觉接受程家桥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街道自治办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解释。

嘉利豪园居民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民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民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行居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在居民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实现居民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居民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

第五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1至2人组成。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支部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

(一)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二)居委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时

居民会议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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