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10/23页)
4、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参与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关心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老年协会的各项工作。
5、关注残疾人的生存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
6、广泛开展与部队的双拥共建活动,利用与部队的资源加强军地双方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共建;广泛宣传优抚工作政策,动员各方力量关心居民区军烈属的思想和生活;做好"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工作;协助政府开展征兵工作。
7、动员和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单位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重点为居民区老、弱、幼、病、残等各类生活有困难的群体排忧解难。
(三)人口计生与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
1、宣传贯彻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社区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加强社区居民动态健康档案管理。
2、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掌握居民区内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建立育龄妇女的档案,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3、依托社区医院和各方资源,在居民群众中开展健康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常见病和慢性病。协助政府构建公共卫生快速反应网络。
4、积极参与基层红十字活动,动员社区成员参与无偿献血。
(四)环境与物业工作委员会
1、广泛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社区成员做好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了解居民对改善本居民区环境卫生状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居委会,以利于及时整改,共同创建卫生小区。
2、引导社区中每个家庭树立绿色环保观念,努力营造绿色社区。
3、加强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参与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帮助、指导、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指导业委会、业主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利。
(五)文化体育工作委员会
1、结合形势教育,以多种形式宣传本居民区文化体育成果,广泛动员居民参加文明小区创建活动,了解居民需求,加强社区为民办实事工作。
2、抓好社区教育,结合居民的实际需求,强化社区学校功能在居委会分校的延伸,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社区教育活动,深化学习型社区建设。
3、建立居委会科普志愿者队伍,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科普知识。
4、积极开展居民区文化建设,发挥好图书室、宣传栏、画廊、广播站、黑板报的作用,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5、根据居民需求建立各种文艺、体育团队,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本居委会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信息化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各类信息或者情况的排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例会制度。居委会主任应每月召集居委会成员召开一次居委会工作例会,交流和沟通居民区近期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三)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按责任区划分包块,深入群众、联系居民,开展每周访问和接待居民工作,把居民对居委会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值班制度。居委会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下班后错时值班及双休日的轮流值班;
(五)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居民区各类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居委会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居委会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六)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及街镇为居委会下拨的相关经费和配置的物品,应登记造册,专人负责,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七)印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印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居委会印章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并做好用印登记;
(八)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居民区重大事项须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实行民主决策。居委会决定重大事项须报街镇政府备案;
(九)廉洁勤政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居民区实际,制定廉洁自律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委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组织活动的组织,是居委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 本居民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门幢设置)。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同居委会,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小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的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协助居委会做好本居民小组的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稳定、房屋出租、暂住人员管理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本小组的居民代表开展联系、服务居民的各类活动;
(四)收集并向居委会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委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四节 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十八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对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居民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享有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委会的决定;
(二)积极配合完成居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管理和服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组织的志愿活动;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讲文明,树新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组、文明小区;
(五)自觉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条 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资源,向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社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居民区公益事业捐助经费,并有权监督收支账目。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应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居委会要加强对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支持他们参与居民区治理,协助做好业委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居委会要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培育发展居民区自治组织、群众团队,充分发挥各类组织服务居民的作用。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居民志愿者的作用,调动更多的居民志愿参与到居民区的管理与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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