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8/23页)
第三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一节 听证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一)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二)涉及居民区安全稳定的事项;(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听证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听证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居委会决定召集听证会的,应在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七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及与会人员;召开听证会之前,居委会应对需要听证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二)会议程序:主持人报告议题;居委会通报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三)后续程序: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由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二节 协调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协调会的内容包括:(一)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二)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三)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
第三十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居民区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机关联络员、社区民警、镇人民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协调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在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纠纷和冲突时,可随时召开协调会;协调会召开前,应先由居委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二)会议程序: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居委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调,做好详实记录;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由居委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三)后续程序: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2、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以同意,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协调会议,以三次为限。
第三节 评议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评议会是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对象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评议会的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市、区有关社区工作,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面的总体情况;(二)履行社区工作职能,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三)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四)其他有关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评议会一般采取综合评议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评议。
第三十六条 评议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年底召开评议会前的十五日内,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递交工作总结; (二)评议小组收到工作总结后,对照被评议对象年初递交的全年工作计划,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评议小组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对工作绩效、存在问题,具体整改措施等进行汇报,然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四)居委会在评议会召开后的七日内,将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将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对部门双重管理、考核和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
第四节 居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 居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居委会成员分工及职责;(二)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三)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各居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四)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及实施情况;(五)居民、社区单位筹集的资金使用情况(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捐赠款物的人员名单;(七)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居务公开的方式包括:电子屏、宣传栏、黑板报、居民区小报、居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第四章 社区秩序(自订)
主要规范社区治安、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民事纠纷调解等内容。其中,城市社区重点围绕物业管理、占道堆物、违法建筑、宠物管理、高空抛物、房屋租赁、乱停车等社区治理难点热点问题,制定居民自治实施细则;农村社区重点围绕违法用地、违章搭建、违法经营、占绿毁绿、河道治理、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外来人口管理等社区治理难点热点问题,制定村民自治实施细则。
第五章 社区文化(自订)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明确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市民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弘扬公序良俗,发展乡贤文化,形成文明祥和、健康向上、开放包容的社区氛围。结合城乡社区发展实际,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城乡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传承发展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丰富居(村)民文化生活,增强居(村)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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